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992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环境保护法》修改改什么? ——基于人本价值的一个叙事立场
王继恒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710063)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不能仅局限于对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修改和完善,而首先应当以一定的价值为指导。时代发展的人本诉求使《环境保护法》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创造了历史机遇。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因应社会发展的人本需要,以弘扬人的全面发展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并以此去构建其价值体系和发展完善其制度体系。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修改;人本价值
《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法,也是用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基本规则。因此,环保法的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关系重大。无疑,环保法的修改应当是关乎法的发展和完善的问题,或者也可以说是有关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现代化问题,它理应是包括“价值-规范”体系上的双重变革这样一个法的不断进化的过程。然而,历史地看,一部真正科学合理、而又能够贴近实际、面向未来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却不能仅局限于对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修改和完善,尤其需要关注其价值理性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能够因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能够承担起对人的关怀的更高目标,只有这样它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显然,环保法的修改必须要有一个大的历史视野,必须要充分认识到时代发展变迁的人本诉求对新时期环境法历史使命的本质要求。而这势必会反应在环保法修改中价值体系的建构上,落实到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讨论《环保法》修改中的人本价值问题,绝不是为了满足所谓的形而上的学术偏好,而是旨在解决中国环境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价值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当今《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充分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不断提升其价值理性、拓展其调整功能,从而渐进实现“让生命在‘绿色’中赢得神圣”的立法目的。
一、时代发展的人本诉求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只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特定历史阶段,生于斯、长于斯,并始终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而进化焉。因此,讨论法律的修改问题,不能脱离社会发展这个法律得以展开的现实场域,而“必须与社会的现实相结合,法律是社会现状的缩影……法律就是社会事实本身”。1目前,中国正在历史性地展开的社会变革,实际上是正在经历着的、也是必须要完成的一场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历史转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法律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毫无例外地会伴随这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而在各方面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并呈现出创新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切所谓的法律发展和变革之举,都只能是基于现代社会发展变迁之中的法律发展和变革,都是对社会变革的生动现实和时代生活的各种关系的某种法律回应,进而它才能成为这个时代的真正的法律。毫无疑问,中国环境法在当代的发展也一样,必须根植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大潮中,才能找到推动其不断由传统走向现代化发展之路的现实力量和实际因素等动力条件,才能在自身的发展变革中对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要求作出有力的回应。否则,为我们所期待的环境法的发展就不会出现。
那么,《环保法》的修改所面对的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什么?或者说《环保法》的修改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呢?一句话,时代发展的人本诉求,是《环保法》的修改无论在价值理念的更新上、还是在制度的变革中都需要作出回应的。
首先,以人为本的诉求在经济发展上的体现,就是“经济生态化”,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切实转变过去那种不顾环境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收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平衡。发展经济不能简单的以国内生产总值为依据来开展经济活动,而是要把加快经济发展建立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来。过去我们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结果在社会财富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带来了资
1 孙文恺:《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源消耗、环境退化、生态破坏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看似生产发展了、生活富裕了,但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却恶化了。这实际上是以环境为代价求取发展,结果却在经济的无限增长中又损害了人们享有的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深究起来,这种后果产生的原因,实际上是过度张扬发展的经济理性,而轻视、甚至无视其价值理性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经济活动中“人本意识”的缺乏。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转变过去的经济发展理念,由过去的重“物”转变到现在的重“人”;由注重发展的经济理性,转变为关注发展的价值理性。具体而言,就是必须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改变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建立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确保在经济发展活动中重视数量增长的同时,更要重视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进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从而有效减少不当的经济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压力。
其次,以人为本的诉求在社会发展上的体现,就是“主体文明化”。主体文明既是社会发展的价值诉求,也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社会发展并不仅仅是经济的发展,更不是物质财富的积累。社会发展目标不应从我们人本身以外的其他目标,而应从我们人本身去寻找,是人的发展”。2这决定了,一切社会的发展都必须从人出发,发展依于人、为了人、指向人。因此,把人的发展始终置于社会发展的中心地位,把人的发展设定为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把人的发展作为衡量社会发展进步的尺度,这是主体文明对社会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主体文明还意味着,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既是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全面展开,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和归宿。之所以把“人”作为发展之本,其首要的前提就在于人的自觉、自主、能动和创造的主体特性。因此,社会的发展要突出人的主体性,肯定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强调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对人的整体价值的认同,对不同价值观的宽容,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注。注重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参与性,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诉求。
再次,以人为本的诉求在政治发展上的体现,就是“政治民主化”。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政治从专制向民主的迈进。因此,政治民主化是社会发展的政治目标,是“民意”在政治秩序中不断受到尊重的人本要求,也是一个还政于民、不断扩大参与社会事物的过程。因为,“无一定程度的广泛的参与,即无民主之可言”。3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其在政治上的特征就是由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演变。集权政治和民主政治是两个不同的价值体系,以何者为重是区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政治结构的标志。政治转型既是社会发展对政治进步的时代要求,也是政治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的过程诚如亨廷顿先生之所言,它是一个“从传统政体向现代政体的运动过程,包括权威的理性化、新的政治职能的分化以及社会各阶层广泛的政治参与”。4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开始了一场意义深远的改革,进入了社会快速转型的时期。这种转型的一个总体性趋势就是改变过去以政府为中心的那种总体性社会构架,放松政府的直接管制,转变政府职能,通过社会重组,建构有着多元活动主体的开放社会。5一般来说,多元主体社会参与的程度总是与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密切相关的,政府管制的松动无疑为广泛的公众参与提供一个重要的民主条件。当今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表现为公众对政府的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事物的广泛参与,并日渐呈现出管制与民主互动的良性发展趋势。当然,就我国而言,因为我们的传统文化从骨子里就是一种根深蒂固的非参与性文化,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广泛参与的到来,尚需民主化进程之不懈努力的推动;还需要从体制、机制乃至制度上创造更多的民主条件,使广大的社会公众有机会去充分行使他们的发言权,让他们有条件去充分享有展示其民主权利的广阔空间,以求在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之间重建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认知,从而使每一个个体都能有效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之中。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只有人——不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社群——成为行动主体,变化和发展才能产生”。总之,以人为本,就是要将个人的福祉和尊严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而非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显而易见的是,没有了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将无从谈起。法律作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有力手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其价值目标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属人性的题中之义。
显然,从《环保法》的修改与社会发展变迁的关系上看,无疑,时代发展的人本诉求为《环保法》对人本价值的确立和弘扬,提供了历史契机。这正如奥地利社会学法学家埃利希所指出的:“无论是现在或者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律科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是在社
2 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3 [美] 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2页。
4 [美]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刘军宁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2页。
5 洪大用:《社会变迁与环境问题》,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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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本身”。但在笔者看来,一切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发展变革,同样也均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环保法》的修改来加以表达,并因此而获得制度上的保障。目前,“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6法律已成为维护和推进社会文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有力工具或手段。例如,生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环境立法的推动和促导;尊重个体价值尊严的人本社会发展理念,表现在环境法上就是要通过立法来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体的环境人权;民主政治在环境法上的发展,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等。的确,法律总是与一定时空中的文明密切联系的,“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律,但是却有着一个永恒的目标,亦即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我们必须努力把特定时空中的法律变成达致特定时空中的那个目标的一种工具,而且我们也应当通过系统阐释我们所知道的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来完成此项任务”。7毫无疑问,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变迁,环境法理应对时代进步的人本要求作出理性的回应,并设法通过自身的发展完善为“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作出其应有的历史贡献。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注重弘扬人的全面发展价值
在笔者看来,对人本价值的关怀和人生意义的追求,无疑应当是人类创设一切制度的基本动因,也是一国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目前,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法律的终极关怀,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主要标志,当然也应当是推动法制改革的巨大动力。因为,从根本上说,作为能够支撑法律生命之魂的精神要素——人本价值,不仅是决定法律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基础,而且是能够保障法律得以持续存在和良好运行的重要条件。而事实上,为我们所说的,法律的现代化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法律是否能够以人为中心,能够真正体现对人本价值的维护与尊重的问题。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包括环境法在内的一切法制的发展变革,都应当以重建和弘扬人的全面发展价值为其精神枢纽。或者更为明确地说,现代环境法的价值理性就体现在对人的终极关怀上。
当然,肯认和注重弘扬环境法的人本价值,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在环境法制建设中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人本价值。这也就是说,人本价值理念具有普适性和本土性的双重特点,在《环保法》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如何正确地对待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尽管人本价值是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产物,其有着中西之别、传统与现代的不同。但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资源,他们在本质上是互通的、在实践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的。例如,西方崇尚权利、尊重人的价值尊严的人文主义传统曾孕育了西方的法治文明。因此,西方的人文精神不可避免地应当成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中人文精神重建的重要参照。当然,西方人文精神发展过程中的科技理性主义以及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却是需要我们加以批判和反思的。另外,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缺乏法治的“基因”,在总体上它是有利于“人治”生长发育的精神文化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就可以无须再去从传统的人文精神资源中去获取什么精神给养。相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不仅蕴涵着尊崇人的价值和地位的“以民为贵”和“以人为尊”的思想,而且一些人文精神资源经过现代转换后,还可以成为完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的重要历史借鉴。
比如,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天人合一”思想,不仅蕴涵者丰富的生态智慧,而且在生态失衡、环境危机进一步加剧的今天,对于全面加强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法制建设就有着显著的指导意义。因为,人本的要求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和谐上,就要求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让人们不仅在物质上达到富足的状态,而且要生活在一个青山绿水、生态良好的自然环境中,这样才能够让人们得到更好的精神享受。显然,这些不仅是需要我们继承的,而且是经过“创造性转化后&rdq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