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综合消息浙江省检察院近日透露,近3年通过办理民事督促起诉,已避免和挽回损失76亿余元。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也已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大有效手段。
浙江检察机关从2003年就开始试点探索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经过几年的推广实践,已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已推广到全国。浙江省检察院先后下发《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关于积极运用检察民事督促起诉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的意见》,不断规范和推进此项工作。
2009年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办案重点,着重办理涉及土地出让、财政专项资金出借、公共工程招标、重大环境污染等领域的国资流失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案件,成效明显,共提出民事督促起诉3179件,避免和挽回损失76亿余元。
与此同时,浙江检察机关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创新。2009年,浙江省检察院以遂昌县检察院为试点,积极探索对涉及民生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至今,全省各级检察院共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2625件,被行政机关采纳2410件。
永康市五金产业较发达,导致环境污染严重,部分学校被工厂包围,5500名师生身体健康面临严重威胁。
经过深入调查,永康市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多次与市府法制办召集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和镇政府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目前,校园周边40多家企业或整改或搬迁或关停,校园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浙江省检察院将环境保护作为保障民生的切入点,与浙江省环保厅会签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温州、嘉兴市检察院,南湖、海盐、龙湾、洞头等县、区检察院均与环保部门会签了建立环保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检察机关运用民事行政抗诉、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环境执法监督等多种方式,服务"生态浙江"建设。2009年至今,浙江省检察机关针对涉及民生的环保问题,共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305件。
与公益诉讼有何区别?
民事督促起诉是检察权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监管部门的一种直接监督;民事督促起诉体现检察权对国有资产、公共利益监管权的有限监督;民事督促起诉属于对特殊民事领域的国家干预。
民事公诉是公益诉讼的一部分,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却无人起诉或者无法起诉的民事案件,经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有关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时,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
民事公诉权不是法律监督权。民事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和民事活动,通过法律特别授权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的启动机制。
民事督促起诉中的检察机关并不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参与到民事诉讼之中,只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单位行使诉权。而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的,检察机关是诉讼参与者,作为原告出现在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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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督促起诉?
民事督促起诉,即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