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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教授谈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律师的角色与发展
2011-04-18 16:05:41 来源:北京市环境资源法学会 作者:段海燕 尹杰 何然 【 】 浏览:1647次 评论:0

                      采写:段海燕尹杰 何然

 

编者按:2010年12月11日,金杜北京总部劳动部段海燕律师等一行三人,有幸采访到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教研室主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周珂教授。周教授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律师这一社会精英团体在环保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在对律师参与环保事业的努力给与肯定的同时,也加强就律师在环境保护领域开拓新业务提出了宝贵建议。

 

一,律师关注环境问题、参与环境保护,是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具有积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周教授首先指出,环境问题本质上是社会问题,而社会问题最重要的主体应当是公众。国外的环境保护通常由群众运动推动司法向环保方向倾斜,促使新型法院判决和判例的出现,进而为环保立法提供参考依据,各方面条件都具备后政府才参与进来;而中国恰好相反。我国宪法规定,环境保护是国家职责之一。这种定位有利于政府重视环境,但忽略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我国,环境保护长期以来均被看作政府的责任,公众参与的程度和广度严重滞后。

近年来,随着中央先后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即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等指导思想,公众参与日益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的热点问题。实践证明,两型社会的构建需要公众参与。例如,循环经济要先有公众意识才能实现垃圾分类和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理。公众的觉醒与参与同样能促使企业重视污染控制,以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

国外的环保成功经验表明,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公众参与需要知识精英的宣传倡导,律师作为社会的精英团体,在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方面可以发挥极大的作用。尤其在涉及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律师的引导作用尤为突出。我国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公众参与在客观上需要律师运用专业技能、发挥社会精英的引导作用,使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向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实践中,律师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所产生的效果已在国内一些环境案件中得到体现。律师作为法律与社会联结的桥梁,在维护公众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律师参与环境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在不断发展,为律师业务拓展新领域提供了条件

 

律师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功能体现在多方面。以往,国内律师业务主要集中在商业领域,而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领域参与力度不够。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律师现已更多地参与维护公众利益。在我国,律师对环境保护的参与目前主要集中在污染受害者维权的领域。但是,随着环境保护的不断发展,律师参与环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也应该不断地扩展。

首先,律师对环保业务的认识上应转变观念。环境保护的概念已得到发展延伸。最早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的环境保护主要是解决污染问题,而今天的环境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对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低碳经济等。最初,联合国提出的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作为对立问题看待,律师支持污染受害者形成一种对企业甚至政府的对抗。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可持续发展观提出发展和限制这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现在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的概念,意味着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二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一直以来是律师环保业务的品牌,它代表律师对社会良知的坚守,也体现律师特有的社会责任,应该继续得到坚持和发展。如今,律师从事的环境保护业务不再只是维护受害者利益,也对企业和政府经济发展起到更多的支持作用,有很多新领域需要开拓。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低碳经济作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也已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等领域开始实施合同型能源管理等创新性机制。这些环境保护的新领域,都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例如,实施合同型能源管理,政府和企业将其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交给有能力的专业公司进行设计组织实施,专业公司使用工具测量和核查产品的节能减配、节约电量、污染解决办法等,最后落实成为合同条款,完成节能减排指令性的要求,政府很需要这方面的技术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支持。再如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新技术的实施、BOT项目建设方式等,也需要律师为各方提供法律支持。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国内环保,也是全球性环保业务,对律师来说是一个相当广阔的市场。

经济全球化和环境保护全球化给全球环保事业带来推动力,但同时也产生新的问题。比如,绿色贸易壁垒越来越构成对中国的挑战。周教授曾做过一个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课题,每年我国因此遭受的损失成百亿美元计。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律师的参与能够丰富政府和企业的专业知识、提高政府和企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能力,可以为我国避免很多这类损失,而且对整个国家GDP总量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律师和律所而言,代理相关企业应对相应的调查和诉讼,其经济效益也因此获得提高。

 

三,全球性环保背景下律师应当有超前性思考,经常研讨并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度完善和对策等方面的建议

 

周教授认为,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一致性,给律师业务提出新问题,也拓展出新的业务领域。比如环境纠纷的和谐解决或多元化解决机制,不是政府行政或法院判决的单一机制,和谐应当是充分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对社会民生问题有敏感、正确的判断。该机制运用过程中特别需要律师与社会公众的亲和力,口碑非常好的律所在这方面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在纠纷的和谐解决或多元化解决机制下,律师的作用也很重要。作为直接参与处理纠纷解决的律师,应当在探索行之有效的多元化解决新机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我国提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周教授认为这个转变是一种向着高度生产力的要求转变,是一种高度知识型、对法制要求有高度依赖型的经济。周教授认为,低碳经济即是一种高度生产力经济,它对技术、经济总量、市场发育程度、法制保障、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社会意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向。律师参与的同时也应当不断完善自己,适应这些要求。因为研究环境问题才能更多了解社会、了解各方面因素的关系,所以关注环保、加强环境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参与环境法律实务正是律师提高自身的很好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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