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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污染防治有何对策?
2011-04-29 14:12:3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149次 评论:0

 ■美国


  美国主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防治养殖业污染,将养殖业划分点源性污染和非点源性污染进行分类管理。


  美国在1977年的《清洁水法》里将工厂化养殖业与工业和城市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


  美国的非点源性污染主要通过采取国家、州和民间社团制定的污染防治计划、示范项目、推广良好的生产实践、生产者的教育和培训等综合措施推进资源化利用。此外,美国1987年修改的水法还对非点源性污染进行了规定,制定了非点源性污染防治规划。


  除立法外,美国还十分注重通过农牧结合来化解养殖业的污染问题。美国的大部分大型农场都是农牧结合型的,养殖业规模决定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


  ■加拿大


  加拿大主要通过立法进行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加拿大的各省都制定了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技术规范,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及建设、畜禽粪便的储存与土地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


  加拿大规定,农场主必须制定营养管理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对畜禽粪便的储存、使用所采取措施的计划等;养殖场必须有充足的土地对畜禽粪便消化,并在一定的土地范围内使用完,如果本农场没有充足的土地,必须与其他农场签订使用畜禽粪便合同,以确保产生的粪便能得到全部使用。营养管理计划须提交市政主管部门或由第三方进行评审,只有营养管理计划符合规定要求,才可发放生产许可证。


  由于加拿大对养殖业污染的治理以畜禽粪便的土地消化利用为主,禁止将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到河流中,所以无需花费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污水处理上。


  ■日本


  日本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治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对畜禽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防治水污染法》规定,畜禽场养殖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养猪超过2000头、养牛超过800头、养马超过2000匹)时,排出的污水必须处理达标排放。《恶臭防治法》中规定,畜禽粪便产生的腐臭气中8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废气浓度。


  日本政府还实行了鼓励养殖企业保护环境的政策,即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建设费50%来自国家财政补贴,25%来自都道府县,农户仅支付25%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


  ■欧盟


  20世纪90年代,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圈养家畜和家禽密度标准),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凡是遵守欧盟规定的牧民和养殖户都可获得养殖补贴。


  荷兰于1971年立法规定,直接将粪便排到地表水中为非法行为。从1984年起,荷兰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个畜单位,超过这一指标农场主必须缴纳粪便费。近几年正根据土壤类型和作物情况,逐步规定畜禽粪便每公顷施入土地中的量。目前荷兰的大中型农场分散在全国13.7万个家庭,产生的畜禽粪便基本由农场进行消化。


  丹麦规定了每公顷土地可容纳的粪便量,确定了畜禽最高密度指标,并规定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粪肥必须在施用后12小时内犁入土壤中,在冻土或被雪覆盖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粪便,每个农场的储粪能力要达到储纳9个月的产粪量。


  英国的畜牧业远离大城市,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英国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规定1个畜牧场最高头数限制指标为奶牛200头、肉牛1000头、种猪500头、肥猪3000头、绵羊1000只和蛋鸡7000只。


  德国规定,凡是与供应城市或公用饮水有关的区域,每公顷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许饲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即牛3头~9头、马3匹~9匹、羊18只、猪9头~15头、鸡1900只~3000只、鸭450只。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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