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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变诉讼,还有几步路?环境公益诉讼亟待完善审判机制
2012-12-20 10:34: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71次 评论:0
 刘爱良 傅辉雪


  今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学界呼唤十年之久的环境公益诉讼大门终于开启。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在严峻的环保形势及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下的司法破冰,也是环境维权遭遇法律尴尬后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的立法因应。立法大门确已开启,但如何让诉权变成诉讼,让污染事件成为环境案件,完善适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机制,是摆在当前司法机关面前的首要命题。


  审判组织专门化


  环境诉讼的专业性和环境案件的跨域性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组织的专门化。没有专业的司法队伍,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就无法应对复杂、专业的环境案件,更无法对抗经济优先的"地方保护"。


  审判组织的专门化必须实现审判机构专门化和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在现有法院组织体系中,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可以遵循云南昆明、江苏无锡等地的经验,在中院一级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在基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高院可以根据水域等环境要素分布特点及区域污染现状,设置跨区域的环保法庭。


  实现审判人员的专门化,一方面要通过选任、培训现有的审判人员,充实专职审判力量;另一方面可根据环境案件的特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专家陪审制度,吸引环保行政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的环境科学、环境法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同时在重大疑难案件,建立专家会商机制。


  明确立案协助制度


  从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瓶颈在于受案少、立案难。因此,如何将案件引入庭审,建立公益案件立案协助制度是避免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虚置的重中之重。


  当前,公益案件立法协助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着手:一是要发布环境公益案件立案指南,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等;二是重大案件司法提前介入。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司法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人民调解,创新司法确认模式;三是诉讼费用保障。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比照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收费原则,收取较低的诉讼费用。同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助专项基金,对于原告提起诉讼所需的取证、鉴定等必要开支进行救助;四是公益诉讼胜诉激励。对于胜诉的原告,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物质或者精神奖励。


  改进举证方法


  举证难、胜诉难让很多环境维权在司法程序面前望而却步。裁判方法应服从于裁判目的。在环境公益剑指环境污染面前,裁判方法(机制)的天平显然应向公益倾斜。


  其主要方法有:一是简易案件速裁。对于取证简便、事实清楚的环境公益案件,采取咨询、起诉、立案、调处、执行一站式服务;二是积极保全证据。涉及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应申请免担保证据保全。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在发现证据有灭失、损毁的,应主动进行证据保全。三是创新证明标准与类型。对于环境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后的证明可采用概括性行为与损害标准,不唯专业"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是求,扩大证人证言、专家意见、行政机关等证据类型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证明能力;四是裁判公示及效力扩张。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例指导制度,已判类似案件应当作为后判案件的裁判参考。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诉裁判,应当着重在环境污染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确认裁判结果的效力扩张机制,即公益裁判查明事实及结果可以溯及私益诉讼。


  整合执法资源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但是,公益诉讼面前的执行难,将会让英雄流血流泪的尴尬无限放大。


  环境公益案件裁判一般涉及的标的较大,赔偿项目多样,在充分利用司法执行职权的基础上,要重视与行政执法资源的联动机制。一是要公益裁判自动执行。对于胜诉的环境公益案件判决,可以比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环境审判组织直接转入执行机构进行执行;二是建立裁判执行委托机制。重视环境行政部门的信息、技术与执法资源,将公益诉讼案件裁决委托环境行政部门执行,建立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无缝对接。


  建立防滥诉机制


  放开环境公益诉讼容易造成滥诉,是许多司法实务界的忧虑。事实上,这个忧虑与传统"无讼"理念相悖,更何况面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社会公众,公益诉讼更可能无人问津。


  从已有的环保法庭门庭冷落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滥诉的可能性较小。当然,不排除随着民众观念的更新可能造成的个别滥诉情况,笔者认为较为适合国情的防滥诉机制是纠纷行政解决前置。即环境公益诉讼进入诉讼前,应先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环保部门处理不服时,再提起诉讼。这符合目前国内环境纠纷的解决现状,既发挥了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优势,也体现了纠纷司法终端解决的特点。


  作者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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