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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险评估目标不仅是维稳
2013-01-16 09:54:5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278次 评论:0

张志红


  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如何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挑战。特别是近年来,维稳的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同时急速攀升。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源于地方政府“自下而上”的创新机制,如果将其政策目标仅仅锁定在“维稳”的贡献上,未免忽视了这一机制内生的重要价值,即立足评估,意在寻求能够让老百姓易于接受的发展性政策方案,实现稳定与发展的互促共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质上是一种“倒逼”逻辑,以“维稳”为主轴,推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实现经济社会的有序良性发展。


  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质就是前置的政策评估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决策重视后期的政策绩效评估,而且主要是基于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大多忽视前置的政策评估,尤其是价值、态度和个人偏好等主观因素的评价至今尚未有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


  从西方国家政策评估的实践来看,政策评估已经从第一代简单的测量取向的评估“升级换代”到第四代,即特别重视政策利害关系人对于政策的反应态度和意见。


  目前,各地推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上就是政策影响评估,主要是对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决策及其建设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降低不必要的政策执行成本,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大量矛盾纠纷。


  一些地方官员担心由于风险评估可能降低经济发展效率的疑虑。事实上,由于决策的专业性和政府管理的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风险评估的前置,将很少出现全面否决政府决策方案的局面。


  从政府过程的角度来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后补的意见表达和意见综合


  虽然意见表达是政府过程的开端,但是在中国政府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意见表达”与党主导的“意见综合”是交错进行的。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决策制定过程往往是直接从内部起草决策方案开始,群众的利益和意见很容易“被官员代表”。出现了过度强调发展速度和决策效率,忽视群众意见表达等问题。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设置,是在政府政策方案形成之后,具体执行之前,补充性地增加群众的意见表达,并由决策部门主导各方面的意见综合阶段。尽管风险评估机制是后补性地听取群众的意见,但是总比之前忽略群众自我利益表达要好一些。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全面推行,尝到“甜头”的地方官员也将主动理顺这种错置的意见表达和综合,将后补变为前置,切实有效地降低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真正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推动当地社会全面发展。


  从政府发展的历程来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利于促进产出式民主,构建责任政府


  在以往的一些政策制定过程中,政府忽视在公民广泛参与情况下制定出某些公共政策,由于缺乏百姓的认可,往往事与愿违,要么“好政策”被束之高阁无法推行,要么政策推行起来困难重重,执行成本大大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是要将这种传统的“替民做主”的政府独断的决策方式,转换为“与民做主”的政民协作式决策方式,全面构建责任政府。


  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政策评估将群众的政治参与吸引到具体的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和结果上,避免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化以及被外在力量左右的可能性,同时在评估的过程中培养当地居民参与地方管理的能力和积极性,有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强调属地管理和决策责任,有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在评估的过程中,全面开放透明的决策信息沟通,避免了政府决策的封闭性,有利于政府厘清自己的职责边界,一改原先单纯地把群众放在“被管理者”位置的做法,将群众、民间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平等地吸纳到决策过程中来。


  社会稳定风险机制政策实现重在完善细节,绝不能大而化之,流于形式


  社会风险评估作为一种新生的政府决策运行机制,在今后的推行中,理念和制度框架不是问题,因为先行先试的地方政府为后来者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基础和行为标杆。关键性问题在于评估的过程中,具体细节的完善,将直接决定评估的实际效果。


  例如何谓“重大”风险?在生态环境方面,一些地方针对群众可能“不理解、不认同、不满意、不支持”的环节进行排查,将风险分为较小、中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5个等级,但这些全部是定性的表述,缺乏具体程度和范围的规定。显然重大与否,在于官员自身认识决定,这个标准很难确定,直接导致政策执行的难度?


  再比如有关评估机构参与问题,北京、四川省市地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两种选择可以视情况自由选择。如何保证评估的中立性和公平性?评估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问题又如何保障?鉴于此,今后地方政府还应立足实际,将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有效结合起来,才有可能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此外,必须保持一定的警醒,如果政府部门仅仅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当成“维稳”的唯一灵丹妙药,而不注重自身决策机制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这一创举就有可能成为政府改革的又一片浮云。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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