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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少敏 韩 凯 :运河杭州段水质治理的法律对策
2012-12-12 09:58:3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24次 评论:0
                                                         夏少敏[118]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 311300
                                                            韩凯    浙江农林大学 法政学院 311300
摘要:运河作为自然一物曾经与人和谐相处,但是,当前经济与管理体制等因素造成运河当今的“水质型”缺水和运河生态环境的破坏。当今运河(杭州段)的生态功能和综合开发的模糊定位,导致对于运河水质治理缺乏具体的环境政策的指导。运河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尤其独有的生态价值。因此运河综合开发应以水质为前提,而水质治理需要遵循生态系统原则、利益与责任相当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从法律上固化运河的功能定位,形成生态系统性治理思路,从运河利益分配制度、水质治理公众参与机制、运河生态补偿制度三方面来形成完善的保护运河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运河、水质治理、功能定位、基本原则、法律对策
 
The legal measures of curing water qualityof the Canal (Hangzhou section)
             -------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law
 
Xia shao min  Zhejiang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Han kai      Zhejiang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Abstract:Canal as a natural material hadbeenin harmony with human, however, the current economic management system and other factors caused shortageof waterfor destruction ofwater quality ,and resulted in breakage of can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ecause offuzzy positioningof functionson ecological and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today's Canal (Hangzhou section), it has resultedin the lack of specific environmental policy guidance for the canal water quality control. The canal can be used as a separate ecosystem, especially the unique ecological value. So,water quality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preconditiontoCanal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But it needs to follow the principles of ecosystem, responsibilities principle, public participation principles and so on. And solidifythe functional position of the canalfrom the legal formationin order to formtheeco-systemic governance ideas. At the same time, it is necessary toform long-termmechanism to protect the Canalfrom the canal the distributionsystemofinterests, water quality governance mechanism of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can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Key words:canal, water qualitycuring,functional orientation, basic principles, legal measures
 
京杭大运河与万里长城、埃及金字塔、印度佛加大佛塔并称为世界最宏伟的四大古代工程。万里长城、金字塔、佛加大佛塔随着现代文明的推进,而成为历史陈迹,唯独京杭大运河,却是活着的、流动着的文化遗产。京杭大运河全长1794公里,流经浙、苏、鲁、冀、津、京六省市,沟通钱塘江、长江、淮河、黄河、海河五大水系,是世界上开凿最早、规模最大、线路最长的人工大运河。杭州市位于京杭大运河的最南端,是大运河的起讫点。京杭大运河见证着杭州的成长与变迁,杭州集江、河、湖、海、溪于一城,是一座“五水共导”的城市。京杭运河水质污染现状堪忧,所以运河(杭州段)的水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运河杭州段水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水质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工农业取水量和污水排放量的增加,特别是城市生活污水任意排放,大运河水污染问题非常突出。就杭州段而言,许多河段远观河水灰蒙蒙,河面上悬浮许多杂物,近看河水灰褐色、浑浊、嗅有异味、用瓶取少量,可观察到有许多的微生物,测得pH值≈5.4,总之是一片污水不见鱼虾。根据有关部门检测报告,大运河有的河段水质只达4级,杭州段的水质徘徊与五类上下,有相当部分河段水体的恶化趋势没有根本性的改善,日趋恶化甚至愈演愈烈,无疑是给不堪重负担的大运河雪上加霜。
这条当年的黄金水道正在成为沿岸污染点源的排污管道,造成严重的“水质型”缺水,许多河段水体呈现恶化趋势,水体自净和生态修复能力急剧下降,断面水质检测达标率让人大跌眼镜。虽然地方政府也采用一些措施,但从总体上看,水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治理污染的速度赶不上污染增加的程度,污染负荷早已超过水环境容量,同时水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加剧,资源性缺水与水质性缺水并存,将严重制约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危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农业可持续生产、市民生活和老百姓的健康。”
(二)原因剖析
运河杭州段环境质量恶化的原因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而是由多种因素混合构成的。其中,主要有经济因素、体制因素、政策因素、地理因素等。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运河杭州段的水质。
第一,经济因素——经济增长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和经济投入有限性的双重制约。[1]现代城市发展大多经历“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杭州市从改革开放后也踏着这条路,工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加快,促进了杭州经济在全国排名显著。于此同时,运河也逐渐成为工业污水,城市污水的主要纳污河道。杭州经济的发展与杭州的环境很不协调,运河水日益恶化,并且经济的增长并没有为运河带来好的改善。对运河水质治理的投入仍就是有限的,经济增长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会蒙蔽人们对环境恶化的关注和认识,忽略了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管理体制因素——河道管理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不足。管理体制不畅,难以形成河道和水质整治合力。河道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程,目前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林水部门负责全市防洪排涝职能和城郊河道整治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市区建成区以内河道整治与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市区建成区内河道供配水、污水处理和日常维护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河道航运日常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水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滨水绿带和建筑物审查。“多龙治水”的局面导致河道整治标准不统一,部门协调难度大,严重影响了河道治理效率。另外,对于运河水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没有明确的权利划分,生态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的优先性和成本没有明确的界限。水资源的分配权力归属不明,导致了运河成了 公共的纳污池。
二、运河杭州段历史上的功能变化和定位
(一)运河杭州段的历史功能变迁
运河杭州段的开挖最早在春秋时代,当时称为“百尺渎”,是吴国阖闾、夫差时期在太湖地区陆续开凿的运河之一。秦始皇灭楚后开挖苏州以南至钱塘江的河道,即“陵水道”。到了隋朝,隋炀帝开凿加宽了江南运河,从镇江绕太湖东直达杭州,长八百里,河道宽十余丈,杭州至此成了大运河的终点[2]。这是运河杭州段的最早历史,至今已有两千多年,与杭州已经形成一体。
从历史角度看,运河除了其主要功能——运输功能外.还发挥了众多的其他功能,包括军事功能、巡游功能、水利功能、兴市功能、对外交流功能、文化功能、生态环境功能、纳污功能等[3]。运河的运输功能从古至今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杭州段的运河运输量仍然巨大。军事功能和对外交流功能基本消失,建国以来,随着杭州市经济的发展,大量工农业污水排入运河,使运河的水质恶化,运河的纳污功能逐渐增强,同时运河杭州段作为杭州市的城市河流,其对周围的生态环境的调节和保持越来越重要。
(二)当今综合开发的功能定位
随着时间的变化,运河杭州段的功能在不同时期的主要功能是不同的。根据运河功能的历史变迁,运河的现有和将来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类: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环境功能[4]。这三大功能是当今运河杭州段治理和开发的关键,经济功能包括运输功能,娱乐旅游功能等;文化功能即运河承载的文化制度,运河沿岸的历史古迹;生态环境功能当前已经凸显出来,运河对城区小气候的调节作用,运河杭州段的城市绿化功能以及运河水涵养的生物和湿地。这三大功能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同时也相互排斥。因此,对运河杭州段的功能定位的优先性就是运河治理的关键。目前,有学者提出三种方案“第一,交通运输主导型的功能组合[5].第二,交通、文化、旅游、商贸兼顾型的功能组合.第三,文化旅游主导型的功能组合。对于运河的功能定位要明确,要重在运河的保护。因此,运河因为是活着、流动着的,运河的根基在于水,运河功能的发挥要以运河水质为前提,那么运河的生态环境功能应该具有优先性。运河生态环境功能的发挥直接决定了运河水质的好坏,生态环境功能具有公益性,是遵循自然规律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当前从运河的保护出发,运河杭州段的生态环境功能是第一位的,统领其它功能的发挥。经济功能是为更好的生态功能服务的,文化功能应该附属于经济功能和生态环境功能。
三、杭州段现行水质立法和政策及其问题
(一)现行相关立法和政策
1、目前关于水污染的相关立法可以分为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法律法规。前者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等,这些都涉及到水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后者主要有《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2002年市政府批复的《京杭运河杭州段整治与保护开发战略规划》,《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规划》等许多地方法规和政策。尤其是2002年的开发战略规划,明确了运河保护的范围,运河的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四个主要目标,并对运河的功能进行了定位。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的方面对水质量,水环境,水污染等做出了法律规定和要求,是运河水质治理相关法律根据的一部分。
2、杭州市政府综合整治的各项措施,杭州市政府于2003年成立了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指挥部专门承担运河的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作。2004年,杭州市政府批复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工程规划范围南起江干区三堡船闸,北到余杭塘栖镇镇北地段,总长39公里。杭州市政府也为此制定了《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工程规划》。规划分近期(2001-2005年)、中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在保护运河生态方面,有关部门主要采取清淤与截污、引水与排水、净化与绿化结合,对运河水质进行了改善,疏浚了河道。在驳岸地带广泛植树种草,以净化空气。 交通网建设方面,有关部门对运河两岸的13条道路和21座桥梁进行了整修,加密运河道路交通网,让人能便捷到达运河景区。杭州市政府还投资1760万元构建水上巴士运输线。在运河沿岸的景观设计方面,在“十五”期间修建了运河博物馆、运河文化广场、西湖文化广场、艮山公园等沿河景观,对拱宸桥、卖鱼桥等十五座跨河桥进行了整修,对码头航道的7个景观项目进行了整治与建设。
(二)主要问题:
1、从以上法律政策和措施看,现行的运河水质的保护目标不明确。中央层次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水质做出专门规定,更没有明确的标准,如《环境保护法》只是一些基本制度,《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从河道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运河的开发保护过程中的活动没有一个硬性标准衡量,导致了无法追究责任。
2、运河水质保护制度的缺失。我国涉及水资源的立法没有从整个流域的社会、经济、自然等综合管理角度出发,制定统一的流域法,而仅仅是从流域水资源的某一特性或价值出发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6]。运河杭州段作为城市河流,有独立的河道和水源保证,构成了独立的流域。运河水质保护的法律政策散见于相关水污染、水资源等保护制度。运河水质保护的主体不明确,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缺位,保护的措施没有法律化,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管理处罚追究责任的法律制度。
3、水质保护理念陈。目前对运河水质的治理仅仅依靠临时的突击性的工程项目,只达到了治标的要求,到不到治本。水质是一个长期保护的目标,应该将水质的标准纳入相关法规中,并将水质保护水质的理念长期化,规范化。对于运河的开发保护和整治都要始终贯穿水质为本的理念,任何对水质污染、破坏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运河杭州段水质治理的基本原则
任何法律和政策的实施都离不开一个本质性的原则指导。运河杭州段的水质治理也必须从运河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环境价值出发,立足于功能定位,构建对于运河杭州段水质治理的指导性原则。首先,应该坚持生态法(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建立符合维持运河杭州段生命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运河管理体制。其次,运河保护的法律制度应该体现运河流域的特点,与维持运河健康生命和流域一体化管理相适应,如:运河规划制度、运河项目审查批准制度、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分配制度、生态建设保护制度等。为此,应主要包含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消耗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环境法体现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运河的水质保护应该确保运河流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运河的水质治理要正确处理和协调运河流域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应当保障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要恢复运河宝贵的水质资源,景观资源,提高生态环境和资源环境质量,使运河系统的运行能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使宝贵的运河资源得到永续利用。
第二,生态系统原则。从生态学的角度看,综合生态系统原则包括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及综合决策、综合管理等内容[7]。运河杭州段与杭州市的水系相连是一个自然完整的生态系统,对其他相关水域的利用也要与运河的保护相联系。要是政策形成一个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人类对河流的尊重态度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河流生态系统和人类与它的关系,当我们充分认识到和流与人同样有主体性地位的时候,河流与人也就建立了对等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对河流的尊重也就成了人类必然应有的行动准则之一[8]。所以,对运河的开发保护应该是以生态系统理念为指导,实现其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持续发展。
第三,预防原则。从事对运河有环境影响的规划和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当存在造成严重的或无法避免的损害威胁时,不应当以技术上的缺陷为借口或者经济成本过大为理由而不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来防范对运河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四,环境保护的责任原则。运河水资源在开发利用、治理和管理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运河沿岸居民和易受运河环境影响的特别脆弱群体的利益。在分配方面,首先要保证运河流域的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利益的享用离不开责任,对运河流域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节约用水保护运河环境资源,以及防止运河水污染和破坏的责任。对于过量使用运河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信息公开、共享,达到对责任者的全面监管。
第五,公众参与原则。运河杭州段是杭州市的公共资源,尤其是运河利益相关者。政府作为管理者和政策的制定者,在进行运河流域的政策、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中,应该有运河杭州段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表达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和社区居民有效参与运河杭州段的管理,保障可能受有关决策影响者参与决策制定的权利。
另外,有学者从河流伦理的角度提出了人类对河流履行义务的准则的五大原则[9]。笔者认为,以上原则应该作为运河开发保护活动的指导性原则,尤其是对运河法律政策的规范,在治理过程中应始终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五、运河杭州段水质治理的法律对策
(一)功能定位的法律政策化
首先,以运河杭州段的整体生态环境价值为基础,合理评估各分段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以此做出当前各分段的功能定位。其次,功能定位的结果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并将功能定位写入运河规划中,作为基本准则。最后,在制定相关地方法规政策时,将功能定位变成规范性准则,成为运河水质治理和开发保护的前提和根基。所有对运河环境影响的活动都要受此约束和限制,不符者予以停止。
(二)治理思路的转变。
当前,要将水质治理的措施常规化,才能保证运河水质的持续清洁。为此必须实行水质治理思路的转变:①从单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向促进流域自然、社会、经济和谐发展转变,着重于保护河流生态系统,建设生态健康的流域;10]②从单一水质治理,向影响运河水质的各要素如垃圾、农业面源污染等综合管理转变,着重于水质保护及配置,建设发展健康的流域;③从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向流域统一管理、联席协商转变,着重于推动流域立法,建设制度健全的流域管理制度11]。上个世纪末进行的莱茵河拯救行动,由于转变了治水思路,并制定了明确的计划,“如莱茵河2020计划”综合考虑了生态、经济和社会这三个需要等同对待的方面,确立了莱茵河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步骤等12]。地方政府在治理运河水质时,要从河流生态价值和功能的高度出发,注重运河水质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运河水质治理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所以水质治理需要民间、官方等广泛合作,这种新型的思路才能使运河水质长效化。
(三)建立运河利益分配法律制度
众所周知,运河杭州段在治理前,运河沿岸的居住生活环境甚差,同时影响了沿岸居民的发展。直到运河被再度重视和治理,以杭州的运河文化广场为例,促进的周围环境经济价值的攀升,而这种环境保护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应该由谁享有,这就需要做出一个运河利益分配。
运河是一个利益关系复杂而庞大的符合生态系统,在这个共同体当中,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作为生态系统的运河,“他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应被视为一种资源、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而这种生态服务或者说价值多的载体便是我们常说的“生态资本”13]。”运河的生态经济利益应该明晰化,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用利益来激励使用者的治理保护的积极性和参与性。由于运河资源在社会经济生态中地位与作用不同,因此在利益分配上应考虑分类。如对流域生态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天然资源,可以设置公共产权;其他有商业价值如水面人工林等确立私人产权[14]。然而运河的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应是私人利益与流域整体利益相趋进或相一致,运河利益的分配必须在保障运河流域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同时,运河的环境容量应该形成政府严格的许可制度,无论是支配环境容量额度,还是运河的综合开发,政府都将进行全程的参与和管制,因而此项分配机制有更多的行政管束。体现了利益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建立水质治理公众参与法律机制
水质治理是运河杭州段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基础,是从运河杭州段整体利益考虑的。水质治理是运河管理的一部分,各国对流域的管理都注重民主协商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参与管理,如澳大利亚的“土地关爱计划”就是倡导公众参与的典型代表。运河水质治理的参与主要有听证,协商谈判,环境辩论方法成本比
较低也不易造成诉讼[15]。在有关运河开发利用等活动会影响到水质时,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可以进行听证,有关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会、公布法规草案等形式来提供参与平台。在有关法律中要规定和保障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申诉权、异议权,同时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依法行使权利的效力,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流域管理应该得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保障16]。公民的知情权是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公民形式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政府不透明的决策和信息封闭容易导致公共权力的“寻租”。因此运河水质治理公众参与应该制度化,运河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公布相关水质信息、水污染等信息制度化。应完善环境状况通报制度,将环境信息公开化,使公众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状态并公开环境保护部门的办事程序、环境质量标准和收费项目、流域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17]
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要具体化和制度化,是利益相关者能有效参与政府立法决策的过程,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将这些参与的组织形式、方法、范围、效力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公民自觉的参与运河水质保护,依法履行其保护环境的义务,运河水质治理的参与机制才能保障和长效实施。
(五)建立运河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指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向生态保护者提供的补偿。即由于一些主体的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并以此受益,另一些主体为保护这样的生态系统限制了其经济活动,而由前者做出的一些列补偿、恢复和治理等活动。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是由流域环境受益者向流域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者或建设者提供补偿的行为或过程18]。
河流潜在的补偿主体是河流的上下游用户。目前,主要是沿河各区间的补偿19]。对于运河生态补偿,可以建立横向补偿机制,即污染和破坏受益者向其它保护者补偿,再者,功能分段的相互补偿,各分段的水质与目标水质,考核断面实际水质与目标水质,可作为衡量标准。少用水的,为补偿对象;多用水的是补偿主体。当各方的行为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时,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作为补偿主体,对运河流域各方承担的维持河流健康、生态环境良好等行为给予补偿。
运河生态补偿应该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以市场补偿为主,政府补偿为辅。市场补偿主要依据于运河生态环境价值和利益估算、分配。将运河水量和水质纳入到水权中,同时考虑运河水资源分配的平衡和生态要求。最根本的是将生态补偿纳入到运河相关的法规中,从而保障其有效实施。
(六)地方立法建议
目前针对运河杭州段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使得运河杭州段的治理保护难以规范化,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制定“运河杭州段开发保护管理条例”或者“运河杭州段水质治理办法”,期其主要内容都以水质治理为核心,仍然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环境立市”的方针。使运河水质治理和开发保护有法可依。该法规要明确规定运河治理的范围、各级政府和居民的职责、违法行为的处置等。最终经过法律程序作为地方性法规,要求各主体坚决执行。
同时,继续编制《杭州市运河综合整治与开发保护总体规划》,使运河开发保护有章可循。运河的开发保护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应由市政府统一牵头、统一规划、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实现沿河各城区同步共建,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当然,运河开发既不能漫不经心,也不能急于求成。运河的水质治理和开发利用以此为依据,实现运河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运河杭州段的保护只有以水质文本,坚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充分保障公众参与,实施运河保护的法律政策,并建立起完善的运河水质相关法律制度,才能实现还河于民,为民解难,为民造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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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满洪 李建琴:京杭运河杭州段的功能变迁与综合开发的功能定位[J].杭州科技双月刊 2001(2),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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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侯全亮:《生态文明与河流理论》[M].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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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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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晓景 肖乾刚:从生态系统管理的视角看流域水环境保护法[M].环境保护2007(10),第27页。
[15]刘红梅 王克强 郑策 :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研究综述[J].生态经济2006(8),第30页。
[16]普书贞 吴文良 陈淑峰 庞凤梅: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与对策[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第71页。
[17]幸红:流域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2007(40),第95页。
[18]姬鹏程 孙长学: 《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第36页.
[19]方升华 白文荣 刘泽娟 孙迪: 北运河流域管理体制与机制探讨[J].北京水务2010(5)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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