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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
2011-04-09 01:48:06 来源: 作者: 【 】 浏览:933次 评论:0

 戚雯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农业农村获得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业持续高速增长,摆脱了农产品长期严重短缺的困境;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农村经济开始走向全面繁荣;大部分农民摆脱贫困,成功地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①],迈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但是,经济发展的同时,农村所面临的环境问题却日趋严重。随着各地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和“招商引资”热的经久不衰,以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方式的变化(比如化肥农药的普遍使用,地膜覆盖技术、大棚温室技术等新技术的采用等),农村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生活污染加剧、面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饮水安全存在隐患,直接影响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农村能否真正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同时对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制定更为系统的和有力的措施,防止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的途径。

10912日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要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其中一条即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同时,会议明确指出了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其中,“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作为重要内容被写上日程。

 

一、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现存的问题

(一)农业生产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在生态脆弱的西部地区,由于毁林开荒、围湖造田、草地开垦、过度放牧及坡地开垦等长期不合理的资源利用,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出现旱涝盐碱、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森林草原系统衰退等生态问题,同时,恶劣的生态环境与农村贫困交织在一起,不少地区陷入了“越垦越穷、越穷越垦”的恶性循环中。例如在云南省滇西北地区,由于特殊的地形地貌、复杂的气候环境,尤其是高海拔、气候冷凉、山高坡陡、土地贫瘠等因素,导致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植被恢复和演替过程非常缓慢,而且一旦破坏,极难恢复。多数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少、分布空间非常有限,生态适应能力低、对于外界干扰非常敏感,遇到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很容易陷入濒危境地甚至灭绝。加之滇西北少数民族众多,贫困面大,生产力水平低[②],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格外艰巨。

在东部平原集约化农业主产区和沿海及城郊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呈现为高投入、低效率、重污染的局面,农药、化肥施用量过高,农业灌溉水资源用量过大,导致水资源短缺、土壤综合肥力状况下降、农业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农业污染量已占到全国总污染量(指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及农业污染的总和)的1/31/2[1],农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地下渗漏和挥发等途径进入水体、大气,或吸附于土壤,不仅引起了水体、土壤和大气的污染,而且对农产品安全、人体健康乃至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乡镇企业造成的污染

乡镇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但由于受乡村自然经济影响,大部分企业缺乏全面规划、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差、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较落后,其中污染严重的冶炼、化工、造纸、电镀、采矿、机械等行业约占15%,且都缺乏防治污染措施[2],从而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厂区、污染点与农田、农村居民点交织在一起,更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污染。其污染具有量大、面广、毒性大、成分复杂、不易净化、难于治理等特点。目前,全国乡镇企业“三废”排放量占到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量的1/3,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的一半以上[③]特别是小型造纸厂对农村水域的污染、小型水泥厂对农村大气的污染、小型采矿厂对农村耕地的污染已十分突出。此外,乡镇企业布局也不合理,主要位于村庄;位于专门划定的各级工业园区内的只占5.2%,污染物处理率也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3]

今年9月,引起高层关注的“昆明阳宗海砷含量超标事件”即是乡镇企业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例子。917,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通报:“今年6月以来,环保部门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出现异常波动。经排查,沿湖8家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目前初步确定,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来源是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前身为澄江县磷肥厂,建立于1996年,是阳宗镇的乡镇企业。后来,该企业改制为锦业工贸有限公司,以生产磷酸钙和磷酸一铵为主。由于其违反国家规定,未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大量含砷废水在厂内循环;并且没有做防渗处理,多年积累的砷污染物逐步渗漏释放,污染地下水,导致阳宗海水体严重污染,并已影响到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据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阳宗海砷含量的超标相当于向水体投放了67公斤砷成品。阳宗海水体污染不仅直接影响了26596人的饮水安全[④],也使许多打渔为生的农户生活陷入困境[⑤]

(三)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造成污染

我国农村由于财力所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长期缺乏投入,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基本属于空白,完善的供水系统严重缺乏。由于农民生活习惯落后和环境管理滞后,每年产生的约1.2亿吨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全国农村年产生生活污水2500多万吨,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如浙江省环保局2002年进行的调查表明,农村聚居点的环境质量除了大气污染指标外,其余已经显著劣于城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口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以云南洱海面临的蓝藻威胁为例,由于长期污染导致湖水富营养化,洱海于1996年和2003年两次大规模暴发蓝藻,湖水的透明度从4骤跌至0.5,水质也一度下降到IV类。十多年来,大理市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整治洱海污染源,取得了明显成效[⑥]。但是今年6月,据云南大理州环保局官员透露,洱海目前正处于由中营养向富营养过渡的关键时期,已具备大面积暴发蓝藻的条件,只要有外部诱发条件,特别是如果遇到高温、少雨、低水位的年景,洱海极有可能面临蓝藻大面积暴发的威胁。

为什么污染治理典范的洱海今天又要面临蓝藻的威胁呢?根据200611月洱源县对洱海流域农村环境调研的结果可知,“洱源县境内没有大规模厂矿企业,对洱海主要入湖河道水质造成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基本上都来自于农村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4]据悉,目前,洱海流域内仍有宾馆、饭店、山庄、洗车场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洱海[⑦],且主要入湖河流除弥苴河外,永安江、罗时江、波罗江以及苍山十八溪中的部分溪流水质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大多还处在Ⅴ类或劣Ⅴ类。

(四)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首先,城市污染工业往农村转移,进一步导致了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从城市市区转移到农村地区的电镀、造纸、塑料等工业排放的酸性、含有害重金属的废水大多直接排入农田保护区的主灌河,对地下水源和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一些砖场、水泥厂等排放的粉尘、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直接造成了大气污染和农田土壤的严重破坏。这些都不仅带来了当地农作物的损失和农产品质量的下降,且直接影响到当地农民的正常生活。

其次,在城市废弃物的转移处置中,农村和农民承受了二次污染的严重损害后果。由于受资金、技术、利益等方面的影响,一些城市的垃圾、工业废弃物,未经处理便随意倾倒在农村的田野、坑塘地带,这些垃圾堆放所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可以污染约四倍于填埋场面积的环境。同时,垃圾堆放过程中,有机物分解,产生了多种酸性的代谢产物及水分,在雨水的淋滤作用下,垃圾中的重金属被溶解并随渗滤液流入到地表或渗入地下,垃圾中的病源微生物也可渗入滤液中,构成了有机物、重金属和病源微生物三位一体的污染源,造成农村的水土进一步恶化,并严重危害到农民的身体健康。

 

二、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修订了《农业法》《森林法》《水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地方来看,也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条例,但从全国而言,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上不完善

1.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缺位

我国农村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现有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法律分散在农业、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之中;另一方面,目前的相关规定和研究多侧重于农村污染防治方面的内容,对农村生态保护建设工作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5],这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

早在1995年,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就已达成共识:颁布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势在必行,因为这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全国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是强化农业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武器。但时至今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依然缺位[6]

2.现行相关法律缺乏实际操作性

我国虽然有7部环保专门法及众多的法律和规章,但详细性、明确性、可操作性却不够强,部分法律法规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只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宣言式的规定无法执行,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另外,不少地方性法规条文中涉及政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方面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和具体的奖惩措施,造成执法成为一句空话。例如,山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早在199111月和199412月就已分别颁布了《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实际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农业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存。

3.程序性法律保障不足

建立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防止行政职权滥用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很少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这势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上有缺陷

1.执法主体问题突出

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下,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混乱、职责不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问题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执法机构上下不对口,垂直关系混乱。以畜牧水产、农机、乡镇企业等执法机构为例,在中央一级属农业部内设机构,便于综合协调和监督。而到了地方表现为千姿百态,一些省市这些机构全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行设置,有的省里属农业厅(局)的内设机构,地市县属独立的平行机构,从而造成了垂直关系多元化和监督对象的“脱轨”现象。

其次,平行的执法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明确。以农业部为例,在农业部门外部,水利、林业、乡镇企业、农村办、以及工商、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均有一定的农村行政执法权;在农业部门内部,执法权分散于植保、种子、土肥、环保等各个机构中,形成了多元的执法主体,造成执法机构混乱、权力交叉、互相推诿、力量分散等问题。

再次,政事不分,机构设置不规范。目前很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是事业单位,有的还是企业单位,既管理又经营[7],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利益牵涉而降低执法效果,使大部分执法流于形式,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最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人员低学历的多,高学历的少,大多为非法律专业,对法律理解不深,甚至有的不懂法。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事实掌握不准,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有的以费代罚,甚至权钱交易而不能保证环境执法的质量。

2.执法程序不合规范

目前在农村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委托执法程序不规范。由于农村行政执法主体设置错综复杂,使许多农村行政执法机构脱离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使委托执法流于形式。同时,委托执法手续不全,有的在未办理委托执法授权书或合同书的情况下从事执法,有的还以被委托单位的身份从事处罚,造成程序上的违法。

二是执法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许多执法人员未严格按程序规定,凭习惯或经验执法,随意增设手续。

三是执法文书不规范。由于受执法人员素质限制,许多业务部门印发的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不相符。

3.执法效果难以到位

由于政府办企业的体制尚未完全转变,往往出现乡镇企业发生严重污染但地方政府行使行政干预不让企业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现象。而且由于乡镇企业领导经常与地方政府官员联系非常密切,基于利益驱动,往往形成新的执法阻力,对这些企业行使环境监督权往往难度也更大。从政府内部的职责来看,在政府转变职能过程中,执法职能和经营职能的界限模糊,使环境行政执法难以到位。

另外,农村行政执法工作受领导指示或政策干扰明显,使农村行政执法步履维艰。在农村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特定范围的传阅件),白头不如口头(领导口头批示)”现象,使农村行政执法步履维艰。

这些原因导致了在农村生态环境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等现象普遍存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村污染进一步加剧的原因之一。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上未落实

从理论上讲,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健全的,包括人大对政府执法的监督、政府自我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起步晚、体系不健全、监督无力,存在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环境监督机构未落实监督职责

首先,监督机构权威性不强。由于监督制度不健全,现实中很难维护人大的监督权威;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普及,司法监督难以解决实质问题;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盛行,政府的自我监督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农村执法监督体制形同虚设。

其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权被“架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是,作为负有统一监督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没有得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去实施执法监督权,很难去监督其它部门的环境执行工作,从而导致在实际环境执法中形成监督空档。

再次,各监督主体责任不明确。实践中常常出现监督机构之间互相推诿或者官官相护的现象,监督主体缺乏合力,难以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效果。

2.社会和舆论监督仍需加强

近年来,中国媒体在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和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经常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不适当地干预传媒活动,妨碍甚至禁止媒体报道某些涉及政府行为的情况。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问题而恶意阻挠;有的是对舆论监督抱有偏见,把正常的舆论监督当作是“破坏团结”、“给政府抹黑”的举动;也有的是因为制度缺失而导致对舆论监督保护不力。但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我国农村尚没有形成一个和谐的舆论监督环境,农民的环境监督意识仍然非常落后。

(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理念薄弱

1.地方政府法治理念薄弱,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

我国目前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仍未完全确立。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型法律秩序仍未被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型法律秩序所代替。尤其是广大农村干部,政策性意识浓厚,法律性意识较淡薄,致使许多法律法规在农村实施过程中给以政策化,以政策的原则性、实践性、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造成农村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障碍重重。

同时,由于我国农村环保法在整体上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宣传力度欠缺,农村环保法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头脑中仍是一个未知数,从而出现了一些农村干部为了本地区经济利益而置环保法不顾,采取“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策略来发展经济。这样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对立起来,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经济发展规律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2.农民对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欠缺。

目前,由于缺乏对农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农民缺乏生态环保意识,不能自觉、有效地保护好生态环境,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滥伐林木、大肆捕获珍稀动植物、大量使用农用化学用品、进行掠夺式粗放型经营、乱丢乱堆放生活垃圾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却忽视了环境效益,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三、农村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对策

(一)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1.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

鉴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特点,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⑨],在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反映农村生态环境客观规律、可以有效保护农村生态和治理农业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包括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治保护规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等方面。

通过综合立法和制度建设,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农村发展规划中,防治农药、化肥对环境的污染,强化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工业“三废”和城乡垃圾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建立和健全农业环境检测制度,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生态和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

由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单一部门难以胜任农村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因此建议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和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直接主持起草。

2.完善地方相关立法,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定。

对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在过去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则和执行措施,明确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各自的权利、义务、职责。同时,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详细、具体的责任体系,明确政府在保障农村生态环境中的义务以及不作为或者不恰当作为时要承担的责任,确保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切实执行。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可以根据“地方法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地方环境的实际情况先行出台针对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使农村经济活动和环保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制定的过程中要注意农村环保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便于实施性,最终构筑一个涵盖“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完善和针对性强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8]

3.完善程序性规定。

在立法过程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健全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

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如规定政府有关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

其次,应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等。

再次,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强制执行程序以及行政赔偿程序等。

(二)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

1.执法主体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有必要对现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向综合执法体制转变,即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宏观上的大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将所有涉及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职能集中于某一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执法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组织学习新法规,强化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意识;抓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设立法律咨询机构,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能力。

2.执法程序方面:

根据程序法律规定,环境执法人员必须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取得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遵守规章中关于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调查取证和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环境执法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等。

3.执法效果方面:

第一,要建立严格的环保问责制度。对那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使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污染事故频发的地方,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推行环保问责制度,能强化农村环保的执行力,严格追究有关官员和相关责任人在环保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迫使有关负责人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决心。

第二,把环保纳入党政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多年来,GDP是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硬指标之一,导致了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计环境成本,忽视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有必要把环保效绩考核作为考核官员的一个项目。要使地方政府真正重视自身的生态责任,就必须将生态责任纳入到绩效考核中,作为其中的硬指标,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使生态良好也成为“政绩”之一,从根本上调动地方政府对于环保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以责任刚性化实现良好的生态治理。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

1.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必须将农村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由环保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查。同时,实行环境执法的综合性监督检查与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专项检查相结合。

2.完善农村生态环境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已颁布实施,应当加快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行政赔偿与这三部法律的接轨,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

3.实行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降低群众监督的风险和成本。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从严处理,并公开曝光。

4.环保部门应当设立环境违法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支持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并对公众举报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查处。

(四)提高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农民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农民生态环保法律意识及其生态技能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的好坏。因此,政府必须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文艺、广告牌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大力宣传农村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加大农村中小学生的环保教育,利用植树节、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人口日、世界动物日等纪念日开展环保教育,加深巩固学生的环境意识。还要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加强农民的生态技能教育,提高其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与实现条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及可行性,为环境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结语

我国现代农业是在农业资源相对贫乏、农业环境相对脆弱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农业经济取得辉煌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当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目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农业自身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来自乡镇企业的污染、农村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以及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过程中的污染等方面。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法治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需要在立法、执法、监督和法治理念的宣传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以保护和改善我国本已相当脆弱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的建设,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我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加到4140多元,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479.

[]藏族、白族、纳西族、彝族、普米族、傈僳族、怒族、独龙族等10多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1.8%由于山高水深,交通不便,土地贫瘠,耕地稀少,加之科技普及程度低,市场经济发育不足,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还比较落后,贫困人口在总人口中还占有很大比重。因此,继续维持该地区长期延续下来的落后生产方式和粗放发展模式,不仅会危害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而且最终将破坏赖以生存和发展基础。

[]如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

[]与滇池污染所不同的是,砷污染直接影响的是人群健康。砷侵入人体后,容易诱发恶性肿瘤等疾病。

[]据采访,阳宗海畔左营村村民张自楷说,他种地的收入只有两千元,但打渔每年可以收入近两万元。“现在省里的‘三禁’通知下来后,我觉得以后的日子很渺茫。”

[]2007年,洱海水质总体保持在Ⅲ类,其中有4个月达到了Ⅱ类,200814月也达到了Ⅱ类。

[]统计数据显示,洱海流域共有宾馆、饭店、山庄127家,测算总排放污水量约为25.8万吨/年,其中绝大部分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仅有5家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污干管,其余直接或间接排入洱海。另据悉,洱海流域重点工业企业有28家,废水排放总量为134.27万吨/年。其中大部分工矿企业实现了达标排放或废水进入城市截污管网。但仍有少部分企业由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原因,虽然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废水仍然超标。洱源邓川医院及流域各乡镇卫生所废水仍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附近入湖河流;周城扎染大多分散加工,其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经附近河道流入洱海。

[]例如在现行《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环、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的现象发生和发展等。

[]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继制订了15个单项的环境法规,199911又出台了一部完整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其环保政策和法规有的已被欧盟用作共同准则的样板。瑞典的做法,可资借鉴。



[1]张国明,谢胜波.浅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与生态问题[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4):4254-4256.

[2]种明钊.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2.

[3]甄洪飞,袁慧湘,彭训广,.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2005(15):189-192.

[4]朱瑞昌.云南洱海流域农村环境调研完成[N].中国环境报,2006-11-9.

[5]周珂.环境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赵婴荣.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在广西召开[J].农药科学与管理, 1996, (1): 37.

[7]杜鹰.农业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234

[8]王黎.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58):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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