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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放射源处置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2013-01-23 13:34:30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287次 评论:0
废旧放射源的收贮是整个核技术利用过程中的末端,是对放射源实施“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监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因此,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且科学安全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及处置机制,对于促进核技术的安全有效利用、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辐射环境的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状——企业规避责任,环境潜藏风险,政府无奈埋单,废旧放射源送贮难的困局亟待破解


  我国现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和辐射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放射源使用单位是废旧放射源送贮的责任主体,其生产装置和设备退役所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应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收贮,并且由放射源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置、收贮费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多年来,废旧放射源送贮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各级监管部门。


  笔者所在的省份近年来先后有3家辐照企业相继退役,由此产生了200余枚I类放射源需要送贮。这3家企业退役的情况虽然不尽相同,但监管部门却遇到了一个同样的难题,即企业退役过程中废旧放射源送贮所产生的高额费用究竟由谁承担?


  从法律责任上讲,企业承担相应费用义不容辞,责无旁贷。但受经济利益驱使和其他各种因素影响,面对1枚Ⅰ类放射源就需要支付近20万元的高额送贮费用,企业总会以自身经营不善、亏损破产倒闭、企业法人出走等种种理由拒绝承担送贮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为了确保当地环境安全,只得为污染行为和环境风险埋单。近年来,河南省已先后为送贮放射源支付了约700多万元的财政资金。


  除上述情况之外,各地的医疗系统每年还会产生为数不少的医用I类放射源。这些放射源大都处于使用单位不愿花钱送贮、监管部门着急但十分无奈的局面。散落在社会上的这些高活度的放射源,在防护屏蔽措施还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无疑会对辐射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不小的安全隐患。环保部门曾试图采取多种措施推进这些医用放射源的送贮工作,但至今收效甚微。


  成因——行业垄断,价格高企,处置机制不完善是废旧放射源送贮难的症结所在


  当前废旧放射源送贮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讲,是放射源使用单位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少数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惜污染环境、危及公共安全。从客观上讲,不外乎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近乎垄断的行业特征是废旧放射源送贮难的根本原因。废旧放射源收贮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且存在一定的风险。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内专门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单位非常少,尤其是收贮高活度放射源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由于缺乏市场竞争,实际上存在的行业垄断无疑是造成送贮经费高企的重要推手。在高昂的送贮费用面前,许多放射源使用单位望而生畏,以致采取久拖不送、消极观望的态度,或者以种种理由迫使政府为其埋单。


  另一方面,处置机制的不完善是造成废旧放射源送贮难的重要原因。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讲,尽管法律条文有明确相关规定,但面对一些企业逃避责任、不愿花钱送贮的现状,监管部门依然处于强制执行难的窘境。当然,其中不乏一些企业的确因亏损倒闭而无力送贮。


  从经济层面来讲,这一行业在准入时,在机制设计上对进入的企业缺乏一些制约性的措施。在这方面,其他行业在运用经济杠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上已经有一些成功的做法。如河南省矿山开采企业在矿山开采之前和生产过程中,须预先并定期缴纳生态保证金,这就为日后的生态修复治理提供了资金上的保证,真正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公平原则。而核技术利用行业在这方面机制的缺失,无疑为日后废旧放射源的送贮增加了难度,埋下了隐患。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当前我国废旧放射源处置的机制还不完善,存在着送贮渠道狭窄、收贮方式单一、市场缺乏竟争、强制手段无力、政府调控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核与辐射环境的安全,也妨碍了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面对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制度和机制的改革,才能破解废旧放射源送贮难这一困局。


  出路——废旧放射源收送贮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解决当前废旧放射源送贮难的问题,除了要增强核技术从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其社会责任感之外,建立健全完善的废旧放射源处置机制,无疑是治本之策。


  一是建立废旧放射源送贮的保证金制度。破解当前废旧放射源送贮的困局,关键在于解决相对固定资金来源,而建立废旧放射源送贮的保证金制度是简便易行的方法。即企业在购买放射源时,按照放射源类别分级或活度,由生产厂家或进口商代收使用单位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当送贮企业在退役之时足额支付收贮费用的情况时,原先缴纳的保证金可如数返还使用单位;当使用单位在废旧放射源送贮过程中不愿或者无力支付送贮经费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可启用企业事先缴纳的保证金,以支付送贮费用。


  笔者以为,这一做法合情合理,对那些社会责任感缺失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约束力。


  二是制定废旧放射源收贮指导价格。由于废旧放射源送贮的特殊要求和严格的条件限制,废旧放射源的处置完全实现市场化有一定的困难。为防止价格垄断,保证送贮渠道的畅通,国家应该制定废旧放射源的收贮指导价格,既保证收贮企业的合理利润,又能使用源单位负担得起送贮的费用,从而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放射源送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收贮企业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收贮经费,不利于核技术应用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在现行的体制机制下,对于那些明明具有支付送贮资金能力却不愿承担相关费用的放射源使用单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必要时可依靠法律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如通过法院实施强制执行、通过金融系统冻结资金等措施,督促企业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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