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运
《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施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全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范围囊括了利用暗管偷排等16类违法行为。
据了解,《办法》旨在进一步改善贵阳市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监督,以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贵阳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即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等。举报一经查实,由贵阳市生态文明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生态文明委将根据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处罚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件50元~2000元。
□16类违法行为可举报
记者了解到,被列入举报范围的事项具体包括: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工业企业向水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等物质的;非法倾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而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此外,以下行为也在举报范围之列: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15小”和“新6小”企业;或这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或淘汰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接受并使用的;以引进、合资、招商等名义进口、转移、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3种举报方式可选择
《办法》明确了电话举报、书面举报、口头举报3种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拨打“0851-12369”环境保护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举报)举报,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还可以到贵阳市辖区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需要注意的是,在举报时,举报人应向执法部门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发生地址及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此外,还应该提供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将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案件办理终结后,环保部门将在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天内,通知举报人申请领取奖金,超期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此外,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案件,经环保部门查实后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程序对匿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无法确认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和手机号码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有多个举报人对同一起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进行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环保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对于虚假举报,《办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办法》也明确了问责途径。如果执法人员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