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平:简论加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谭 平 18995926868 摘要:在法治国家下,行政依法执法被认为是促使行政权力不侵犯相对人权利的最大保证,司法监督则是促进行政依法执法的有利武器。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不足,提出了改善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建议。 目 录 一、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概述 1、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概念、作用 2、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程序 3、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意义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现状与不足 (一)现状分析 1、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 2、审判机构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 (二)存在不足 1、检察机关司法监督存在的不足 2、审判机关司法监督存在的不足 三、加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对策 1、拓宽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 2、加大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3、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相对人权益保护内容 结 论 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 司法监督 完善对策 前言: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环境法治必将日趋完善。环境保护行政铁腕执法的联动与协同将成为新常态,联惩联治、实施“双罚制”、推进司法环保联动,必将进一步强化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 一、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概述 1、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概念、作用。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是指具有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如检察院、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要件,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行为。主要是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合法性监督,主要体现在监督执法主体资格、程序与形式、权限与范围、内容与依据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合理性监督,重点则是在法定范围内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客观有效、适度合理、遵循公平正义等,是对行政裁量权的一种评价和约束。其主要作用一是对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纠偏,二是督促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正确履职。 2、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程序。通过调查、评价进行处理、惩戒。司法机关通过调查、侦查等途径,全方位了解环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过程及后果;基于调查的事实,依于法律法规,作出分析和评价;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作出反应和采取措施,包括批评权、纠正权、撤销权等;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法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分、警诫以及处罚。 3、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意义。首先,司法监督程序的设置,对权力过度膨胀设置了障碍壁垒。其次,司法监督程序是实现司法监督的重要载体。只有通过程序上实施法律救济,才能对相关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进行纠正或是惩处,才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司法监督程序具体规定了监督主体、内容、步骤、权限等要素,对于规范监督行为,实现法律监督效力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现状及不足 (一)现状分析 1、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为宪法授权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构的监督作用体现在各个法律领域,当然也包含对环境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公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但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尚存在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职能,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无人或是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起诉讼的违法行为。 2、审判机构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裁决,是审判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加强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环境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4年6月正式成立,这在我国环境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将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建立,并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类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集中专属管辖,加强了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 (二)存在不足 1、检察机关司法监督存在的不足。一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操作性不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操作性不强,限制了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执法中进行事前防控的监督。二是整个司法监督过程中不够主动。在当前“事后监督”模式下,检察机关只能是在确实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错误,且有诉讼实体的情况才能发挥司法监督功能。而对于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控制,行政审判的及时参与等方面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 2、审判机关司法监督存在的不足。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规定有进步,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可针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未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但仍存在受案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中,只要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相对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尽管侵犯了其他合法权益,仍然无法起诉。 三、加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对策 近年来,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得到很大进步,颁布了新《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改进了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改进了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环境保护、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诉讼案件审理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但与实践相比,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建议: 1、拓宽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一是赋予相关社会组织环境行政起诉权。在合法环境资源权益因环境资源行政行为受到非实质性的损害时,除由试点检察机关行使行政起诉权外,授予公益环保组织以行政起诉权。二是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资金来源可从讼诉成功后行政主体支付的赔偿中提取或是由地方政府出资专项设置。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原告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公民维护社会公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大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一是将具有潜在危害环境公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提高检察机关事前控制参与度,在该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中,尚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损害的时候,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真正起到未雨绸缪的效果。二是加大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的监督。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须按照行政程序法或其它有关法规要求的程序进行,开展程序合法性审查,有利于促进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公平,有效防止权力寻租等现象。三是改进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未依法履行职责可提出限期整改的检察建议,相关环境行政机关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回复检察机关。但该规定设置在提起行政诉讼前的诉前必经程序,还应对环境行政预防措施不力以及存在职务犯罪隐患加强监督;四是对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进行再监督。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作出的不合法的环境行政裁决进行抗诉,也是对环境行政活动进行再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3、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相对人权益保护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法律救济机制,改变只针对人身权、财产权的诉讼受理机制,将环境行政相对人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合法权益纳入诉讼受理范围,确保其在受到行政主体违法侵害后,得到及时救助。 结论:通过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明确和强化环境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责任,做到依法执法、依法履责。解决环境问题不是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一家的事,也不是进行了司法监督就能解决,它离不开政府统领、部门协作、企业责任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奋斗。全面推进新常态下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减少环境污染,尚需全民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唐君荔,《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研究》;马品懿,《论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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