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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追偿遏制环境污染事件
2013-02-08 09:09: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465次 评论:0
日前,受到金山水污染事件影响的松江区泖港水厂恢复供水,金山一水厂水质也已恢复正常。


  然而,水质虽已恢复,其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却无法当作从未发生过。那么,谁应该对污染事件中身心遭受损害的市民进行赔偿?谁应该为后续的环境治理买单?环境污染事件是否还是要走“企业污染、政府治理”老路?这些问题都引人深思。


  据上海警方透露,造成化学品泄漏的物流企业责任人、肇事者10余人已被控制,其中4名相关责任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记者日前从上海检察机关获悉,涉嫌肇事的物流公司及责任人除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负责清理河道及处置污染物的相关政府部门也可向其提出民事诉讼,追偿相关清污费用。


  有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在金山水污染事件中,不仅污染者要承担侵权责任,只要受害人受到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对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这位法律人士表示,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治理应采取“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处置污染事件的相关部门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并对清污支出进行汇总,以便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后,对肇事企业及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


  此次金山水污染事件不仅导致居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还造成了大气污染,污染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更应赔偿其破坏环境所造成的损失。“除了清污部门外,受到侵害的个人也可积极搜集证据,对个人受到的损失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这位法律人士对记者说。


  记者获悉,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意味着危及不特定的民事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肇事人,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外,也可通过公益诉讼来消除危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这位法律专家认为,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往往与违法成本过低有关,通过公益诉讼等途径对污染者进行追偿,可以有效地让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得以弥补,也可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


  一位从事环境诉讼的律师告诉记者,与此前上海曾发生过的几起污染环境事故案件相比,此次金山水污染事件不仅影响了金山区、松江区8000户人家3万居民的生活用水,还导致不少人因吸入刺激性气味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些后果已经使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污染者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一些民间组织也可以就此向污染者提起公益诉讼。


  这名律师表示,当前急需建立起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配套的机制,来应对类似污染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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