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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公益诉讼难在哪里?
2013-04-23 09:06:23 来源: 作者: 【 】 浏览:306次 评论:0
资敏


  一面是环境污染案件的频频发生,一面是环保法庭的无案可审。我国大部分环保法庭成立后,其运行状况远远没有达到理想中的状态,环境公益诉讼进展不快是其中主要原因。


  环境公益诉讼到底有多难?我们似乎可以从曲靖环境公益诉讼案看出一些究竟。


  2011年8月,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将5000多吨工业铬渣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茨营乡、越州镇的山上,铬渣长时间堆放及雨水冲刷对附近水源与土壤造成污染。两个月后,与污染企业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环保NGO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立案。案件的被告就是因铬渣污染而被媒体持续曝光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界、公益界人士认为,草根NGO获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环境公益诉讼“里程碑”式意义。


  尽管这起环境公益诉讼得以立案,可是过程并不轻松。两家环保NGO组织三次到现场取证,重重阻挠,取样证据甚至遭围抢。


  在最初的起诉状中,曲靖市环保局只是诉讼第三方,但递交诉状不久,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致电自然之友建议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共同原告。理由是,把环保局列为原告取证容易,由NGO取证困难。其次,环境损害的评估费用很高,NGO拿不出如此多的评估费,而环保局则可以先行支付一定的评估费用。


  原告在这次诉讼请求中提出,“陆良化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其已倾倒和堆存铬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陆良化工”还需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1000万元,用于铬渣污染的治理和南盘江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


  “因为公共利益的赔偿,不能支付给原告,只能建立生态基金,由环保局代管,用于环境修复。这也是我们将环保局列为共同原告的一个原因”,环保NGO组织相关人员说道。


  尽管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一波三折,但是法律界人士评价,由国内草根环保组织发起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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