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土政策为何屡禁不止?
2013-05-15 08:57: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283次 评论:0
◆王连波

 

    某地政府最近实施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园区发展环境,规范涉企行业行政审批、执法和收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涉及入企执法检查的,要填写《准许入企执法检查通知书》,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涉及入企收费的,要填写《准许入企收费通知书》,报县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执行。”在我国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再度公然出现这样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人们不禁要问:政府限制环保正常执法的土政策何时休?


  近些年来,经济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群化,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一些地方人民政府纷纷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不少欠发达地区为招商引资,出台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为园区经济发展乱开绿灯。


  譬如,有的规定在项目引进之前,不准环保部门介入,推行所谓“保姆式”、“一站式”、“便捷式”服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致使园区出现了很多未批先建、越权越级审批的非法建设项目。有的对园区设立“企业宁静日”,实行“封闭式管理”,规定环保、安监等执法部门每年入园入企的执法检查次数。有的对园区企业实行“检查准入制、处罚核准制、收费审批制”,规定环保等部门进入园区企业检查,要预先报告园区负责人和主管副县长,经层层签字审批之后方可实施。有的对入园企业承诺实行“低限(零)收费、低限(零)处罚”。有的对园区的重点污染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公开对抗上级环保部门的“挂牌督办”,包庇和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等。


  这些土政策给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危害。首先,它干扰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些土政策,有悖于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是对环境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与中央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战略思想格格不入。土政策的泛滥和实施,直接助长了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的形成。


  其次,它限制和阻碍了环境执法,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祸根。由于土政策对环境执法与监管设置了各种各样的条条框框,致使环保执法人员不能对入园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一些园区成为环境保护监管的盲区,成为“水泼不进、针扎不进”的环保死角。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肇事企业将蒙受经济损失之痛,相邻百姓将承受环境污染之灾,地方政府将遭受非法行政之责。


  土政策危害多多,必须击碎废止。早在2007年4月,我国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监察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违法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文件的通知》要求,对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可是时隔6年了,一些地方的土政策至今依然变相出台。


  土政策为何屡禁不止?究其根源,主要有四:其一,地方政府扭曲的发展观与政绩观在作祟。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只管企业纳税,不管企业偷排偷放。自上而下偏重于GDP指标的干部实绩考核机制亦助长了地方政府轻视生态环境建设的思想。其二,党政一把手凭主观愿望、拍脑袋办事。一些党政一把手有发展经济、改善发展环境的良好愿望,但遇到问题却不善学习和调查研究,陶醉于“我说了算”,致使土政策违背法律、违背事实、违背民意。其三,地方环保部门发挥参谋作用不到位。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怕”字当头,怕当面提意见得罪顶头上司,怕否定领导主张而丢掉“乌纱帽”,因而不敢直言上谏。既使那些违背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条款落在纸上,公布于红头文件之中,依就听之任之。其四,地方监察部门查处不力。一些地方监察部门在清理土政策时,或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或碍于情面、官官相护,致使土政策清理不到位,存在死角。


  笔者认为,“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只要真抓实干,真清真纠,土政策必将无地可容。


  一是地方环保部门面对即将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要敢于说不。各级地方环保部门是预防土政策出台的第一道防线。在参与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把关,敢于说不。


  二是政府监察部门对已出台并实施的土政策,要敢于叫停。如果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关系比作婆媳关系的话,那么,让媳妇举报和纠正婆婆的错误过失,作为媳妇的确有难言之隐、难于作为。这就要求上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监察力度,采取明察暗访、自纠与举报相结合等有力形式,深挖细找违法违规的土政策。为避免和减少人情矛盾,建议采取中央查市级、省级查县级的跨越式清查策略,对土政策形成强劲的打压态势。对于主要内容或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文件,坚决给予废止或修正。对于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地方政府清理和纠正土政策,要善于治本。引发地方政府制定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的表面和直接原因是针对企业的“老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新三乱”(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问题。现实中确有一些执法部门对企业实施“新老三乱”,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危害,给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新老三乱”问题的根源,又在于一些职能部门靠收费养人、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等。比如,有的地区县级以下环保部门,大部分存在人员超编问题,有很多工作人员的工资靠部门自收自支,只有少数人员享受着县级财政开支。有的部门为了养人,不断加大对企业的收费力度和处罚力度,“乱”字也由此随同产生。有的虽然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制度,但也逃脱不了“吃排污费”的嫌疑。因此,治理土政策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地方政府应着重解决环保部门人员超编、待遇偏低、素质较差等方面的问题。


  四是各级环保及普法部门在治理土政策时,要善于宣传。作为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不可能了解所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这就要求地方各级环保、普法和宣传部门平时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各级领导关注的环境执法、依法收费等热点和敏感问题,要依法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为领导决策和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预警,避免政府规范文件出现失误与偏差。

责任编辑:dongzelaw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