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涛
2012年7月,有群众向四川省某县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96960”进行电话投诉,反映位于县城某居民楼新开办的一家娱乐会所在晚上营业时噪声太大,居民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
对此问题,县纪委、监察局立即召集县公安、工商、环保、文化和卫生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定成立联合检查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责,对这家娱乐会所进行调查处理。
在专题会上,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取缔是前置审批部门的事,工商部门只有责令当事人改正的权利。而文化部门有关负责人却提出,县城凡是没有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其问题都是县环保部门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那么,县环保部门对这些文化娱乐场所为什么没有办理环评批准文件等环保相关手续?对此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新建娱乐场所有哪些前置条件?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后,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有效期限;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由此可知,新建文化娱乐场所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的审批手续,有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消防、卫生、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而在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的审批手续只有消防、卫生、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从法律效力上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效力高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要有环保部门出具的此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核发营业执照,而并非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即行政审批文件)。
据了解,这家娱乐会所于2011年9月下旬开始建设(装修),同年11月下旬正式投入营业。同时查明,此娱乐会所除办理了消防手续外,既未在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未在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更未在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及此娱乐会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二、环保部门为什么没办审批手续?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居民楼内不得设娱乐场所”和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及四川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2年1月29日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在设立上,娱乐场所应采用企业组织形式设立,有相适应的资金,拟设立场所的建筑综合属性,其房产证书载明事项不得是住宅和商住性质,不得设立在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也就是说,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其产权证书上面是住宅和商住性质的地方以及含有住宅的建筑物内。
据了解,这家娱乐会所位于县城某居民楼二楼,按照上述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办理这一娱乐会所的环境保护批准文件(即行政审批文件),所以也就不存在环保部门出具这一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这也说明,县环保部门是在依法办事,在依法行政。
对此问题,环保部门有的同志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文化部门是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对于新建的文化娱乐场所前置把关的责任在文化部门,环保部门只是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严把噪声是否超标这一关。
笔者认为,对于新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保前置行政审批问题,我们既要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也要执行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的设立有禁止性的条款规定,任何前置审批部门都要执行禁止性的条款规定,不得办理行政审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所以,笔者认为,新建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先由文化部门预审后,再报前置审批部门依法审批。如果此娱乐场所设立的地点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有关文化娱乐场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禁止设立的地点,那么,文化部门的预审则不应通过。这时,文化部门应及时将此情况通报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所以就不存在环保等前置许可部门的前置许可批文。
如果经营场所所处的位置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有关文化娱乐场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禁止设立的地点,那么文化部门的预审则应该通过。这时,文化部门也应及时将此情况通报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或者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凭文化部门通过的预审文件,然后才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这一娱乐场所还必须取得有环保部门出具的此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核发营业执照。
三、噪声扰民该由谁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加之这一娱乐会所又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四川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月联合发出《关于贯彻〈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的,县级文化部门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家娱乐会所位于县城某居民楼,由于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应由县级文化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加之这一娱乐会所也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在听完县环保部门参会人员的汇报后,县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做出如下决定:县工商部门负责对这一娱乐会所的取缔工作;如果这一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保部门也要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具有前置审批的其他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各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向县纪委、监察局做出书面汇报。
作者单位:四川省通江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