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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应对环境污染损害
2013-05-30 09:29: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258次 评论:0
贾爱玲


  编者按


  近年来,国际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2013年2月,我国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如何应对高环境风险行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际上在开展环境责任保险方面有哪些经验?中国环境报今日特刊发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运用环境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分散损失


  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尚无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保险,而是仅在必要时,就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或大气污染事故,以传统的、一般的责任保险单加以承保。及至70年代,保险公司的一般保险单上还有一些条款,将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臭气、振动、辐射、光害及温度变化等环境损害所造成的损失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1977年,法国环境责任保险翻开了新的一页:由法国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营(GARPOL)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GARPOL 的保险对象仅限于1976年《有害设施管制法》下的企业所产生工业和农业污染的环境公害危险。至此,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单独、反复性、渐进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1989年,法国组建了高风险污染保险集团,它由50个保险公司和15个再保险人组成,把大工矿企业的污染风险作为单独风险予以承保。


  法国采取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以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柔性渐进的保险模式。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不会造成有害事业主在经济措施与意愿上之反弹,危害公权力之行使。同时,由保险界与事业界主导,可以避免立法上之争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必须投保。在工厂、设施营运下,其污染物单独、重复或连续对环境产生的损害,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臭气、噪声、振动、光害所造成的损害,投保人可自愿投保。对造纸、洗染、啤酒及酿造业者则要求强制责任保险。


  法国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将此写入了1998年5月27日颁布的《法国环境法》。根据《法国环境法》第218/2条规定,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如果无法证明他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


  在GARPOL 模式下,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无法通过民事赔偿手段得到救济时,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消除污染所支出的费用。但赔偿额超过200万法郎时,应提交专门的技术委员会附加意见。


  被保险人必须遵从法律和保险单所规定的条件,充分履行不使用造成污染的设施、安装损害防止设施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且根据保险单中的控制条款,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不经预先通知而随时前往被保险人的工厂、设施查看,以便促使被保险人采取改进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如果因故意或重大疏忽而违背保险合同条款,或违反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则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赔偿。


  设立补偿或赔偿基金,向受害人提供救济


  在实践中,因事故的特殊性或赔偿社会化的要求,仍有不少危险责任类型,依据《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某些特别法或特别法的解释以及近邻妨害法理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适用无过错责任。且这些特别立法大都伴随有相应的补偿或赔偿基金、责任保险、财务保证等制度作为补充,以保证在侵权行为人缺乏清偿能力时,能及时向受害人提供救济。


  法国《民航法》第L142-2条规定,航空公司对因飞机噪声造成的地面人身、财产的损害,应负无过失赔偿责任,且无法定最高赔偿额限制。早在1973年,法国就针对机场噪声给相邻地面居民造成的损害,通过向航空公司征收噪声特许金,设立了损害补偿基金,用于治理戴高乐机场和奥利机场的噪声公害。


  从1975年开始,法国还开始征收飞机降落特别税,用于补偿机场相邻地区居民的迁移、购置机场土地或设置居住房屋的隔音设施。1992年12月31日的92/1444号法令又将噪声基金制度推广到整个法国,适用于法国机场周边居民的噪声损害赔偿,要求航空公司根据“飞机重量、飞机噪声程度、机场规模和位置、起飞时间等”按起飞频次向基金缴款。


  法国的环境税收入95%都是专款专用,而且几乎每一项环境税收入都形成了相应的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基金。因水污染而受害时,由水源财政局收取设立的补偿基金救济受害人;农作物受野兽侵害的,由中央狩猎局设立的补偿基金救济受害人等。这两个基金的共同点在于:救济污染者无能力赔偿、污染者不明或污染者免责的环境损害。


  1995年2月2日,第95-101号法令制定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又称Barnier法),再次强调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并向污染企业征税以建立无主污染场所的公共救济基金(Public remediation oforphan sites),并引入了一项称为TGAP(General TaxonPollutingActivities)的税收制度为基金提供资金保障。


  在《核损害赔偿法》中,法国有关核子能的损害赔偿类型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原子事故,另一类是核子能船舶事故。一般原子能事故责任的内容为:原子能设备的营运者,因自己设备或为自己使用而输送,导致原子能事故,除该事故是处于战争、内乱、暴动或异常的自然灾害外,均应负责任,营运者的最高赔偿额为5000万法郎。如果其损害超过此最高限额,国家应在6亿法郎范围之内负补偿责任。


  核子能船舶事故责任成立于1965年,其责任内容为:核子船舶的运送人,就船舶的原子能事故发生的核子损害,不问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运送人的最高赔偿额为5亿法郎,超过部分由国家补偿。为了加强赔偿的实现,运送人须预先提供担保,并参加责任保险,且预先提供的担保只限于赔偿核子损害时才能动用。


  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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