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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试生产项目还缺什么?
2011-05-25 14:16:5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王晓东 【 】 浏览:978次 评论:0

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的生产排污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然而,在当前对企业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管工作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环保部门,不少人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企业的试生产阶段是一个调试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调整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的过程,难免因为设备问题、技术问题造成超标排污。更有一部分人甚至认为:试生产项目如果不超标排污,怎么能检验治污设施与工艺是否有效呢?


  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对于企业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应该是一个环环相扣、无缝连接的过程。试生产阶段是建设项目从审批、建设到能否验收、运行之间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关系到这个项目的成败甚至存废。在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中,对建设项目的环评及审批的要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可依;对建设项目的验收要求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可依;对建设项目建成后企业的日常监管更是有一系列针对水、气、声、渣包括放射性物质监管要求的法律条文可依。但是,对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监管要求,都只是涵括在上述这些法律法规之中,相对细化的也只是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这个原国家环保总局的文件中,对试生产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而对试生产阶段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环境管理人员对企业试生产阶段的监管流于形式,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出现漏洞。一些企业就利用这个漏洞,长期违规试生产和超标排污,尽可能节省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攫取非法利润。


  那么如何加强对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管呢?笔者认为应从3个层面加以解决。


  首先是法律法规层面。一是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监管办法,对试生产项目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对项目试生产阶段的运行期限、排放标准、总量指标、监管方式、法律责任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在此基础上,建议修改环境法律中涉及试生产项目的内容,以立法形式对环保部门的监管内容、方式、权限和责任给予确定;三是应在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中细化各自的管理要求,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增加关于对排放生产废水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相关要求。同时,要保证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中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监管要求的一致性,使环境管理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是管理层面,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审批环节,要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评中,增加关于试生产期间控制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措施等内容,并在环评批复中明确。如建议采用阶段性、临时性的办法对试生产阶段产生的超标污染物进行处置,这些阶段性、临时性的办法或设施也可以作为今后企业的应急设施使用,以避免加大项目投资成本。同时,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批复中,再次明确具体的约束性要求。二是监管环节,要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管。首先,在项目建设期间,要发挥环境监理的作用,监督企业在建设环保治污设施的同时,是否也建设了环评批复中提出的、确保试生产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设施等;其次,在企业试生产阶段中,监管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的情况下,也要落实相应的措施、设备及技术,使在企业设备调试期间,对经过治污设施治理后仍然超标排放的污染物能够进行应急治理,保证达标排放;同时,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对试生产的项目收取排污费,对企业试生产阶段超标排污的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加大其违法成本,既为今后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奠定基础,又督促企业提高认识,采取措施,确保其在试生产阶段也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是教育培训层面。一项工作是对环境管理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厘清其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领会及运用环境法律法规的能力,掌握环境管理与执法的程序和技能,解决试生产项目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升环境管理与执法的效能;另一项工作是引导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特别是环境意识,使其了解自身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义务,掌握环境法律法规,主动承担和履行环境责任,自觉做到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全过程达标排放、减量排放甚至零排放,为切实实现“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做出贡献。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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