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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如何保障公众参与环评?
2012-07-23 09:51:2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32次 评论:0
◆美国


  美国是较早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的国家。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地位和权利。美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将行政程序引入环境行政管理;二是建立了污染情报公开制度;三是创建了现代公益诉讼制度。为保证公众知情权,美国还制定了《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法》,规定环境信息对公众公开的条款。美国的《清洁水法》规定,公民有权参加提出修改、实施环保署长或任何州根据本法制定的标准、计划与规划,环保署长及该州应为其创造条件并予以鼓励。


  ◆德国


  德国环保公众参与制度比较完备,主要表现为:一是确立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二是公众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三是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德国的《环境信息法》规定,人人有权了解政府机关所拥有的环境信息;还规定,联邦政府每4年要公布一次联邦德国的环境状态,以使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对本国的环境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英国


  英国公民自始自终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如《城镇规划法》规定,各郡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将此规划公布于众,对此有异议的公民可向环境部大臣反映,而环境部大臣在收到这些意见后,应派人召开“公众审查规划会”,一切感兴趣的人均可参加。


  本版文章由 李军 整理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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