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雪:油气产业改革中法律服务业的机遇和风险
蒋瑞雪 摘要:因为历史原因,我国油气产业投资一直实行国有资本垄断模式。但从2010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相继发文确立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油气行业的基本政策。2013年以来,央属石油企业加大了引进民间资本的步伐和力度,油气产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初见成效。以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的油气投资多元化改革是我国石油企业第三轮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也为我国法律服务业在能源服务方面开拓出一片新领域。法律工作者可在油气开采、油品提炼、官网建设、储运销售等投资项目的谈判、审查、管理等阶段提供服务。但鉴于油气行业的特殊性,也需针对该领域的服务风险做好防范工作。 关键词:油气产业投资模式;民间资本;混合所有制 1.我国油气产业改革加大向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1.1 我国油气产业的“三桶半油”我国油气产业按其业务内容在油气产业链条中的位置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三个领域,每个领域的产业按照性质又有核心与非核心项目。其中,上游领域的核心项目是油气资源的勘探、钻探、开采,中游领域为原油加工、提炼、管道建设、油气管网运输,下游领域的核心业务是油气销售、储运。每个领域中,技术研发、钻井、油井维护、工程建设等辅助性业务为非核心项目。我国油气产业在在20世纪80年代对油气产业进行了第一轮大改革,改革的结果是从石油工业部剥离出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三个“航母型”油气国有企业,垄断了我国油气产业的上、中游领域,仅在下游销售环节保留了民营加油站。三家石油企业的业务范围虽都涵盖全部上、中、下产业,但因为出身不同,其业务范围各有侧重。三大石油公司成立顺序是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198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展开了对外合作勘探海上石油工作。1982年2月,为落实条例,国务院在石油部内设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归口石油部,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业务,中海油在1998年石油工业部撤销后成为独立国企。1983年7月,国务院将石油部中炼油化工部分独立出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1998年重组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1988年9月,国务院审批同意《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报告》,将原来的石油部改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1998年,总公司重组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同时集团公司控股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称为中石油。1998年的大重组中,陕西省将原来属于延安市的延长油矿管理局、延炼实业集团公司和原来属于榆林地区的榆林炼油厂合并,组建为省属国有独资的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重组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长石油),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地方石油企业,和三家中央石油企业一并简称为“三桶半油”。 出于历史因素和政策平衡等原因,“三桶半油”的经营侧重有所不同。中石油和中石化负责陆上油气,中海油负责海上油气;中石油主要在长江以北,中石化在长江以南。中石油几乎垄断了我国陆上全部常规油气田,侧重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管道长途运输。中石化主要负责石油炼制与销售,近年来参与重庆等地的页岩气、煤层气开发,业务范围扩展到非常规油气资源的上游领域。中海油侧重海域石油勘探开发、近海油田的对外合作。此外,由于中海油没有原油经营、批发权,中海油开采的油气产品不能直接进入陆上销售,而只能卖给中石化或中石油。延长油田是陕西省地方政府和中央共管,油田区块集中在陕西地区。但由于国土资源部将陕北油气区块矿业权批准给中石油,延长石油和中石油在陕北地区的冲突不断。2012年7月,中石油与陕西省委、省政府联合组建陕西延安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简称“延安石油”),共同开发中石油陕北地区的油气区块。合资公司分别由中石油与延长石油注资,注册资本为20亿元,其中,中石油出资10.2亿元,延长石油出资9.8亿元,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 1.2 吸收民间资本的油气产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过1988年、1998年的两轮改革,我国油气产业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时期。但进入21世纪初期,两轮改革红利消耗殆尽,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在融资模式、管理体制方面的弊端逐渐凸显,中国石油企业和国际石油大公司的差距仍在加大。中石油是全球排名第三的石油公司,以中石油2012年数据为例,中石油的销售利润、投资回报、资本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等数据都远低于国际石油公司平均水平(表1,2[1])。而我国油气产业发展的压力空前,油气行业自2014年便开始进入缓慢发展的壮年期,2015年到2020年的产量年均增长率预测可能仅为1%-2%。国内“三桶半油”后劲不足,因无力组织资金和人力对已探明储量区域进行开拓,导致被闲置的油气区块不断增多,甚至包括一些优质油藏。[2]中国石油对外依赖度持续增加,2015年4月,中国石油进口达到每日740万桶(相当于全球每日石油消费量的1/13),超过美国每日720万桶的进口量,成为全球最大的石油进口国,已经严重威胁到中国石油经济安全。
在此背景下,2010年以来,我国开始启动油气体制的第三轮改革。改革的战略思路之一是引入民间资本,油气产业的投资多元化,也就是十八大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提出通过政府资本和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的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改革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 混合所有制虽是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但从其根本要义看,其实也是此前国家经济政策已有提及“旧概念”,中国油气产业也不乏混合所有制的身影。比如:(1)民间资本投资油气销售。我国目前共有加油站9.2万座,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全资和控股的约占44%,其他加油站约占56%。[3](2)吸引外资投资油气勘探开采,如法国道达尔就先后参与了中国渤海湾、北部湾、南黄海、塔里木盆地的项目勘探,壳牌参与长庆油田陕北区块的勘探等。限于国家政策,外商投资只能是签订产品分成合同,或者以服务商身份为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非核心业务提供服务。(3)出租油井经营权。为降低油田开采成本,“三桶半油”通常会将尾矿、贫瘠区块、开采难度大的油井承包给民营企业。但这种合作方式因为有违法转让矿业权的问题,合理但不合法。 2010年开启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政策层面是对我国油气产业的战略改革,对民间资本而言,则是将油气资源的上游、中游、下游领域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不仅承认了民间资本投资油气勘探开采的合法性,还为民间资本投资石油炼制、管网运输、储运加工等“禁区”提供了护身符。重要的文件包括: v 2010年5月31日,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中便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v 2012年6月15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油气资源勘查开采,包括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参与非常规油气资源(页岩气、煤层气、油砂等)的勘查开采,并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 v 2012年6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对民间资本投资油气领域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 v 2012年6月18日商务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储运、销售市场。 v 2014年2月1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对三方准入的制度、条件及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定义。为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建设,10月2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做好油气监管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并于2015年4月1日组织召开“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会议”。为配合下一步工作开展,陕京、渝济天然气管道及江苏如东LNG接收站已开放一些业务,正在规划建设的相关管网设施也充分考虑了开放功能。 v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再次明确国家在油气资源行业引入民间资本、油气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的决心。 v 2015年6月1日,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建部、水利部和中央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与国务院吸收民间资本投资七大领域保持一致,并将特许经营由市政领域推广至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领域,提出PPP概念。 1.3 央属石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近期动作十八大召开后,国内央属石油企业加大混合所有制的改革步伐,大动作包括:v 2013年3月,国土资源部启动两轮页岩气招投标,先后拿出4个、19个区块,截至2014年7月,已有除石油公司以外的17家社会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产业,总投资20亿元以上。[4]目前,国土资源部正计划第三轮页岩气招标,按照国家能源局《页岩气发展规划》,这轮招标将加大吸收民间资本的力度,同时也会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做严格的审核。 v 2014年初,中石油以新疆为改革试点,拿出克拉玛依油田、塔里木油田、吐哈油田部分区块不超过49%的股权引入地方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民营资本。投资者可选用产品分成或股权合作模式, v 2014年2月,中石化发布《启动中国石化销售业务重组、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的议案》,中石化拿出3万座加油站、2万多个便利店的资产设置股权。截至2014年9月,中石化成功吸收到1070.94亿元人民币,社会和民营资本的持股为29.99%。组建的新销售公司设置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由中石化董事4人、投资者董事3人、独立董事3人、职工董事1人组成,面向社会招聘职业经理人。 v 2014年5月,中石油通过《关于设立中石油东部管道有限公司及产权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成立全资子公司中石油东部管道有限公司,并将公司100%的股份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 v 2014年6月,中海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与民营企业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加油站合作经营管理合同》,中海油以特许经营方式将中油泰富9个加油站纳入其销售系统。 v 2014年11月,中石油表示在管道改革后,宣布将主要以上市的中石油股份公司资产为主进行“混改”,油田、管道、销售主要板块都将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例如辽河油田和吉林油田,混改方向以合作区块为主;塔里木油田、玉门油田的混改方向则以合作勘探为主;销售板块则计划以新疆部分区域化工销售和成品油销售为改革试点。 2.油气改革为法律服务业提供新机遇2.1 油气产业加大向民间资本开放的趋势从2010年开始明确民间资本进入油气行业,到2014年油气企业做出实质性动作,中国油气行业投资模式正从封闭垄断转向开放多元。这种发展究竟是昙花一现,还是会成为中国油气行业的发展趋势,笔者预判,油气行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成为我国油气改革的重要趋势。原因有:(1)投资多元化是油气企业改革核心环节。我国油气行业近年的发展主要依靠上世纪80年代国企改革形成的垄断优势。目前,这种改革红利正逐步消失。油气行业单一投资模式带来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的滞后,已经成为油气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优化的关键性障碍。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油气行业,进而改变油气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是油气产业改革的唯一战略选择。(2)投资多元化是世界油气企业的发展规律。从油气行业的发展规律看,除美国外,著名的国际石油大公司都经历从国家垄断到多元投资的过程,如英国BP石油公司,意大利埃尼集团,法国道达尔公司,荷兰皇家壳牌集团等早期都是国有垄断。目前,巴西国家石油公司、印尼国家石油公司、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挪威石油公司等国家垄断投资的国有企业也在积极吸收社会投资,逐步减少或全部退出政府股权。[5]从国家垄断的国家石油公司转型到投资多元化的国际石油公司,是世界石油企业发展的趋势。中国石油行业要提高竞争力,也需要建立投资多元化的竞争体制。 (3)投资多元化符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针,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4年7月,国资委批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国有企业为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中央层面高度重视混合所有制改革,视为80年代第一轮国企改革后增加国有企业活力的关键举措。油气企业吸引民间资本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最终的目的是打破垄断,赋予油气行业新动力。 (4)走出去战略的需要。“走出去”是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油气产业发展战略,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油气产业承担着“一带一路”建设先行军的作用。2013年以来,中国与俄罗斯、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在油气管道建设、油气区块勘探等方面签署系列文件,油气产业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一环。但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针对“一带一路”也有动作,其中最主要的是美国启动,得到欧洲、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力推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美国试图通过TTIP、TPP制定新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一旦达成将极大提高中国参与国际经贸投资的成本。这两个协议的“竞争中立”条款对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造成重大影响。竞争中立是指公共部门的商业行为不得因其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性而享受私人部门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6]。“非竞争中立”要求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此条款下,国有垄断企业享受的土地、利率、财政等特殊优惠政策会被判定为“非竞争中立”而被限制进入第三方市场。 2.2 民间资本投资油气产业的途径现有国家政策对民间资本进入油气产业的投资途径已基本明朗,主要涉及三种形式:(1)油气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或业务,民间资本以受让股权、购买上市股票、购买企业债券、认购投资基金、组建项目公司等方式投资这部分资产或业务。中石油在辽河油田、吉林油田的勘探开采业务改革试点中采取出让油田区块股权方案。 (2)采用PPP方式。PPP方式是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末期核心理念是吸收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生产领域,将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变为投资者。油气管网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采用此模式。发改委2015年5月在PPP项目库专栏发布1043个PPP项目,总投资约为1.97万亿元,其中油气管网类工程项目共41个,涉及资金191.26亿元,安徽以50.5亿元的总投资位居榜首;单项投资最大的是位于山东滨州市的市域天然气高压管线建设项目,投资额为25.8亿元,计划敷设天然气管线827公里,建设门站20座,调压站50座,同时建设SCADA系统及后方设施。绝大多数将采用BOT(建设-运营-转让)或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7] (3)通过招投标方式独立将纳入油气产业。目前,”三桶半油“的非核心业务绝大多数都采用招投标。此次改革的焦点,是民营企业能否以招投标方式进入上游、中游领域的部分垄断领域,形成民营企业与垄断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相互竞争、融合发展的另一种局面。 2.3 民间资本可投资的油气产业领域油气投资多元化改革油气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为我国法律服务业拓展能源业务提供机遇。从目前政策看,民间资本可进入的油气产业领域有:(1)为石油企业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提供法律服务。民间资本进入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根据资源类型有所不同,传统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只能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还以可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2)为炼油项目的投资、合作提供法律服务。民间资本可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也可以多种形式投资运营炼油项目的某生产环节,如设备安装、系统监控、脱硫清洁、三废处理、供水供电等。 (3)为投资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石油管线建设投资大、风险高,且关系管线区域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油气官网、管道运输业务仍以国有企业为主,社会资本可参股与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石油、天然气的仓储和转运服务。 3.民间资本投资油气领域的法律服务3.1 投资各阶段的法律服务内容虽然国有石油企业和社会投资方都需要专业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的重点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阶段和工作内容大致包括:(1)前期筹备阶段 v 参与石油企业和投资方的合作谈判,就投资合作方式、股权配置、运作方式、管理模式、利润分配等发表合法性、可行性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v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民间投资的候选模式,设计兼顾石油企业、投资方、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的投资方案。 v 草拟、修改投资合同、合作协议、谈判草案等各种法律文件,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v 审核投资流程,确保投资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 v 对石油企业、社会投资方的股权、资产属性等问题做尽职调查。 (2)投资执行阶段 v 起草、审查、修订实施阶段的各种合同,包括资产处置、劳动关系、债权债务等处置中的合同。 v 参与资产移交、项目运营过程,解决移交、运营中的法律纠纷。 v 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做个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 v 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为公司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法律服务。 v 介入激励分配、薪酬方案制定等公司具体事务,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科技成果入股、收益分配等方案。 (3)项目实施阶段 v 为企业上市、股权发行等提供法律服务。 v 提供资产托管、证券化等新型金融泪法律服务。 v 提供企业经营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类服务。 v 为投资合作中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3.2 法律服务的风险(1)政策变动风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经济方针。但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是国有垄断企业革的最佳思路,仍存在争议。理论界有三派观点,激进派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彻底的产权改革;保守派认为国有企业的效率并不低,反对产权改革,主张完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中间派认为国有企业效率底下,但认为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国企产权改革会引发系列私有化等问题,主张先完善配套制度再进行产权改革。从国家层面看,发改委公布的首批试点单位只有6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则性强、操作性弱,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处于试验阶段。民间资本选择这个阶段进入油气产业,面临一定的政策变动风险。 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借鉴海外投资风险防范机制,将政策变动风险考虑到投资协议中,约定政策风险的损失补偿、协议变更等保护条例,研究制定投资保护条款,充分利用保护条款化解可能的投资风险。 (2)配套制度不健全 中石油、中石化本身是部级单位,中海油是副部级单位,在油气事务的管理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此次油气产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石油企业“自己给自己动手术”。虽然有了政策,但相关法律、政策没有跟进。改革的配套制度不健全,投资环境不明朗,是导致民间资本对油气产业改革持观望态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虽属于矿产资源,但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油气资源的勘探、开采权只能由国务院授予,目前“三桶半油”合法持有我国境内全部的油气资源勘探开采权。同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矿产资源法律文件,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矿业权转让行为,需有审批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属于违法转让矿业权。“三桶半油”持有的勘探开采证是大区域,类似我们房地产开发的大土地证,而投资合作的小油区块没有独立的勘探开采权证。在现有政策下,除通过招投标方式独立投资页岩气区块可获得勘探开采权外,民间资本投资其他油气区块的合作都需在国土资源部进行变更登记。而国土资源部还没有参与到此次改革中,国土资源部的缺位导致民间资本进入油气上游领域存在“合法性”危及,管网建设、油气销售储运等涉及土地的合资项目也会面临障碍。 在提供服务时,要对投资项目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及发展趋势,洞察项目投资的政策风险。同时,研究选择合理的投资模式。建议上游领域主要采用产量分成、回购、风险服务模式,中游采用特许经营(BOT或TOT)模式,工程承包(DB、EPC)模式,以及购买管道公司股份的参股模式。下游加油站业务比较完善,以特许经营、合资、联合经营为主。 (2)国有企业和投资方地位不对等 国有企业垄断油气行业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中国油气短时期内还享受着权力的眷顾,行业内部在处理问题时更喜欢权力而非法律等公开规则。这离投资多元化需要的公开、平等、透明的规则体系还有差距。目前,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的改革还缺少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约束机制,大多停留在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阶段。“三桶半油”的决策机制和民营企业不同,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也有差异,如果不能形成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三方势力的成熟组合,民间投资方就会处于不利地位。法律服务时,注意保障投资方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权利,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成员与机构的人员配置,以及决策机制的设计,使投资方能对项目运营有实际的控制力。 (3)安全、环保风险和治理成本加大 油气行业完整的产业链条所涉及的勘探、开采、储运、提炼、销售等每个环节,都存在较大的安全、环保风险,是典型的高危行业。以中石化页岩气项目环保成本为例,中石化单口页岩气井的生产成本约8500万—6000万[8],其中仅钻探阶段的三废处理环保成本至少在700万元左右,约占总成本10%左右[9]。而未来我国油气产业的环境成本、安全成本还将更加增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陆上绝大多数油田都将在未来3-5年进入高含水生产阶段,部分油田原油的含水量可能会达到90%。为了提取原油,油田需采用水力压裂、二氧化碳驱油等方法,将含有酸化物质的化学水、或二氧化碳气体高压注入油井套管,迫使油层中的原油分离。这种方法不仅直接威胁地下水层、地质结构的稳定健康,还会对地方生态循环系统造成影响。油气企业在上游勘探开采领域的生态成本、安全成本将加大。另一方面,国家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近年来相继颁布《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止计划》、《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在此情形下,油气投资的法律服务需加大在环保、安全领域的关注。 在尽职调查、资产核算、利润分配等服务时,不能忽视企业环保、安全方面的成本计算,完整的环境成本、安全成本至少包括预防费用(设置购置、场地建设、人工费等)、治理费用、补偿费用、发展费用等。同时,要在投资项目的运作阶段,通过项目管理、风险防范、责任分担、资金储备等手段,建立项目的安全环保预警机制。 (4)对法律服务者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 油气资源领域投资的法律服务,服务者的专业知识面临如下挑战:一是因为我国油气资源行业的主管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商务部、发改委、环保部、安监局、财政部等众多部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石油企业享有“半个衙门”的特殊待遇,油气领域的法律、政策数量多、内容杂,要求服务者对该领域的法律知识有全面透彻的了解;二是民间投资方的合作对象是中石油等大型石油企业,这些企业基本都建立完整健全的法律工作机制,在和壳牌、道达尔等国际石油公司的合作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国际化的法律服务经验。社会投资方的法律工作者,需要以国际化的服务标准来提高综合素质、组建律师团队。 4.结语油气行业投资向社会开放是我国油气企业转型国际石油大公司的必有之路,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定论,表明我国石油企业积极吸收民间资本是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这个过程需要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即是法律工作者的机遇,也是挑战。蒋瑞雪,女,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安石油大学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主任。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产资源委员会委员,陕西省能源法学、行政法学会理事,西安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会理事。联系方式:13572091976,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
[1]丛威,《基于互动理论的我国矿产资源型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总体思路初探:以石油天然气企业为例》,载《中国矿业》2015年第3期,第42页。
[2]张抗,《油气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途径》,载《中外能源》2014年12月,第2页。
[3]http://www.baike.com/wiki/加油站
[4]国土资源部,鼓励更多民企进入页岩气勘查开发[EB/OL].http://finance.youth.cn/finance_gdxw/201409/t20140918_5755066.htm,2015-9-1.
[5]李素云,《中国石油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路线图之我见》,载《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3月,第23页。
[6]澳大利亚在其《竞争原则协定》《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提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1年的《竞争中立与国有企业:挑战与政策选择》报告中,给出了竞争中立更加一般化的定义:“当在一个经济市场中没有任何经济实体享有过度的竞争优势或竞争劣势时,就达到了竞争中立状态。”
[7]亚化咨询:发改委公布1043个PPP项目 油气管网类总投资近200亿元,http://www.jneic.gov.cn/art/2015/6/23/art_5704_168405.html,2015-9-6.
[8]王维丹,中国页岩气:全民买单的风险投资,http://wallstreetcn.com/node/87541,2015-8-12.
[9]经济参考报,页岩气:开发监管法规存在盲区[EB/OL].http://www.cpnn.com.cn/zdgc/201302/t20130219_557808.html,201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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