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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岭:绿色贸易壁垒的深层解析——以低碳经济为视角
2014-03-06 15:06:59 来源: 作者: 【 】 浏览:4672次 评论:0
徐岭[①]
 
摘要:近年来,发达国家不仅越来越重视MEA协议、WTO规则等国际协议中的环境、卫生等相关条款,还陆续制定了国内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则等,并将它们作为绿色贸易壁垒,用以限制发展中国家或落后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在日益信息化、网络化和全球化的今天,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关起门来搞经济,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贸易问题必须面对。本文拟以低碳经济为视角,探寻绿色贸易壁垒的起源、表象和本质。
 
关键词:绿色贸易  绿色贸易壁垒  低碳经济  
 
The analysis of the green trade wall
 
Xu Ling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developed countries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environment and hygieneclauses in regulations such as MEA agreement and WTO rules. They also set up green trade wall by establishing domestic legislations, criterions and rules to restrict import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 This world is globalized and international trading is significant and inevitable for countries and enterprises. So,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make good understand of the origin,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green trade wall. This article tries to achieve that goal with the standard vision of low-carbon economy.
Key words: green trade, green trade wall, low-carbon economy
 
国际贸易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取得了迅猛发展,发达国家获益的同时,以“中国”、“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也迅速崛起,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以气候变暖为代表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低碳经济逐渐成为各国共识。相关法律、协议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变,绿色贸易势在必行。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国际谈判希望尽快将发展中国家纳入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轨道,另一方面希望通过采用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环境,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实现,倒逼发展中国家求变。可见,绿色贸易壁垒问题并非横空出世,必须从其宏观背景的演化及趋势出发来分析,才能得出其深层次的起源、本质和表象。
一、国际环境巨变与贸易自由化态势(808)
进入20世纪40年代,国际环境发生了巨变,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并出现一体化趋势。表现有二:其一,以信息、通讯、网络技术为导引的第三次产业革命开始,这使得资本获取了强大的技术支撑体系,从而能够突破地域、时间限制在全球范围高效、低成本的配置资源,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其二,20世纪中后期 “柏林墙”轰然崩塌,“冷战思维”下的军备竞赛逐步向“和平与发展”主题下的经济、科技的竞合演化,这使得资本能够突破国家政治限制在全球村中获取利润。在这种具有新特征的国际环境中,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并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一方面,分工更加细密,从产品专业化到零部件专业化,再到工艺流程的专业化;另一方面,分工的范围和领域更加广泛,各个生产工序已经扩展到几个、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国际贸易和分工发展越深入,国与国之间生产和流通相互依赖与协作的关系就越发密切。尽管各国(地区)之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差别依然存在,但是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通过商品、劳务、技术、资金等方面的联系,再加上跨国公司在此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世界经济已经形成了在 “市场一体化”框架下的全球化经济。
在上述国际背景下,贸易自由化成为态势,统一市场相关规则的建立成为必须。期间,值得一提的是世贸组织的成立和WTO规则的建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非歧视原则成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条款都体现了非歧视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强调各成员在贸易上拥有平等的地位,规定给予其他成员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意成员方相似产品的待遇。而国民待遇则要求对进口和国内生产的相似产品给予相同待遇。国际贸易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取得了迅猛发展,发达国家获益的同时,以“中国”、“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大国也迅速崛起。从这个角度讲,通过任何方式歧视进口国及其产品都是与国际贸易发展所追求的自由贸易体制相违背的。
二、低碳经济缘起与绿色贸易壁垒出现(973)
然而,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应,气候变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们逐步认识到,自由贸易只有以环境保护为前提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②]。环境保护问题单靠市场是无法协调的,因为环境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任何人可以任意使用,而造成的环境后果在某种意义上说属于公害。[③]为了保护环境,倡导绿色贸易,自上世纪70 年代起,国际社会陆续签订了一系列MEA 协议,在这些协议中,贸易限制手段日益成为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中心内容。1994年4月,乌拉圭回合谈判委员会做出了《关于环境和贸易的决议》,明确了环境保护、自由贸易与持续增长三者相互促进的宗旨,这在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得以体现。为了协调多个目标,WTO规则在承认所有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规定各个成员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
各个国家开始了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探索,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等法律法规体系也陆续建立并完备。尤其是“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后,作为经济单位的国家、区域或者企业,无论你愿意与否,降低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大势所趋。碳领域的利益之争将愈演愈烈,“强制减排”、“碳税”、“碳交易”等约束条件既可能成为某经济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和获取利益的资本;也可能成为受人钳制的命门和蒙受损失的负债。在国家层面,尽管已经达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人们日益认识到如果发展中国家也采取发达国家以往那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整个地球将无力承载。于是,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国际谈判希望尽快将发展中国家纳入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轨道,另一方面希望通过采用绿色贸易壁垒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环境,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实现,倒逼发展中国家求变。并且,不少国家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这些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在实践中,由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为了保护本国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而采取一定的贸易措施来阻止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国际社会在处理贸易与环境争端案例时,与贸易有关的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倍受重视,所引用过的几百个国际环境协议和国内环保法律,都没有受到质疑和责难。[④]
三、低碳经济的本质与绿色贸易的核心
何为低碳经济?笔者认为,低碳经济的内涵有二:其本质在于其仍然是一种经济活动,资本增殖仍然是永恒的主题;其特质在于其产品价值链(甚或价值网)的各个环节(也即整个生命周期)表现为较低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较低的环境污染,如图1低碳经济内涵所示。

较低的温室气体、各类污染物排放
Co2,CH4,N2O,HFCs,SF6
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过程
产品流通过程
产品使用过程
产品废弃物处理过程
较低的能源、原材料消耗(投入)
上游
下游
图1低碳经济内涵
较小的环境污染、环境影响
较大的资本增殖(经济利益、生态利益)

低碳经济强调“三低”,从传统非低碳经济跃迁至低碳经济,势必涉及到新技术的应用和生产方式的变革。这里的生产方式是广义的生产方式,即包括资源和能源的配置方式、生产劳动的技术方式、再生产的运行方式,以及流通方式、分配方式和消费方式在内的支撑经济活动总过程的生产方式。它是决定经济发展方式的真正基础,只有它发生了“低碳创新”,经济发展方式才会发生“低碳转变”,低碳发展才能落到实处。因为它不仅包括“如何生产”,即生产手段问题,而且包括“为何与为谁生产”、“生产什么与生产多少算够”即生产动机与生产目的的问题。[⑤]
低碳经济崇尚生态利益,这就要求其内涵的一切经济活动,不仅是产品本身,还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和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等,都是绿色、低碳和生态的。如何界定“绿色、低碳和生态”?这就涉及到相关指标(如能耗、碳足迹、排污量等)的设定和跟踪监测;涉及到标准的科学设定(如各项环境标准、食品标准等);涉及到模型的确立(碳标签、生态标志、绿色标志等);涉及到标准有否达到的核查(标准,核查方法和核查人员是关键);涉及到废弃物回收处置合理性评估(如绿色包装、禁止污染转移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指标、标准、模型、核查方法等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的更新和调整。从这个角度讲,低碳经济概念本身是动态的、发展的,其水平是由某个国家、地区在特定阶段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决定的。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使都在实施低碳经济,其内涵和水平是有很大差异的,包括前述的指标、标准、核查方法等。这就决定了,一旦绿色贸易成为主流,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如不改造升级求变,将越来越多的因为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标准被拒之门外。不仅如此,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及时构筑自身的绿色贸易壁垒,将会有大量发达国家淘汰的商品、企业或产业进入。其本质原因就是发展中国家设定的标准等低于发达国家。
低碳经济的核心是经济利益,这就决定了提倡低碳经济也罢,发展市场经济也罢,一切经济活动归根结底要获取利润。具体到绿色贸易,自然是毫不例外。特定国家要想在绿色贸易竞争中取胜,必须做到两点:其一,构筑自身的绿色贸易壁垒,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其二,突破其他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获取相应利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低碳、生态、绿色”已经成为特定企业、国家新的资本,迫切要求参与市场争夺以获取增殖。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技术、管理等优势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和制度来保护国内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地位。例如,“碳关税”、“环境标准”、“碳标签”等已经陆续成为威力巨大、形式隐蔽的新型贸易壁垒。
四、绿色贸易壁垒—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和绿色贸易的制度保障
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制度加以保障,绿色贸易也不例外。由于低碳经济天生与较高的生产方式相对应,这就决定了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而发达国家为了在国际贸易中攫取更多利益,不仅人为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更多的是基于其国内较高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环境标准的形式上合理合法的绿色贸易壁垒。利用这些绿色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可以成功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阻挡在外,并将不符合本国要求的行业、企业赶出国门。而发展中国家缺乏绿色贸易壁垒,国内绿色标准很低,相应法律不健全,这就导致被发达国家淘汰的行业、企业、产品流入国内,造成了不良后果。为扭转此被动局面,我们有必要梳理分析国际贸易实践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1)以“碳关税”为代表的环境边境调节税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来自未实施碳税政策国家的高耗能、高碳排放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初衷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2008年11月19日,欧盟通过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2)以“碳标签”[⑥]、“生态标志”[⑦]为代表的环境标志制度(涵盖标准制度和认证制度)
     以“碳标签”、“生态标志”为代表的环境标志制度已经陆续在很多国家实施,并涉及到多种产品。尽管这些制度仅仅是在国内实施,尚未对进口产品做出强制性要求,但这丝毫不影响其成为杀伤力日增的绿色贸易壁垒。原因有二:其一,一些国家的大型超市已经实施上架产品加贴环境标志制度,而获取这些环境标志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并经过相关机构认证,这两项都需要高额的费用,从而增加了产品成本,竞争力自然大大下降;其二,进口国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传统的性价比已经不是唯一因素,环境标志的消费倾向影响力将越来越不容忽视。这也会影响产品在国外市场的命运。
(3)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生产和技术水平以环保为名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几乎涵盖所有的行业、产品和服务。并且,不仅仅是最终产品要符合这些标准,而且是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每个阶段、过程都要符合相应标准。这些标准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技术标准,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产品是否含有毒素、污染物及添加剂等进行全面的卫生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例如,欧盟从2000年7月起,提高了进口茶叶的安全及卫生标准,对其中的农药残留检查极其严格,比原标准高出100~200 倍。又如,日本对进口蔬菜中农药残留量规定不得超过30.5%;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要求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含量不得超过20%;法国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等。[⑧]
(5)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又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是指要求进口产品利用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日本1991年颁布了《回收条例》,1992年颁布了《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德国1992年发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从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的包装法规。丹麦则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美国的相关法规也很详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及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
(6)禁止污染转移制度。
污染转移是指环境标准较高的国家通过贸易与投资等措施,把其国家禁止的危险产品运送到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是向这些国家倾倒废物,或是在花费较少的条件下从事某些高污染产业的生产。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责任的转移。目前主要是环保标准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向环保标准处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和文件,比如199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3月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些法规仅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问题,诸如“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等,缺乏实施的具体标准,很难防范发达国家把废物转移到我国来。
(7)绿色补贴与反补贴制度
绿色反补贴又称“环境成本内在化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把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产品生产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把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由于污染治理费用通常十分昂贵,导致一些企业难以承受此类开支,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中小企业,靠自身实力去解决此类积重难返的问题更是困难重重。当企业无力投资于新的环保技术、设备或无力开发清洁技术产品时,政府采用环境补贴的方式帮助筹资控制污染,这些方式包括专项补贴,使用环境保护基金,低息优惠贷款等等。发达国家就以这种补贴违反WTO自由贸易规则为由,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限制乃至禁止此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按世贸组织修改后的国际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这类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范围,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⑨]
 综上所述,绿色贸易壁垒既有主观性和不合理性,又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低碳、绿色、环保已成大势所趋下,发展中国家必须求变求生存,一方面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生产出符合目标国家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打破其国际贸易壁垒;另一方面,构筑自身的绿色贸易壁垒,既阻止国外非低碳绿色生态产品进入,又有效与发达国家制衡,帮助国内企业积极应对贸易争端。
 


[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博士后,经济学博士。
[②]Susantiefenbrun.FreeTradeandProteetionism:TheSemiotiesofswattle.l7Ariz.JournaIofInternationaland。
 Comparative Law,2000,P257一273。
[③](日)人须贺明著.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195。
[④]EmstUlrichPetersmann,InternationalandEuropeanTradeandEnvironmentalLawaftertheUruguayRound,Athenaum Press Ltd,1996,(22),PP99-193,P145-154.
[⑤]中国低碳经济年度发展报告(2011),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年5月版,第3页。
[⑥]所谓碳标签,是指在产品包装上用量化的指数将某产品从原料采购、运输、生产到销售过程中所消耗的二氧化碳标示出来,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碳足迹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商品,最终达到减排的目的。英国最早发起碳标签制度,其后澳大利亚、日本、法国、美国、加拿大、韩国等许多国家参与其中。
[⑦]环境标志亦称绿色标志(十环标志)、生态标志,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颁布证书,证明其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同时有利于资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环境标志制度发展迅速,从1977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个发达国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这一制度,这一数目还在不断增加。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ECP)、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北欧4国的“白天鹅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法国的NF制度”等。http://baike.baidu.com/view/5982752.htm
[⑧]http://baike.baidu.com/view/4271315.htm
[⑨]http://baike.baidu.com/view/23587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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