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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防治地面沉降 高铁等重大工程将受到严密监测
2012-12-11 10:16:1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13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记者 蔡新华 实习记者 刘静 上海报道 上海市日前拟通过地方立法防治地面沉降。今后,轨道交通、高铁、越江隧道等重大市政工程施工,将有更严密的地面沉降监测、控制和管理。


  据了解,《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将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定期联测,避免和减少地面沉降对重大市政工程设施的影响。


  地面沉降吁立法规范施工行为


  据介绍,地面沉降是危害上海的主要的地质灾害。历史数据统计,1921年至1965年,上海市累计沉降量约1.69米。从上世纪60年代起,上海市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防治沉降工作,经过长期努力,地面沉降得到了有效控制,1966年至2011年,上海市累计沉降量约为0.29米,年平均沉降量保持了逐年减少趋势。


  然而从近年来的检测情况看,上海市地面沉降速率总体上虽然有所减缓,但沉降不均匀现象较为突出。业内人士也指出,随着大规模、高强度市政工程的建设,特别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一步向深层发展,差异沉降现象将更为明显。因此,有关专家表示,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轨道交通需监测上报沉降数据


  记者了解到,历史上,过量抽取地下水和建筑工程深基坑降排水作业是影响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条例》草案中,针对这两大突出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和回灌相结合的制度,明确了深基坑施工设计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并对地面沉降防治的管理职责分工、规划编制与落实、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人工回灌是防治地面沉降的有效手段。《条例》草案明确,地下水开采运营单位按照分解的地下水回灌计划实施回灌作业。市供水管理处可与采灌井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协商约定超出回灌义务的地下水回灌量。


  随着城市高层、超高层建筑不断兴建,大规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动成为影响上海市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条例》草案规定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制度,明确将地面沉降易发区内7米以上的深基坑工程纳入危险性评估范围。


  此外,记者注意到,为了避免和减少地面沉降对轨道交通、高铁、磁悬浮、高架道路、越江隧道、跨海跨江桥梁和防汛墙等重大市政工程设施造成影响和危害,《条例》草案还明确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需定期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联测,同时明确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将日常监测数据定期报送相关部门,以便管理部门掌握有关数据信息,采取更好的防治措施。


  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上海市已建立起一张覆盖全市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达1000多处。


  据悉,《条例》草案还对一系列违反采灌地下水规定和违法施工、损坏沉降监测设施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如对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未完成规定回灌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采灌井损坏未委托资质单位实施封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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