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振辉:伦理观念的嬗变与土地法制的变迁(一)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261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伦理观念的嬗变与土地法制的变迁 屈振辉 (湖南女子学院 湖南长沙 410004) 摘要: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人类土地法制的历史源远流长,就法域而言其历经了四个阶段:公法、私法、经济法和环境法,推动人类土地法制发生这种变迁的内在动因就在于伦理观念的发展嬗变。 关键词:土地法制;发展变迁;伦理观念;发展嬗变 土地是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威廉·配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1]土地孕育着人类的繁衍与生息,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也很早就进入了人类法制视野。人类有关土地的法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在西方最早可追溯到《汉莫拉比法典》,我国夏代法制之中对土地问题亦有涉及。人类土地法制时至近代几经变迁,其推动力量是人类伦理观念的发展嬗变。“理性的思潮……从实质上影响着法律传统。只要世俗社会和思想的王国存在着律令,理性的思潮就对法律的成长发生着实际的,或许深不可测的影响。”[2]本文旨在揭示人类土地法制变迁与伦理观念演进之间的内在关联,特别是论述不同主旨的土地立法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各种伦理理念,期望能够从伦理的视角上为我国当代土地法制建设略尽绵薄之力。人类土地法制至今已历经公法、私法、经济法和环境法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对应着政治伦理、产权伦理、经济伦理与生态伦理,它们分别影响着其所属时代人类土地法制的立法主旨。 一、公法时代与政治伦理 土地在史前人类的世界中仅是宗教崇拜的对象,人们只能“敬之以礼”还谈不上“施之以法”。人类进入原始社会后“低下落后的生产力,集体劳动的活动方式以及产品的平均分配形式,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3]尽管这时候私有制、国家和法律并未产生,但人类土地的最初制度——公有制却已然确立。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对立,国家产生自然也就成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人类在历经原始社会后开始进入奴隶时代,人类最早产生的国家类型便是奴隶制国家。奴隶制国家所实行的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夏代更改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确立土地奴隶主国家所有制……这些土地归于国家所有的民法内容又直接影响了商、周两代,成为我国奴隶制时代通行的土地所有权的原则。”[4]西周后这种土地国有制又与分封制相结合,成为推行专制王权统治的物质基础与工具。分封是奴隶社会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制度,它的存在与土地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封制的特点,是土地治权与政治统治的高度统一。周天子的神圣性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的,同时,土地所有权也是其实施政治分封的基础。”[5]统治者凭借着土地分配权驾驭与控制臣下,土地从而也就成为了极为重要的政治资源。“自原始社会解体,私有制形成以后,土地始终是统治阶级争夺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占有土地,就占有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从事劳动的人力,进而占有这些人力所创造的物质财富。”[6]为了保证王对土地这种政治资源的绝对垄断,奴隶制国家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土地国有制。“田里不粥”表明臣下可使用土地却不能买卖,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控制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土地法制因而也必然与政治伦理紧密相连。在国家对土地的绝对强力及控制垄断之下,人类土地法制与国家政权存在着密切关系,这种法制理所应当归入到公法的序列当中。西周末年作为分封制基础的井田制遭破坏,土地国家所有制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替代,人类土地法制因而开始逐渐步入私法时代。但是中国土地法制的公法传统并没有终结,在上世纪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中,土地成为调动农民斗争积极性的政治资源。具有革命色彩的土地法制发挥了强大威力,迅速地推动了革命斗争广泛而深入的开展。“在苏区彻底 [1] [英]威廉·配第.赋税论[A].配弟经济著作选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66. [2]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0. [3] 岳琛.中国土地制度史[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2. [4]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7-28. [5] 赵炜.土地私有合法化进程中的中央集权政体的确立[J].晋阳学刊,2005.(5):70. [6] 刘光远、王志彬.新编土地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2..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踊跃参加红军,支援前线,进一步巩固了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加强了工农联盟,成为建设根据地发展革命战争的力量源泉。”[7]从《兴国土地法》到《中国土地法大纲》,这些土地法制因与革命和政治斗争相联系,在理论上也都理应被划入公法的范畴之列。公法性质的土地法制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与政治、政权关系密切甚至就是其产物,这就是研究土地公法的政治伦理视角。 二、私法时代与产权伦理 土地在历史上长期以私有财产形式而存在,私有制也成为人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土地私有制得以真正确立的重要标志在于,土地可以在所有者之间自由而有偿地转让,但这又必须以土地产权制度的确立为前提。“土地产权是指由终极所有权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转让权、抵押权、出租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是终极所有权,其最大的特点是排他性,这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8]它虽然包含了公有产权的内容但更多是指私有产权。“私人财产权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伦理观念发生作用的结果。”私有财产产生的伦理动因就在于“人类试图成为自己的主人、并竭力满足自身需要的普遍情感”、“财产使人产生安全感”、“私有财产是个人得到满足的需要”。[9]鉴于私有财产重要性的客观存在,使人们不得不制定法律予以保护,私法性质的土地法制也由此产生,它尤以维护土地私有产权为核心。罗马法是私法的滥觞和典范,“从罗马法开始,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就已成为法律制度的选择。”[10]这其中的产权显然是指私有产权。产权伦理是当代经济伦理研究领域的热点,有人甚至视其为“全部经济伦理的核心”和“整个社会伦理的基础。”[11]产权伦理诠释了产权确立的伦理基础,它也因而也成为产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先秦法家认为法的功能在于“定赏分财”、“定纷止争”,“即法律具有确认和保护财产私有、等级地位的作用。”[12]无论是“定赏分财”还是“定纷止争”都表明了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作用。他们还提出“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主张以法确认和保护土地产权的私有,甚至是使用各种严刑峻法也在所不惜。刑法在保护土地私有产权上固然重要,但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作为私法的民法。产权是民法理论的构造基础,“产权是一门学科,一门叫作‘民法学’的学科。”[13]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是维护土地产权的重要制度,“从物权法的历程看,物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围绕土地权利展开的……从物权法现实看,土地权利仍然构成物权制度的主干……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如果抽出其中的土地权利,物权将变得支离破碎、黯然失色。”[14]物权作为人类土地法制中私法部分的核心,其本身就是具有丰富伦理意涵的法律制度。“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是《物权法》的基本伦理问题,只有满足了自主和公正的道德原则的私有财产才是正当的,这是《物权法》的伦理基础。”[15]由私法保障的土地私有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私人产权容易形成土地的市场供给,保证厂商土地投资行为与其报酬成正比,因而其有利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形成。”[16]但这种产权制度也不能说是完美无缺,它的行使常因与社会利益相悖而受到限制,这就为人类土地法制的演进提供了原动力。土地产权法制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其自身,也为人类土地法制的其它形式奠定了基础。“土地法律制度往往是一国政治与经济的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土地产权制度,不仅为一国宪法和民法所安排,而且总是决定着一国其他自然资源品种法律制度的架构。”[17]土地私法的产生源于保护私有产权的需要,这就是研究土地私法的产权伦理视角。 三、经济法时代与经济伦理 尽管人们早就认识到土地经济价值的存在,但土地法成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却是在近代。人类土 [7]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7-28、358. [8] 王昉.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与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地权关系[J].理论前沿,2008.(15):20. [9] 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15. [10] 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7. [11] 罗能生.产权伦理学论纲[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6):22. [12] 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154. [13] 纪坡民.产权与法[M].北京:三联书店,2001.13. [14]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6. [15] 曹刚.伦理学视阈中的《物权法》[J].道德与文明,2007.(4):35. [16] 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83. [17] 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72. 262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地法制发展在近代步入经济法时代,这并非是偶然而是存在着深刻的经济动因。私法虽保护了土地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也造成经济发展中所有权绝对化的障碍。于是传统私法领域产生了“公法化”趋势,并进而导致了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出现。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恐怕还不只仅在于此。“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18]私法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内在的自私天性,人们出于天性把占有财富当作最大的幸福。若如威廉·配第所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则土地自然就是人们竭力所要占有的对象,至少这在传统封建社会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私有土地在地主手中如雪球般地越滚越多,造成了封建社会极为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这是土地私有不受国家政策法律干预的经济规律的趋势发展的结果。”[19]资本主义建立以后尤其强调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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