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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践行慈善法、做大慈善经济 ————以环境公益慈善业务为例
2017-09-28 15:39: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528次 评论:0
一带一路背景下践行慈善法、做大慈善经济
————以环境公益慈善业务为例
赵 光
[摘要]《慈善法》的出台与“一带一路”建设恰好撞了个满怀。《慈善法》把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治理推向新的一个时代,它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法律。其大慈善的概念本身开辟了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时代。它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的出台恰逢“一带一路”伟大构想的推进。把中国的大慈善理念和项目特别是环境公益慈善理念和项目融合到“一带一路”建设当中来,做大慈善经济既可以提高国家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软实力、又可以提高国家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硬实力,从而为人类和平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一带一路 慈善法 慈善经济
 
201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2636张赞成票,131张反对票,83张弃权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主席令,《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全新“善时代”。
《慈善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慈善法》关于“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为公益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慈善活动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的“小慈善”延伸至“促进教科文卫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的大慈善,也给公益慈善事业带来了项目规范化、精品化、品牌化的发展要求,为慈善业务范围拓展到教科文卫事业发展及环境保护带来了历史机遇。
一、《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的定义,厘清了“慈善”与“公益”的关系,为环境公益慈善活动指明了方向。
传统认为,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公益”为后起词, 五四运动后方才出现,其意是“公共利益”。一般人认为慈善是一种“施舍”,无偿的给予。主要方式为:金钱捐助、物资捐助。慈善只是公益中的一类,公益针对的不光是贫困地区,也可以是发达地区,为的是发展公共利益。
在这种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滋生了公益+免费模式。当然这种模式自有它的好处,以利趋义,确实也取得了很好的弘扬社会正气、移风易俗的效果。但是,这种思维的结果也把“公益”和“慈善”对立起来,加上商业领域不分青红皂白的炒作,更加使社会公众认为区别于商业标榜的公益行为就是免费。这种情形,严重制约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公益慈善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环保民间公益慈善活动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自1978年起到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环保民间组织走过了诞生和兴起阶段;1995年至本世纪初,他们把环保工作向社区和基层延伸,进入了发展阶段;本世纪初,他们的活动领域逐步发展到组织公众参与环保、为国家环保事业建言献策、开展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等,环保NGO进入了成熟阶段。无可否认的是,环保民间公益慈善的发展历程中,上述困惑是一直存在的。
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是这样界定公益事业的:“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慈善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从两部法律的条文来看,《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基本等同于《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的界定,基本厘清了“慈善”与“公益”的关系。对环境公益慈善活动而言,有了方向性的改变。
二、环境公益慈善是一种经济产品。
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看,环境公益慈善是一种经济产品。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社会学家加里·贝克尔慈善的定义是:“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为‘慈善’或‘博爱’。”任何一种活动都会产生成本和收益,环境公益慈善也不例外。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也称生产费用。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所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称之为成本。而收益既有可以计量的,也有不可计量的。包括精神收益、实际收益、货币收益是收益的三种形态。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慈善是将时间和产品进行转移,而时间和产品无疑都是有成本、有价值的,转移的结果都会产生收益、不论这种收益是精神的、实际的抑或是货币的。环境公益慈善完全具备成本与收益的全部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
在环境公益慈善领域。资助方包括基金会、环保组织(有时也做些小额资质助)、社会企业、企业社会责任部门等,这里不一一列举。对于这些供给者而言,资助一项环境公益慈善活动,既有成本,也有收益。资助方付出的成本主要是在资金、物品和能力建设等可以物化的东西,这些东西不是凭空而来的,有着制造、采购、捐赠等一系列的流程最终到达被资助方手里,中间有原料成本、制造的人工成本、运输成本、志愿者活动成本等,都是可以用货币衡量的。当然,收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这也是当下很多人质疑的地方,认为公益慈善最大的收获是获得了精神满足,因此不可以用货币衡量。这种观点明显是有失偏颇的。其首先是以偏概全,无法反映环境公益慈善的全过程;其次是割裂了物质与精神的统一性。从精神方面的收益来看,慈善会使资助方得到人们广泛的敬重和社会好的评价。从物质方面的收益来看,人们广泛的敬重和社会好的评价,客观上也增加了有慈善行为人的社会资本的价值构成,即潜在的物质收益增加的可能性的增大。因此,精神层面的东西潜在的增加了社会资本的价值或者使社会资本的价值保持不减损,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经济收益。君不见商业广告的经济价值之高,这里的环境公益慈善活动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了异曲同工的效果,更惘论公司上市的硬指标要求。因此,社会资本作为慈善的最终买单者,其是名利双收的。而追求此种名利也是法律允许和社会伦理道德所提倡的。   
环境公益慈善的被资助方也就是环保组织或以环保为目的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它们进行环境公益慈善活动也会有成本、也会产生收益。众所周知,环保公益慈善的最大存在依据是公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公信力是环保公益慈善的最大财富。而环保慈善机构因为拥有良好的公信力吸引更多的资助方对其注资资助,又使其产生了更多的物质财富。那么环保公益慈善的成本是不是存在呢?
普通的围观群众认为是零成本,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公益机构运行成本的直接规定,只是对公益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等作出简单的限制性规定。国务院1988 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几个字,“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但是遗憾的是关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条文以及后续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规定。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这表明,权力机关并没有真正将公益性社团当作一种单独的机构对待,而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按照这些规定,公益机构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从“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准从捐款中直接列支。事实上,现存公益机构的“利息等收入”很少有可以达到一定额度足以支持公益机构运行成本的,所以说公益机构陷入财务困境是常态。上述这些规定,慈善需求者成本与收益的矛盾直接制约了慈善产品的需求量。
《慈善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首先确立了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率,降低管理费用的总原则;然后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同时授权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及管理费用标准;最后,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也是一个确定的消息,即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公益慈善活动是有成本的。
从社会分配角度来讲。国民收入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初次分配指国民收入在物质生产部门中的各阶级、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分配。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再分配。因为除了物质生产部门外,还有许多非物质生产部门,比如,文化、教育、卫生、国家机关、军事部门等。各部门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取得的。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反映了不同的生产关系,受不同的经济规律决定。
公益慈善产品在分配的过程中作用不可忽视。以环境公益慈善为例,环境公益慈善活动作用的实现,实际上就是经济杠杆作用的体现,可以实现调节经济发展的功用,客观上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至少是经济总额的不减损。
当前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均处于新常态下的情况下,环境公益慈善的开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助于消除社会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这种矛盾的化解,客观上调节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合理性。使得社会财富向平均、理性倾斜。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由慈善而产生的基于道德的分配也可以称为第三次分配。这种分配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其次,环境公益慈善活动是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产出,也有利于刺激社会的消费。因为环境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会促进企业的合规生产,从而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经济发展了,有助于为一个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能力,从而也有助于增加社会的总产出。产出增加了,又会促进增加更多的消费支出。如此循环往复,慈善刺激经济的效果就显现出来。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环境公益慈善的需求。
“一带一路”(英文:The Belt and Road,缩写B&R)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第71届联合国大会决议欢迎“一带一路”等经济合作倡议,敦促各方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呼吁国际社会为“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提供安全保障环境。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国需要把产能过剩、外汇资产过剩向国外输出;另外,中国油气资源、矿产资源对国外的依存度高,也需要通过“一带一路”建设把项目做到资源集中地。根据《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国应当打造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粤港澳大湾区、东北蒙东经济区、京津冀经济区、长江流域经济带、北部湾经济带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等国内经济区建设。对外,则要打造五条丝路新图。即1、北线A:北美洲(美国,加拿大)——北太平洋——日本、韩国——日本海——海参崴(扎鲁比诺港,斯拉夫扬卡等)——珲春——延吉——吉林——长春(即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蒙古国——俄罗斯——欧洲(北欧,中欧,东欧,西欧,南欧);2、北线B:北京——俄罗斯——德国——北欧;3、中线:北京——郑州——西安——乌鲁木齐——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匈牙利——巴黎;4、南线:泉州——福州——广州——海口——南海——河内——吉隆坡——雅加达——科伦坡——加尔各答——内罗毕——雅典——威尼斯;5、中心线:连云港——郑州——西安——兰州——新疆——中亚——欧洲。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陆上和海洋两个方面。
首先是国内环境问题。纵观世界工业发展历史,所有的工业化国家的工业化过程都是和环境污染问题相伴而生的,我国也不例外。上世纪五十年代前,由于我国的工业化刚刚起步,基于工业基础一穷二白的原因,环境污染问题尚不突出。但是经历数千年生态恶化问题的累积,已经给后续的发展带来了隐患。五十年代后,随着工业化的大规模展开,重工业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初见端倪。但这时候污染范围仍局限于城市地区,污染的危害程度也较为有限。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渐呈加剧之势,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异军突起和国有企业的持续坐大,使环境污染向面源化急剧恶化。同时,生态破坏的范围也在扩大。时至如今,环境问题与人口问题一样,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两大难题。新《环保法》出台以后,环境问题有了向好的方向性转变,但是绝不可以掉以轻心。
其次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问题。
陆上丝绸之路所经过的主要为中国西北内陆省份和欧洲之间的欧亚大陆腹地,通过横贯欧亚大陆的陆上交通线通往往中亚、西亚和非洲、欧洲国家,依次经过温带季风气候区、温带大陆性气候区、温带沙漠气候区(大陆性气候)、热带沙漠气候区、地中海气候区。其中最大的是温带大陆性气候区,夏季炎热,冬季寒冷,年降水量较少,且集中在夏季,年、日温差较大。其地理特征是气候异常干燥,降雨量极其稀少,水资源严重不足。地貌形态以沙漠和草原为主,其中沙漠面积占总面积的1/4以上。该种气候类型是全球生态问题突出的地区之一。这条路线经过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与中国西北地区有很大的相似性与相关度,同时还存在其他诸如工业污染、地震灾害、土地沙漠化、人口过快增长,甚至还有核污染、生物污染等问题,综合因素导致其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对于人类活动的承载能力很薄弱。
海上丝绸之路具体路线是由广东、福建沿海港口出发,经中国南海、印度洋、波斯湾、红海,最终转到欧洲和亚非其他国家。沿岸国家几乎全是发展中国家,正在步入工业化阶段,能源消费增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巨大的资源消耗和环境被破坏之间的矛盾随着开发的深入会日趋尖锐。沿岸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会面临着节能减排压力和环境问题困扰。同时,海上丝绸之路覆盖西太平洋、印度洋和东大西洋区域,海洋生态问题历史上长期存在,如气候变化、自然海岸线大量丧失、陆源排放过量、生态灾害频发、渔业资源枯竭等。今后,随着开发的深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沿岸国家近海富营养化加剧,海洋生态灾害严重;围填海失控,沿海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严重受损;渔业开发利用过度,资源种群再生能力下降;陆源入海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恶化;流域大型水利工程过热,河口生态环境负面效应凸显等等。
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的东南亚地区,主要是热带季风和热带雨林气候,常年炎热多雨。地理特征多为高山峻岭、地震活跃带、岩溶与喀斯特地貌,分布多条国际河流。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人口增长过快、移民安置失当、毁林开荒严重、耕作方式原始、森林开发过度等问题。同时,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环境问题也在逐渐加大、特别是的跨国污染、水资源破坏、热带雨林锐减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人口膨胀和资源消耗量飙升等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是该地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之一。
因此,生态环境安全将会是“一带一路”建设中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国内和国外的环境问题会逐渐凸显,沿线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本身的问题,还关系到“一带一路”建设的成败和经济水平是否可以持续发展的问题。面对这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中国领导人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碧水蓝天,实现可持续的永续发展模式。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 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在上述环境背景下,如何发展环境公益慈善事业,既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也是提升国家软实力,进行生态文明理念输出的需要。因此,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同时,必须要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别是要加强环境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以确保开发的可持续性。
四、一带一路背景下如何做大环境慈善经济。
(一)做大格局慈善,支撑环境公益慈善事业
    《慈善法》将慈善定义为“大慈善”,促进了整个社会慈善意识的提升,为实现公共伦理的发展和完善开辟了道路。建立大慈善格局,必然会为慈善事业提供制度支撑,真正迈进“善时代”。
1、进行保护环境的公益慈善活动
(1)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对危及人类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给人们带来损害和痛苦的自然现象进行救助。包括灾害性天气,如寒潮、霜冻、台风、暴雨、冰雹等;气候异常造成的干旱、洪涝等;生物带来的病虫害如蝗灾等;地质内外营力造成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火山爆发、海啸等带来的损害。
对具有灾难性后果的事故进行救助。包括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由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并且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事故灾难常常导致次生灾害。事故灾难的发生也有很多自然性,如天灾。
    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进行救助。
对其他有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进行救助。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以社会责任为己任,以建立环保职业共同体为主体,以保护生态、绿色发展为目标,凝聚中华传统文化精髓,实现永续碧水蓝天和绿色发展。具体地,就是通过环境公益慈善活动促使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促进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上述(1)、(2)涉环境公益慈善活动,在运作、投入等方面必然会涉及资金投入与人力资源投入等,随着投入的增大,在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方面定会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同时,基于前述,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沿途国家或地区在环境公益慈善方面的需求会逐渐提高,我们在进行“一带一路”建设的同时,加强环境慈善公益活动的开展、加大环境公益慈善的投入,势必对“一带一路”经济的发展产生有形或无形的积极影响和促进经济指标的提升。
(3)落实环境慈善信托
2001年的《信托法》规定,信托包括公益信托实行登记制;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同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立信托监察人。由于法律中“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和“信托监察人”责任过大,造成公益信托难以落地。在《慈善法》当中专设了“慈善信托”一章,共有七条,有效地解决了《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不容易落地的问题。《慈善法》明确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监察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移去了公益信托难以落地的障碍,使公益信托落地,将会极大地促进社会财产进入慈善领域。
环境慈善信托是今后慈善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的工作办法如下:慈善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基于以上工作方法和路径,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完全可以把相应慈善经济做大,以彰显大国风范。同时,环境慈善信托在资金量上一般很大,产生的经济价值也是可以想见的。
(4)环境慈善公益活动或项目会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慈善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该条明确了慈善活动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业的促进作用。第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该条对相关产业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八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上述制度所产生的社会就业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价值增加无疑对经济指标的增长是有很大促进作用的。
特别是2007年以来,民政部门从基金会开始推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初步形成了一套评估制度,包括评估指标、评估专家队伍、评估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应用等。此前,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是否参加评估由自己选择。《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这就使得对慈善组织的评估有了法律依据,对于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同时,发达国家在进行资本输出的过程中一直在不遗余力的进行公益慈善输出,把自身关于慈善的理念和价值观输送到资本到达的地方,以增加资本的附加值,这一活动本身又可以产生一个全新的行业,即涉外公益慈善业。基于这一领域,我们的环境公益慈善也可以伴随着我们的“一带一路”建设到达建设目的地开展活动。这样,我们的涉外环境公益慈善业也会成长起来。
   (二)项目规范化、精品化、品牌化
所谓规范化是指准确地归纳整理项目进度的相关信息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形成项目状态报告。项目管理实践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使项目管理工作逐步标准化和规范化。可以实现从项目调研、策划、招标、实施、评估、反馈到项目网站建设、传播策划、内部协同办公客户关系管理等整合式管理,着力解决基金会在人、财、物、信息四方面的管理问题,从而使基金会管理层能够在及时掌握全面而准确的信息(特别是数据信息)情况下做出理性决策,进而为基金会创造价值。
所谓精品化是指精细管理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它是一种对战略和目标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是让基金会的战略规划能有效贯彻到每个环节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基金会整体执行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一个基金会在确立了建设“精品管理工程”这一带有方向性的思路后,重要的就是结合基金会的现状,按照“精品”的思路,找准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分阶段进行,每阶段性完成一个体系,便跟进实施运转、完善这个体系,并牵动修改相关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整合全部体系,实现精细管理工程在基金会发展中的功能、效果、作用。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实施“精细管理工程”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有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意识。“精品”的境界就是将管理的规范性与创新性最好地结合起来,从这个角度来讲,精品管理工程具有把基金会引向成功的功能和可能。
所谓品牌化是指对某一类或一系列产品的认知标准化、宣传标准化,以达到市场突出和市场区别的作用。
目前中国正从经济大国向文化大国、政治大国前进。而要通过环境慈善公益提高其大国地位,必然要坚持项目规范化、精品化、品牌化建设,以和相应大国地位相匹配。
当然在品牌化策略的基本类型中,存在着一个从单一品牌策略到多品多牌策略的连续变化区间。通过品牌延伸实行品牌集中和通过多品牌扩展实行品牌分散,日益成为当今慈善品牌化策略的两大发展趋势。基金会品牌化策略的基本类型一般包含以下几种情况,即一品一牌策略;多品一牌策略;多品多牌策略
当然,初期的产品品种一般比较单一,所采用的品牌策略往往也只是一品一牌策略。但是,随着项目种类的不断增多、竞争的加剧和经营的多样化,不管是新项目的推出,还是新领域的扩展和新市场的开拓,基金会势必都面临着品牌策略的选择问题。
品牌延伸有利于迅速提高被资助方对新项目的认知率,能使新项目顺利地进入市场;有利于新项目避开风险,降低导入成本;有利于提升品牌整体形象,提高品牌整体效益。
多品牌扩展有利于满足不同偏好的被资助方的需要,使项目有能力全面占领市场;有利于慈善投入降低风险,提高抗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项目适应小公益机构的行为模式,增加项目的投放效率。
   (三)实现资金来源多样化
在进行公益慈善活动或项目的过程中,要改变单一依靠企业或个人捐款的筹措资金模式,促进资金来源多样化、社会化,逐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具体的,在国内积极参与政府公益创投项目、网络众筹活动,开展爱心人士定向捐赠活动;进行民间基金会与政府合作的公益PPP模式探索。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财综(2014)96号文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可以承接政府在公共教育、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公共文化、环境治理等方面的项目。在具体运作上,就是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
那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我们要依靠中资企业、国内基金会,同时加强和当地华人华侨企业以及本地企业的联系,同时和当地政府和基金会等加强合作与交流,逐渐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
   (四)进行环境公益慈善理念的输出
有人说,当中国开始输出理念的时候,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大国。那么,我们输出什么?怎么输出?在这里,我们可以肯定的说,要输出的就是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中华传统文化中关于环境公益慈善的精髓。
当然,环境公益慈善理念的输出对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以及这个社会中人的素质与行为模式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这种输出是一种软实力。同时,输出行为本身可以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直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输出的也是硬实力。在一般意义上,慈善软实力对应着慈善事业;慈善硬实力对应着慈善产业。对于前者政府应该直接投入,亲身推动;而对于后者,政府则主要是制定引导规则,推动市场,通过市场去推动。这个定位应该清晰。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与国际接轨,适用国际市场的发展。
 
作者单位: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2016年《慈善蓝皮书》
[2]2017年《慈善蓝皮书》

[3]王辉:《慈善捐赠政府支出与经济增长》,经济管理出版社; 第1版 (2013年6月1日)。

[4]求是网,孟东军 张清宇《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2015年06月30日。
[5]《社会与公益》,《美国慈善模式及其启示》,2012年02期。
[6]郑功成: 《现代慈善事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学海》, 2005年第2期。

[7]资中筠:《财富的责任与资本主义演变:美国百年公益发展的启示》;上海三联书店; 第1版(2015年9月1日)

[8]任振兴 江治强的《中外慈善事业发展比较分析———兼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思路》,《学习与实践》。 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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