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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解释]已制定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可按规划规定执行
2011-03-31 21:47:30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78次 评论:0

 

[执法解释]已制定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可按规划规定执行
 
 
日期:2010-09-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关于如何制订江苏省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问题,经环境保护部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原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的公告》(〔2006〕21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环境保护部《关于重点流域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9〕713号)要求,在已制定并发布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与《公告》不同的,按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执行。在未制定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流域和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仍按《公告》执行。


  二、若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江苏省对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进行控制的需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0〕844号201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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