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汪丹)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就《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因保护湿地权益受损的农民可获合理补偿。投资新建、恢复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利用湿地景观开发合法项目。 市政府法制办介绍,本市湿地面积曾占全市总面积的15%,随着气候变化和城市建设发展,到2008年底已锐减到3%。因此,本市启动湿地保护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为对现有资源做最大限度的保护,意见稿明确了“湿地”的概念本市河流、湖泊、沼泽、库塘和其他常年或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的地域。 湿地一旦被占用将难以恢复,且会破坏整体生态系统。意见稿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禁止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湿地因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经批准后,占用单位须建设不少于占用面积、类型相当的湿地,以实现占补平衡。 不过,为维护湿地生态效益,难免会对湿地资源所有者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意见稿提出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湿地保护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与合理补偿。 意见稿认为,湿地保护还得考虑经济发展,实现双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建设、恢复湿地,以扩大湿地面积,营造湿地景观。同时,鼓励社会投资新建、恢复湿地。投资的单位、个人可利用该湿地景观,开发与湿地功能相适应的项目。但不得改变基本功能、超出资源再生能力,也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 每年2月2日为“世界湿地日”,结合本市秋季天气良好、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湿地景观效果最佳的特点,意见稿将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设定为“北京湿地日”,开展湿地生态保护活动。 针对湿地保护范围,意见稿做出9项禁止性规定。其中,开垦、填埋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捡拾鸟蛋的,处以1000元罚款;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罚款。 此外,意见稿透露将建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园林绿化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向社会公布湿地面积、类型、分布,以及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生存状况等,同时建立湿地资源档案。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汪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