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嵩:“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革
陈海嵩* (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杭州 311300) [摘要] 环境法知识是法科学生培养的重要一环,但环境法课程和环境法学教育的现状并不容乐观。环境法教学方法的改革是突破目前环境法课程困境的有效途径,而目前环境法课程通用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和实践型教学法都存在诸多弊端与不足,需要进行认真反思。对此,需要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形成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结合。 [关键词] 环境法学;教学方法;教学改革 一、“环境法学”课程教学的现状 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法律部门,环境法课程在我国高校中的发展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当时多为法学本科教学的选修课,处于法学教育的“边缘”。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法学”课程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一些法学院已经将其作为专业必修课。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确认成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为环境法课程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学科基础。2007年3月,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新增环境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环境法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意味着其边缘地位的改变,在法学专业中获得了应有的地位,也充分说明环境法在法科学生培养上的重要性。目前,大多数院级的法学本科已经开设或积极准备开设环境法课程。[1] 尽管环境法课程和环境法学教育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现状并不容乐观。从课程本身看,“环境法学”课程的发展面临着两大难题:(1)师资力量较为薄弱。同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相比,环境法属于新兴学科,在师资力量上存在一定差距。一般而言,拥有并开设环境法硕士点、博士点的高校对环境法课程较为重视,相关师资也比较强,但其他院校对环境法课程的重视程度就非常一般,[2]许多学校上环境法课的教师并不是环境法专业“科班出生”,这一现象阻碍了环境法课程的进一步发展;(2)环境法课程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尴尬。环境法课程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后,由于课程本身原因,绝大多数学校将其放在第6学期或第7学期开设。这一时间段正是法学本科生忙于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阶段,而司法考试结束后,学生又很快面临着考研、找工作的压力,没有精力认真学习课程。加上在司法考试中,每年环境法的题目很少,基本上保持在1-2题,使学生认为学习环境法对司法考试没用,也造成学生普遍对环境法课程学习积极性低,只求考试过关而不愿意深入了解。应该说,环境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环境法教学方法的改革是突破目前环境法课程困境的有效途径。先进的教学方法既能在现有条件下有效的提高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也能吸引学生学习环境法的兴趣和热情,值得加以认真探讨。 二、“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 教学方法是为实现教学目的而在教学过程中所采用的途径、手段和方式。一般而言,环境法课程的教学方法有三类: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师生互动型教学法以及实践型教学法。[3]由于师生互动型教学法主要在研究生课程中使用,本文只讨论本科环境法课程教学中所常用的两种方法: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和实践型教学法。 1、教师中心型教学法的反思 教师中心型教学法的最大特点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此种教学方法的最大优点是教师能够很好把握授课进程;同时,在教师水平保障的前提下,集中性的讲授具有信息量大、知识体系完整的优点。从法学专业特点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从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出发而得出法律制度,必须由教师进行系统讲授,方能使学生对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有基础性的掌握。这说明,尽管存在诸多弊端,教师中心型的教学仍然在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占据重要地位。从目前的环境法课程教学现状看,课时的分配基本上以理论教学为主,集中性的教师讲授是学生获得环境法知识的主要途径。 在肯定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在环境法课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其弊端所在。从专业特点上看,环境法是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大量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的各种工艺技术、资源利用的技术要求等都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因此环境法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和科学性,环境法律也就显现出高度的专业性,与此相对应,环境执法与司法显现出高度的专门性。从根本上说,对环境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环境执法与司法状况的把握,是单纯的理论教学无法做到的。加上环境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教师在讲授时没有很多时间深入讲解,容易使课堂教学变成为人诟病的“填鸭式教学”、“满堂灌”,影响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这都要求环境法课程的理论教学必须进行充分的教学改革。 2、实践型教学法的反思 对理论教学加以指责、强调法学教育中实践能力的培养是目前普遍通行的观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 本科法学专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 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另外,法律诊所是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已在许多法学院系中得到运用。从课程教学的角度看,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两种方式。在充分肯定实践教学重要性的前提下,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环境法课程实践教学所面临的问题: (1)案例教学的运行障碍 案例教学的优点在于能够激发学习兴趣和创新思维,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有效的案例教学依赖于诸多前提条件:①有充分的高质量案例;②高素质的教师能够很好的理解并运用案例;③学生愿意深入思考案例而不是仅仅“听故事”。从环境法课程教学实践看,这几个条件都难以充分达到,从而制约了案例教学在环境法课程中的运用和教学效果:第一,环境法领域的案源匮乏,案例质量普遍不高。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环境纠纷只有极少一部分进入司法程序,造成高质量的环境案例匮乏,[4]相关资料也很难获得,这就阻碍了环境法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质量;第二,前文已述,目前环境法的师资力量较为薄弱,教师拿到案例后往往也缺乏足够的能力对案例进行全面理解、分析、判断,也就难以有效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学习;第三,有效的案例教学并不局限于课堂学习,更需要学生在课下进行阅读和思考,在这个意义上,案例教学对于精英教育的效果要比大众教育好。[5]而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践与法学教育扩张的速度都在无可质疑地将“大众教学”的标签贴在法学教育之上,这就必然造成大多数学生对待案例只是“听故事”而不是进行严肃的专业思考。[6]可见,目前环境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面临诸多障碍,需要认真加以对待。 (2)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困难 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是目前普遍运用的法学实践方法,在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发挥了较大作用。但从运行现状看,其实际效果也并不乐观:①模拟法庭能有效的通过角色模拟提升学生职业能力,但其活动准备工作非常复杂, 要花费教师、学生很多时间, 不可能经常开展,一般而言每个学期只能开展1—2次。而且, 每次模拟法庭活动, 实际参加的人数叫少,大多数学生只能旁听,真正受益的学生并不多。如果扩大学生受益面,由于有时间、场地限制,又势必影响到模拟法庭活动本身的质量;②法律诊所作为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并得到迅速发展,对法学专业提升实践教学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就环境法课程而言,目前的环境法律诊所的困难在于师资和经费。一方面,法律诊所强调学生在教师带领下承办具体案件,由于师资力量的薄弱,尤其是缺少有实际办理环境案件经验的教师,极大的制约了环境法律诊所的运行效果。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需要大量经费,主要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开支较大,如果经费不足就处于停顿状态。[7]由于环境法课程在许多院校中并不受重视,环境法律诊所的经费自然难以得到保障。综上,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在环境法实践教学中所实际发挥的作用,不能不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三、“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实践 环境法是浙江农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的重点,《环境法学》课程是省精品课程,在教学改革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环境法课程教学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多种教学方法并大胆用于教学实践,形成了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体系,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结合,取得良好效果。这些教学方法归纳起来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案例分析与实际能力培养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是发动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收集现实生活、尤其是浙江本省实际发生的环境保护案例,克服案例教学案源不足的弊端,然后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提炼、优化,最后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从而增强学生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比如说在如在讲授“环境民主原则”时,教师就选择2005年浙江东阳画水河污染事件,首先介绍案件的相关背景情况,然后从政府、受害者、社会公众三个方面,提出应该深入探讨的问题:①就政府而言,如何合理的分配环境利益?如何回应民众提出的利益诉求?如何保证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时注重环境保护?政府主导型的环境保护模式应如何调整?②就受害者而言,有什么途径合理合法的表达自身的环境诉求?应遵循何种程序?③就社会公众而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如何在该案例中得到体现?如何在环境保护问题上进行有效沟通并形成社会共识、避免暴力抗议事件的发生?随后,教师引导学生进行分组辩论,由于是本地发生的实际案例,学生们有很高的参与积极性,辩论过程极大的启发了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对该知识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另一方面也让学生对后面的知识点(环境法律责任)有了初步的印象,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融会贯通。 (2)教师引导与学生讨论相结合的方法。对于环境法学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我们通常采取先引导学生思维,提出 若干问题供思考,然后由学生讨论,发表个人见解,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归纳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对基本知识和原理的掌握情况,提高其法律思维的能力。如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教师就在课堂上安排对了专门讨论,引导学生运用整个学期所学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来解决这一具体的环境案件。讨论之初,教师先提出了五个问题,即:①这是一起什么性质的环境污染事故?②政府在这次事故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③为什么要向俄罗斯进行赔偿?④吉林省政府是否应向黑龙江省政府作出赔偿?⑤在环境责任的承担上,我国立法的完善方向?随后,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讨论,由于学生是第一次真切地感受到倍受世人关注的环境问题的存在,第一次真实地感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的实际用途,加上平时成绩考核的激励,课堂气氛非常活跃,事后学生普遍反映这堂课非常有意思,有较大的收获。 (3)传授基础知识与鼓励启发科研活动相结合。根据“以生为本”的理念,我们采取了“分类教学、因材施教”的办法。具体措施是:①针对具有一定科研潜力的学生,教师为其提供进一步的阅读书目并随时进行解答,促使其进一步打实基础,鼓励并对其撰写论文提供指导,创造发表机会。目前有多篇学生论文在进过老师指导后,在《环境法治与社会法治评论》及专业法学网站上公开发表;②努力组织多种科研活动,提供科研平台,有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一是组织学生从事一定的科研项目或社会调查以提高其理论能力;二是组织案例研讨会,组织学生就案例进行探讨以提高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通过此方法,已有多名学生获得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和校级“科研创新基金”课题,获得良好效果;③对于基础稍差的学生,则督促其阅读基础书目,定期安排老师进行检查和交流,鼓励和帮助其达到课程的基本学习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小萍.法学本科环境法教学的几个问题[J].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2). [2] 蔡守秋、王欢欢.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发展[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 [3] 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J]. 当代法学,2009(2). [4] 吕忠梅等.理想与现实:中国环境侵权纠纷现实及救济机制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3-15. [5] 周德奎.案例教学的误区探究[J]. 管理,2008(4). [6] 李政辉.案例教学的困惑与反思[J]. 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0(2). [7] 陈福初.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反思[J]. 湖北大学学报,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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