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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环境行政复议?
2012-07-23 09:49: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147次 评论:0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申请人)认为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裁决的活动。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1999年),当事人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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