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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无遮挡 漫天尘飞扬 沙依巴克区6家建筑施工单位受处罚
2013-01-31 10:59:4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451次 评论:0
 刘定慧


  这一案件要追溯到2011年。当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环保局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了扬尘污染检查。检查发现,沙依巴克区内6家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沙依巴克区环保局分别依法处罚5万元,并要求在7日内完成整改。


  □ 基本案情


  环境监察人员先来到仓房沟路的某小区进行检查。检查中,监察人员发现,这处建设工地道路没有硬化,建筑材料没有覆盖,且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工地内过往道路上满是尘土和小石子,部分路段泥泞不堪,成了“水泥路”,并且施工现场没有完全用围栏隔挡。


  据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某介绍,这处施工现场有6家施工单位,分别是新疆A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C建设公司、新疆D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E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F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工地周边要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


  早在之前一个月,沙依巴克区环保局就要求这6家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了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


  但一个多月过去了,这处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状况并未得到很大的改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沙依巴克区环保局分别对上述6家施工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并要求其在7日内完成整改。


  □ 涉及的法律问题


  对于建筑施工现场堆放、砂石、灰土、搬迁渣土造成扬尘污染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做了一系列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违反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违反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四十三条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 本案启示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依据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建筑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的地点不在城市市区,不能适用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


  总之,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均有一定的适用范围,环保部门在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时需要给予适度的关注。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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