郇庆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再阐释与落实困境
——一种基于对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作用的考察 郇庆治 内容提要:如果说环境国际公约或“国际共识”谈判中各成员国政府的立场本身就是国内政治环境与竞争性力量制约之下的结果,那么,各成员国政府对所达成国际共识的再阐释与落实也会深受不断变化着的国内政治环境与竞争性力量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缺乏来自国内外环境公民社会的充分而强大的压力,成员国政府将很可能会成为环境国际共识再阐释与落实中的“理性选择者”——最大限度地利用原则本身的弹性或“缺陷”来捍卫本国的短期利益。以中国为例的分析表明,缺乏了来自民间力量实质性推动的中国政府更容易坚持一种拒斥共同性、长远性和领导性责任维度的政治认知与政策立场,而以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为标志,民间环保团体似乎也更加趋向于采取一种与政府合作的立场,并得到了来自政府相关部门方面的积极性回应。这种“良性互动构型”的形成也许会有助于环境非政府组织自身的成长并发挥一种更加建设性的作用,但对自身善意批评与警示、更不用说主动社会抗争功能的弃置,很可能不利于政府实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政策和一般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阶段性提升以及环境NGO的国际化拓展。 关 键 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环境非政府组织、再阐释与落实、 环境政治、中国 作 者: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 环境政治、欧洲政治和国外马克思主义(qzhuan@pku.edu.cn) The dilemma in explanation and imple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Huan Qingzhi Abstract: The explanation and impl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on view of the government is influenced by the domestic political situation. Without the great environmental impression from domestic and overseas, the member countries may choose to execute the principle or not to insure their immediate interests. In China, the government is likely to stand in the leading position in climate change policies implementations, whil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GOs are likely to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 This situation may be goo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rganizations themselves, however, it abandon the confrontation effect and this may be harmful to the government’s implementation of the climate change polic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NGOs. 从1992年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到2012年再次在里约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纪念峰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总目标的最核心政治共识得到了在内涵与外延方面的不断趋于清晰和逐渐拓展,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无论在国际社会层面上还是在国内政治层面上对于它的政策意蕴及其应用机制都还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歧见,而这正是国际社会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化努力一再受挫的深层原因。从自由主义政府间主义[①]的理论视角来说,如果说环境国际公约或“国际共识”谈判中各成员国政府的立场本身就是国内政治环境与竞争性力量制约之下的结果,那么,各成员国政府对所达成国际共识的再阐释与贯彻落实也会深受不断变化着的国内政治环境与竞争性力量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缺乏来自国内(外)环境公民社会的充分而强大的压力,成员国政府将很可能会成为环境国际共识再阐释与落实中的“理性选择者”[②]——最大限度地利用原则本身的弹性或“缺陷”来捍卫本国的短期利益。可以想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一绿色政治共识的命运也不会例外。本文将以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政府再阐释与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促动性作用及其局限为例,阐明这一原则国内化过程中的复杂境况及其相互制约机制。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清晰化与模糊性:从里约到里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原则是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确定的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性环境难题、追求可持续发展转型的绿色政治共识。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第七项原则称:“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关系的精神进行合作,以维持、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性。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其社会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它们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国际寻求持续发展的进程中承担着责任”。[③]它的更直接体现是该大会过程中签署的环境三公约之一的《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而该公约的支撑性前提正是世界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依据该公约的第四条[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本涵义首先是“共同的”责任,即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要承担起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义责,但与此同时,这种“共同的”责任的大小与分担(理应)是“有区别的”。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要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它们也拥有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需的资金和技术(能力),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仍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为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应该说,《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与现实责任和当时人均排放上的成员国/区域间巨大差异,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及其得到国际社会主体认可的主流性阐释。那就是,发达国家率先实质性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1997年,该《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上述“有区别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构成了此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法理基础。《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即在2008~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降低5.2%(具体而言,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6%),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没有规定约束性的减排指标,只是原则要求其从2012年起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但是,上述原则规定与减排分配的问题是明显的,表面上看是《京都议定书》本身在责任分担上的“厚此薄彼”——发达国家必须承担约束性的绝对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却不需要这样做,更深层的原因则是未能充分估计到随着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金砖国家”快速崛起而改变着的世界经济格局和温室气体排放形势。2009年,英国风险评估公司Maplecroft公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显示[⑤],世界二氧化碳排放量前十位国家的排行榜如下:中国(60亿吨)、美国(59亿吨)、俄罗斯(17亿吨)、印度(12.9亿吨)、日本(12.47亿吨)、德国(8.6亿吨)、加拿大(6.1亿吨)、英国(5.86亿吨)、韩国(5.14亿吨)、伊朗(4.71亿吨);而就人均排放量而言,美国以人均二氧化碳年排放量19.58吨稳居榜首。因此,美国从一开始就不愿承认或接受这种“有区别的责任”,结果是小布什政府终未批准这份法律文件,而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发达国家当它们发现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2005~2012年)结束后仍不愿意承担任何约束性的减排任务时,就把关注的重点从《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指标的落实转向了对条约本身的修改,以达到让发展中国家也尽快参与强制性减排的目的。 2009年底举行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的本意是落实两年前巴厘岛会议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即在2012年前达成一个《京都议定书》关于温室气体削减的第二承诺期具体方案,但事实上却成为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后国际社会进一步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分担与制度设计问题,也就是一种所谓的“后京都问题”[⑥]。国际社会主要集群之间存在着明显而严重的利益与立场分歧,欧盟苦心劝压奥巴马领导下的美国“弃暗投明”重新成为全球气候变化政治的领导者,而它们又都强烈要求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增长国家开始承担受约束的和可核查的减排责任,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出现的国际社会最弱势群体,即所谓的全球气候变化最脆弱国家像马尔代夫、尼泊尔和蒙古,则同时要求西方工业化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切实履行自己抑制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与义务。结果,哥本哈根会议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工业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气候变化脆弱国家之间的“立场表白”及其辩护,焦点是《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主流性阐释及其双轨制框架的存废守舍。西方国家不是把关注重点放在对《京都议定书》减排条款落实的检查评估,而是如何使发展中国家明确承诺具体而且可核查的减排责任,这在发展中国家看来无异于对《京都议定书》的搁置而另起炉灶。结果是,哥本哈根会议以一个遭到各方批评的、虚弱的《哥本哈根协议》而告终。[⑦] 经过2010年墨西哥坎昆会议和2011年南非德班会议的过渡,2012年6月20~22日,联合国选择了里约峰会20周年这一契机举行了“里约+20峰会”。该会议有两大主题,一是总结与反思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可持续发展”相关公约及其战略的实际进展,二是倡导与推广欧美国家所青睐的新概念“绿色经济”。对于前者来说,自哥本哈根大会起国际社会对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核心的共同政治/管治努力的热情与预期已空前降低,因而,各界人士对于这次会议的“成果”并不抱有太大的期望——比如,对于主导了过去数年国际环境政治的全球气候谈判,普遍认为不会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对于后者来说,“绿色经济”概念前加了“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修饰性限制,可以大致理解为欧美发达国家特别是核心欧盟国家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基本利益关切和目前它们自身也深陷经济衰退困境现实的“双重妥协”。因此,在理念层面上,“绿色经济”相对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次等级意义上的概念——意指“在促成提高人类福祉和社会公平的同时,显著降低环境风险和减少生态稀缺的经济发展模式”[⑧],因为后者要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可持续性等更多的目标性内容(尤其是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之后);在实践层面上,“绿色经济”只有解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度、路径与手段探索时才具有实质性积极意义。因而,“里约+20峰会”也许更应理解为国际社会重聚“可持续发展”目标共识的一种努力[⑨],而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只是在一般意义上得到了艰难确认与重申[⑩]——“绿色经济”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主要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依然主要一个消除贫困的问题。 因此,从里约再到里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理论阐释与贯彻实践呈现为一种多少有些令人费解、甚至矛盾性的图画。一方面,它在外延上不断扩展或“回归”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关涉的诸多领域(比如,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就已强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问题上的有区别的责任[11]),而这有助于矫正过去数年中国际社会过分局限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尤其是节能减排这一议题。更为重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本意涵已渐趋清晰化。首先,这是一种共同的责任,表现在整个国际社会必须:1)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难题,2)大力倡导绿色的生产与生活方式,3)努力致力于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与文化转型,等等;其次,这是一种“有区别的责任”,表现在整个国际社会必须认可并体现: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区别,2)大国与小国之间的责任区别,3)能力强国与脆弱国家之间的责任区别,4)道德层面与现实层面之间的责任区别,等等。而且,尽管民族国家是主要的责任主体所指,但上述划分也在某种程度上适用于其他行为主体比如国家集团、社会群体或种族等等。例如,对于那些生活在极地周围的少数种族或群落来说,更为重要的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保存与延续问题,而不能简单用维持生物多样性或生态可持续性来界定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或可持续发展转型上的“共同责任”。正因为如此,尽管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代表在谈判阶段提出的异议,2012年里约峰会通过的《我们希望的未来》宣言仍特别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于可持续发展总目标、而不只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适用性和重要性。 但另一方面,令人遗憾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政策意蕴及其应用机制层面上却存在着无可置疑的模糊性或“弹性”。这具体表现:1)任务的确定及其分配/认领(如何来分担或分享责任?),2)任务或目标实现的时间表(何时实现哪些阶段性的任务或目标?),3)各国行动的约束性(力度)与自主性(透明度)(由谁来监督谁的实质性工作与进展?)。从表面上看,这三个方面都更多是从属性的(问题是责任的担当而不是有无)和技术性的(如何进行可行性操作),但显而易见的是,正是政策意蕴及其应用机制层面上的“共识缺乏”造成了国际社会制度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努力上的“囚徒困境”[12]——谁都希望他方成为违背其现实利益的公益捍卫者,或通俗一点说,“很好,但你先请”。 二、中国政府的官方理解与立场:以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为例 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积极参与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尤其是《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有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国际谈判。据参与谈判官员骆继宾的回忆[13],一方面,该《公约》最后文本中引入“人均排放”概念是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谈判而取得的重大成果。结果便是如下两段重要表述,一是第三条,“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二是前言的第三小段:“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温室气体的排放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仍然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要求其社会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说,上述表述构成了中国政府理解、再阐释与贯彻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主要法理依据——中国当然要逐渐承担起保护全球气候系统的共同责任,但这主要是、首先是发达国家的责任;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低排放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人均排放意义上),首先要做的通过经济增长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需求,而在这可预见的将来意味着碳排放总量/人均量的增加。 但另一方面,就连这位谈判官员也非常清楚的是,该《公约》及随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上的这种“胜利”的真正意义在于,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其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效提高赢得时间。因为,在20世纪90年代初时,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已经是全球的第三或第四位,一些国家已依此提出排放大国应率先减排,并认为中国也应包括在内;只不过,当时中国的人均排放量只有发达国家的1/10~1/6,还不及全球人均排放量的一半,而依据“人均排放”意义上的公平与公正,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理应可以排除在外。但问题是,高速的经济增长率、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和高能耗高物耗的粗放型经济几乎注定了中国很快就会成为全球气候应对国际谈判中的关注“焦点”,而《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之后的后续性谈判则是可以预期的重要“节点”。因而,在《公约》及随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不同场合,中国政府代表也多次表示,现阶段中国将努力控制和逐渐减缓排放量的增加,到一定时期中国也将减少总排放量。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回避自己不断增加的全球气候变化现实责任,所追求的只是适当延缓履行这种责任的具体时间。 不仅如此,随着2005年底国际社会开始有关“后京都”协议的讨论,中国国内开始形成一种积极解读这种“后京都”挑战的观点。其基本看法是,面对不久后达成的“后京都”协议,与其视为压力,倒不如视其为机遇更合适。这个机遇就在于,借此外部因素,促使中国摆脱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路径,同时实现企业外部环境污染成本的内部化。[14]也就是说,中国必须承担的节能减排国际责任将会成为我国产业与经济结构升级、企业外部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内部化、生态与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倒逼式”动力,并最终会带来中国的发展水平与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 但更主流的看法是,鉴于中国庞大人口总量的生活与就业压力、长期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性,更理想的选项是尽量长地延续《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有区别的责任”版本和相应的双轨制责任分担架构:发达国家独自承担首要责任,尤其是绝对减排责任和资金与技术转让责任,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只承担有限国际责任(同时考虑历史和现实方面)、适度减排责任(适当减少增加量而不是绝对量)、自主减排责任。 2007年12月巴厘岛会议之后,中国更加关注国际社会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后续条约的谈判,并采取了一种渐趋积极的立场。中国政府自2005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并成立了由温家宝总理担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通过关闭一些造成严重污染的电站、炼钢厂和水泥厂,2006~2010年间能效每年提高4%的目标基本实现。在2008年12月的波兹南会议上,中国政府一方面继续表达了“中国将继续努力改变自己的发展模式和发展低排放经济”的政治意愿,另一方面也希望发达国家“通过资金和技术转让”来支持发展中国家,并批评欧美国家“企图在哥本哈根首脑会议上逃避它们的承诺”。[15] 2009年6月波恩会议前后,中国政府明确表明了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全球气候变化减排“要价”:到2020年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降低40%,并拿出相当于年度经济产出总值的0.5%~1%,帮助包括中国在内的较贫穷国家实施碳排放削减计划。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向年底举行的哥本哈根大会提出了自己的最终“出价”:即“中国将在2020年之前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40%~45%”,并坚称这是根据国情提出的自主减排行动,同时强调哥本哈根达成协议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国家。[16] 尽管在哥本哈根会议前中国负责气候谈判的官员于庆泰和苏伟对《金融时报》首次透露了这样的可能性,中国将考虑规划碳排放量的峰值,比如“2050年之后,中国的碳排放量将不再上升”或努力“确保中国的碳排放量在2030年达到峰值”[17];在会议临近结束时,中国政府曾暗示自己的减排行动不需要发达国家提供资助,等于放弃了长期以来坚持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获得资金支持的权利要求,并保证更积极地提高减排信息透明度,但是,它最终没有接受有关专家建议的“将2025年作为起点,到2050年时将碳排放总量减少30%”的新“出价”[18]。这表明,中国决意不会为减排牺牲经济增长——其它发展中国家则纷纷效仿中国,也就注定了哥本哈根大会不可能达成一个新的量化减排协议。 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谈判集中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不承担任何不能负担的约束性责任(即防止达成任何意义上的类似性公约或议定书),同时也凸显了这一立场与国际社会期待之间的巨大差距或“鸿沟”。而且,在经过随后的墨西哥坎昆会议和南非德班会议之后,中国政府的立场虽然做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灵活化,比如在自主减排行动的透明度与可核查性上,但上述基本立场并没有发生改变。[19]而这意味着,国际社会短期内很难达成一个约束性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协议——无论就中国作为第一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人均排放量也正在逼近欧盟成员国)还是作为深陷持续衰退泥潭、但依然强健的少数世界主要经济体来说都是如此。 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视角看,中国政府的官方理解和立场与国际社会主体期待的主要差距在于:中国如何更主动地承担起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中不断增加着的现实责任(毕竟无论在排放总量还是在人均排放量方面都在迅速增加)、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大国责任(相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国家和应对能力弱小国家而言)和作为具有引领世界可持续发展转型潜能国家的未来/领导责任(考虑到华夏古老文明传统所蕴涵着的现代化消解与超越潜质)。就此而言,中国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确已可以做出一种十分不同意义上的诠释与解读——“现实责任”、“大国责任”和“领导责任”,而且并非全无道理,简单归结为某种形式的“阴谋论”(扼杀)或“陷阱论”(捧杀)更是偏执。[20] 三、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作用与局限 因此,中国政府再阐释与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遭到相对忽视的另外一个重要维度是,我们必须充分意识到并政策化体现正在迅速增加着的国际性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责任(“现实责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大国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转型责任(“领导责任”),尽管这些责任未必一定是需要立即履行的约束性义责。换句话说,仅仅像过去那样强调我国是一个后工业化国家(历史豁免权)、贫穷的发展中大国(现实豁免权)和世界经济体系的追随者(制度豁免权),已难以真正说服我们所面对着的世界。而从理论上说,能够帮助、促进中国政府清楚意识到并主动担当上述共同性、长远性和引领性环境责任的适当角色是中国近年来迅速成长着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因为,环境(可持续发展)非政府组织理应扮演引领时代/时尚(包括倡导一种更为激进版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阐释)、疏通中外政府间(以及政府与NGO之间)立场、动员公众施压促进现存政策体系改变等方面的作用。而且,中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确也日益积极地参与了近年来举行的国际气候变化会议及其谈判。[21] 现为自然之友执行理事长的卢思骋,自1992年起就开始关注与参与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民间环保行动。1992年,他参加了在马来西亚举行的“全球化主题之下的经济发展与环境公平”,而这是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一个预备会议;1999年,他加入了绿色和平的香港办公室,而自2002年起,他转到北京以推动绿色和平在中国的发展,直到2009年成为联合国环境署的特聘专家;2010年,他曾一度是阿拉善基金会(SEE)的秘书长,并随后创立了“前进工作室”(侧重于公益组织的能力培训与战略规划)和“创绿中心”(侧重于水污染和全球气候变化议题)这两个环境公益组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他作为绿色和平的项目总监,与其气候项目负责人喻捷一起,协助促成了中国环保NGO多名成员参与巴厘岛气候会议,而2010年10月,他担任中国NGO“绿色中国,竞跑未来”系列活动的总协调,推动了60多家中国环保团体参与其中。 在与《青年环境评论》主编霍伟亚的一个反思性对话中[22],卢思骋强调了如下三点:一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遗产是十分丰富的,它同时包含着一个“小环保”(《宣言》以及3个多边环境条约)和一个“大环保”(强调全球层面上以及代际间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的概念,正是在后者的意义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尽管当时也出现了一些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甚至“发展”概念本身的来自环保组织和学界的批评,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更为关注的是经济发展,而那时我国还根本不存在任何独立的环保团体。二是1995年8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催生了中国的第一批NGO包括环保NGO,并开启了此后中国环保NGO的国际环境事务参与:在2002年8月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上,由廖晓义、汪永晨等带领的12家、18人组成的中国环保NGO代表团参与,而2007年12月的联合国巴厘岛气候变化会议(COP13)也有20多位中国环保NGO代表参加;2009年底举行的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肯定是中国环保NGO迄今为止最大的“国际秀场”,10多家环保团体、其中包括近40位成员组成的青年代表团出席,但许多团体及其成员更多是为了到场而到场,缺乏应有的会前准备和会间实质性参与;结果是,在2010年的天津会议和2012年6月的里约纪念峰会上,中国环保NGO的国际环境政治参与变得规模有所缩小、但也更为深入与专业化。三是中国环保团体国际参与中面临着的主要挑战是,一方面主要从事国际议题的团体(比如关注全球气候变化的团体)要与主要从事本土议题的团体搞好配合,使环境运动作为一个整体真正做到“全球思考、本地行动”,另一方面主要从事国际议题的团体必须要“做好内功”,比如更积极地吸引公众参与、尽快提高相关政策专业化水平和努力形成自己的独立观点(尤其是相对于国际环保NGO而言)。 中国环保NGO内功欠缺的一个突出例子是所谓的“中国青年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网络”(CYCAN)。它是2007年底由七家青年环境组织(北京大学清洁发展机制研究会、中国大学生环境组织合作论坛、绿色大学生论坛、Taking IT Global-China、联合国东北亚青年环境网络、绿色和平新能源一代、中国绿色脉搏)共同发起成立的网络性团体,目的是联合参与当时迅速兴起的全球气候变化应对议题。该团体成立之初曾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地区协调员+高校环保社团”形式的大学生网络,并通过这个网络做宣传全球气候变化的活动;同时,借助国际基金会和环保机构的资金支持,它组织了上百所中国高校的校园能耗调研、两次国际性青年气候会议和WWF主办的青年活动“20行动”等。但随着发起机构负责人的渐渐离去,这些机构也逐渐脱离了CYCAN。结果,到2010年5月,CYCAN已成为一个名存实亡的社团,虽经机构改革,基本上陷于停滞状态。对此,霍伟亚评论指出:“浮躁的、狂热的、浮夸的气候参与已经结束,曾经参与的、正在参与的、即将参与的青年人,需要思考,我们该如何重新参与气候议题”。[23] 与本文讨论主题相关的是,在天津会议上,中国环保团体成员一方面“有人每天去参与谈判、汇报信息、跟谈判者沟通、参与到国际NGO谈判的平台当中;也有举办很多不同议题的边会活动,也跟包括王石等企业家有交流。我们作为主人也办了一个欢迎活动,让来自世界各地一千多个参与气候变化工作的NGO同行,聚首一堂,了解中国的一些情况”[24]。也许正因为如此,中国气候变化谈判代表团团长解振华参观了中国环保组织的展位,并给出了“我们站在了同一战线上”这样的“高度评价”。而面对即将举行的“里约+20”纪念峰会,卢思骋认为中国环保NGO最需要传递的信息是,中国正在进行绿色转型,这其中包括以环保NGO为代表的民间力量的贡献,而NGO必须进行跨界合作,与企业和政府一起联手推动中国的绿色转型;西方国家倡导的“绿色经济”概念与里约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并没有实质性差异,而且意涵上要更狭窄些,而在实践中有淡化和回避西方对贫穷国家的历史责任和国际义务之嫌,所以发展中国家需要坚持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穷”的背景下来讨论“绿色经济”。 可以看出,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至多发挥了一种沟通对话渠道(中外政府之间和政府与NGO之间)的作用,而缺乏对引领时代/时尚(包括倡导一种更为激进版本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阐释)、动员公众施压促进现存政策体制变革等方面的担当。这方面的一个代表性实例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长期活动分子喻捷的自身经历及其反思。[25]她是国内环保团体中最早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NGO代表之一,2004年就参加了当年在阿根廷举行的联合国气候谈判会议(COP10)。但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她对于中国政府立场的思考是,“一个国家对于其能源结构的选择,除了环境和气候的约束,还要考虑经济性和能源安全,甚至装备生产的竞争力”。也就是说,中国政府代表的如下陈述是有道理的:“我们使用煤,不是因为我们喜欢煤,只是因为它是我们拥有的”。换句话说,“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其全球地位之重要,很多利益需权衡,方可获得次优的方案。例如,如果我们同时反对水电、核电和煤炭,那么最后我们能否给出一个答案,该用什么能源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种能源如何配比,负责任的国家该如何决策”。上述这些表述当然可以理解为中国环保团体及其活动精英(包括在华国际环保组织)在环境议题本身和政治上的成熟,即所谓的“知天命”,但与2004年初入道时在国际环境NGO网络会议上的慷慨陈辞(曾公开要求中国追随欧盟走低碳发展之路)相比,似乎所脱去的也不仅仅是鲁莽或稚气。由此不难理解,在“尽人事”方面,这些年“我变得没有过去激进了,声音没有过去大,没有过去坚定和强硬。从环境保护的一元论,移向了多元论,从进步或者落后的一元论,挪向了二元论,不再把拯救地球当作是使命”[26]。可以说,她的上述经历是众多国际环保参与活动家近年来心路历程的写照与缩影。 结论 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社会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而达成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主流性阐释尽管在意涵上不断趋于清晰与丰富,但在进一步的政策化及其应用机制上却本来就存在着先天性的不足与缺陷。这就使得,成员国政府很可能“合理”地利用这些先天性的不足与缺陷对该原则做出一种“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再阐释与政策创议,从而使该原则的全球化贯彻落实呈现为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国际性“囚徒困境”。以中国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相互关系为例的分析表明,缺乏了来自民间力量实质性推动的中国政府更容易坚持一种拒斥共同性、长远性和领导性责任维度的政治认知与政策立场,而以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为标志,民间环保团体似乎也更加趋向于采取一种与政府合作的立场,并得到了来自政府相关部门方面的积极性回应。这样一种“良性互动构型”(政府对环保NGO采取一种更加信任的态度,而环保NGO则拥有更为畅通的政府游说渠道)的形成,也许有助于环境非政府组织自身的成长并发挥一种更加建设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对自身善意批评与警示、更不用说主动社会抗争功能的遮掩甚至弃置,很可能不利于政府实现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政策和一般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阶段性提升,同时也会妨碍环境NGO自身的国际化拓展。[27]更有意思的是,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这种国际战略上的“保守化”倾向似乎与它们在国内战略上的渐趋保守呈现为一种对应,值得关注。[28]
[①]Andrew Moravcsik and Frank Schimmelfennig, ‘Liberal intergovernmentalism’, in Antje Wiener and Thomas Diez (eds.), European Integration Theories (New York: Campus, 2009), pp. 67-87;张曙光、张胜军:“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的自由主义政府间主义”,《国际论坛》2011年第3期,第60~64页。
[②]Wikipedia, ‘Rational choice theory’, http://en-wikipedia.org/wiki/Rational_choice_theory, accessed on 15 October2012; 刘少杰:《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李培林:“理性选择理论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3~55页。
[③]百度文库:《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http://wenku.baidu.com/view/a5ec4fdcad51f01dc281f195..html,2012年10月15日。
[④]百度百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http://baike.baidu.com/view/89815.htm,2012年10月15日。
[⑤]参见中国传动网:“英国风险评估公司Maplecroft将中国排为排放大国榜榜首”,http://www.chuandong.com/publish/report/2009/12/report_1_5738.html, 2012年10月15日。
[⑥]陈迎:“‘后京都时代’的挑战”,《人民日报》2005年12月14日,第3版。
[⑦]百度百科:《哥本哈根协议》,http://baike.baidu.com/view/3095521.htm,2012年10月15日。
[⑧]凤凰网·资讯频道:“聚焦绿色经济”,http://news.ifeng.com/world/,2012年9月5日。
[⑨]郇庆治:“重聚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共识:纪念里约峰会20周年”,《鄱阳湖学刊》2012年第3期,第5~25页。
[⑩]联合国正式文件:《我们希望的未来》,第二部分“再次做出政治承诺”之A“重申里约原则和以往的行动计划”,也就是第15条“我们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原则,包括该宣言原则7提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等”,2012年7月24日。而这种表述已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激烈争论之后的妥协性结果,而且更多具有象征性意义。相关争论参见世青创新中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谈判达成妥协”,http://youththinkerreview.diandian.com/post/2012-06-22/40028154931,2012年10月15日。
[11]百度百科:《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http://baike.baidu.com/view/242361.htm,2012年10月15日。
[12]Garret Hardi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162/3859 (1968), pp.1243-1248.
[13]唐书彪:“亲历者讲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由来”,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international/txt/2010-09/10/content_20905529.htm,2012年10月14日。
[14]马红漫:“‘后京都’时代是陷阱也是契机”,《新京报》2005年12月1日。
[15]法国《世界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表现突出’”,《参考消息》2008年12月14日。
[16]美联社等:“中国减排计划获广泛好评”,《参考消息》2009年11月27日。
[17]英国《金融时报》:“英报称中国酝酿减排‘大革命’”,《参考消息》2009年8月18日;彼得·福斯特:“‘绿色中国’会不会是空谈”,《参考消息》2009年8月20日。
[18]威廉·钱德勒:“中国减排承诺意义重大”;法新社:“外媒称中国暗示减排不需别国资助”,《参考消息》2009年12月15日。
[19]在2012年9月14日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举办的一个环境政策论坛上,国家发改委气候司的一位官员明确表达了“防止达成任何难以承担的约束性减排协议”的国际气候谈判立场,并批评了“以外促内”的节能减排政策思路的不现实性。
[20]陈冀俍:“分析气候变化阴谋论”,《青年环境评论》(试刊号),2010年12月,第16~18页。
[21]霍伟亚:“从历史中寻找智慧”,《青年环境评论》(第3期),2012年5月,第20页;温波:“坚持真心:从新闻学院到世界妇女大会”,《青年环境评论》(第3期),第34~37页;李君辉:“约翰内斯堡:那只是开始”,《青年环境评论》(第3期),第38~41页;喻捷:“知天命,尽人事:关于气候谈判的一些思考”,《青年环境评论》(第3期),第42~47页。
[22]霍伟亚:“反思环保组织的国际参与”,《青年环境评论》(第3期),2012年5月,第26~33页。
[23]霍伟亚:“CYCAN改革是什么宣言”,《青年环境评论》(试刊号),2010年12月,第31~33日。
[24]霍伟亚:“反思环保组织的国际参与”,《青年环境评论》(第3期),第30页。
[25]喻捷:“知天命,尽人事:关于气候谈判的一些思考”,《青年环境评论》(第3期),第42~47页。
[26]同上,第45页,第47页,第47页。
[27]霍伟亚:“中国青年需要把握平衡”,《青年环境评论》(第3期),第48~53页。
[28]郇庆治:“政治机会结构视角下的中国环境运动及其战略选择”,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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