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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因非法采矿在云南获刑 还将面临47万元民事索赔
2011-09-09 11:00: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资敏 【 】 浏览:1372次 评论:0

 经过安宁市人民法院一天的庭审,云南省又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落下帷幕。经审理查明,戴望相等5名被告非法采矿导致林地大量毁坏及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被检察机关追诉刑事责任外,被告还将面临安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民事索赔。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他们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44.3512万元损失和3万元鉴定费及其他费用。


  据检察机关查明,2009年10月,浙江人戴望相和广西人班志华与安宁市小箐口村村小组签订了承包落水洞山坡260亩荒地的合同。2010年1月13日起,两人约同杨勇等人,以种桉树挖树塘为由,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和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破坏林地、非法采矿的违法活动。


  2010年2月1日,安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了戴望相等人的非法行为,立即对已经形成的1号采点进行了制止,并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戴望相等人非法盗采的磷矿1014.01吨,价值9.09万元。然而,他们仍未停止非法行为,继续盗采磷矿,总量达到了7500余吨。同年8月,几名被告人相继被逮捕。


  经云南省云林司法中心鉴定,被告非法采矿的地方属于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林权归集体所有,优势树种为地盘松。同时,云南省矿业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表明,盗采的磷矿先后销往昆阳、二街等地,案发后除国土部门扣押的磷矿外,大部分未能追缴,林地大面积被毁坏后至今未能恢复。


  经审理,安宁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戴望相和班志华等5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戴望相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班志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杨勇、张洪新、毕加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5000元。


  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云南省已有3家中级人民法院和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法庭。环保审判庭实行行政、民事、刑事3种类型的诉讼合一方式,对涉及环保的各类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由同一审理机构的专业审判人员集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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