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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楠   张甲娜 :论环境法学方法论之生态化
2012-12-12 10:31:20 来源: 作者: 【 】 浏览:752次 评论:0
肖楠[278]张甲娜[279]
摘要:法学方法论对环境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法学方法论依据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将人类与自然相互隔离,将整体的、系统的自然世界客观规律人为地划分为 “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中超脱出来,要求人们为了生态整体的利益自觉主动地限制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物质需求、经济增长和生活消费,而不只是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类理性的法律既要符合社会规律也要符合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这样的法律理性才能使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序的进行。
关键词: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化;
 
一、法学方法论与环境法学研究
(一)方法论与环境法学研究的关系
所有关于理论问题的探讨,都要归根于方法论的探讨;而理论问题的变革都归根于方法论的变革,因此只有方法论上的科学更新才能为该学科带来一种突破与进展。巴甫洛夫曾说道:“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280]拉伦茨教授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也提到说:“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但是在我国的法学研究领域,却缺乏最方法论的研究和重视,梁慧星先生曾说:“我国大陆法学忽视方法之倾向更为严重,此是不争之事实”。[281]
毋庸置疑,法学方法论对环境法学的研究和拓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方法论可以为理论框架的确立起指导作用。就像前面所提到的那样,对于方法论而言,其所关注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具体方法问题,明确的合理的假定以及基本的研究立场对于方法论而言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研究活动的基本框架只有具备这些要素的时候才能建立。就像社会法学派将法律作为社会过程的一个内容,二自然法学派则侧重于一个人为本位。理论框架的确立对于方法论的研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政治学者就曾指出:“一些在政治学方面被看做较有独到见解的和比较有用的著作,是由经济学家所撰写的,他们从自己学科的工具箱中取出的合理的概念和模式应用到政治学上获得了成功。”[282]第二,环境法学研究需要方法论来为其深化。“学科发展与深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继承,即对前贤的研究成果进行清理,吸收其精华,作为学术绵延与发展的“薪火”;二是借鉴,即借鉴其他学科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方法论因解释框架、论述格式上的共通性而更应加以重视,必须大胆借鉴,为我所用”。[283]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同时也还还表现在,“研究国家活动某一领域法律调整规范和条件的专门部门法律学科也使用该方法论的规律”。[284]俄国著名生物学家巴甫洛夫曾说到:“科学是随着研究法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着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因此,我们头等重要的任务乃是制定研究法。”[285]
(二)法学方法论
想要实现法律的生态化,不仅要对传统法律进行合理的扬弃和整合,同时还要对法律生态化进行创新。前者是指将法律生态化的要求不断渗透到各部门法之中,推动它向法律生态化方向的变迁;后者主要指必须超越传统法律,按照环境时代的要求,进行法律生态化的创新。而法律生态化创新的实现则取决于法学方法论的运用。由此可见,在法律生态化的变革中,法学方法论的创新起着十分深远的作用。
所谓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学的研究方法加以研究,得出一般性理论的一种方法论。“法学方法论一方面既是反思法学认识过程而得的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成为构建法学理论的重要条件和要素,是一定法学理论、概念和体系形成的手段和逻辑前提”。[286]法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有关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理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世俗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属于形而下的范畴;二是涉及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有关法哲学、法理学的问题, 即有关对这种方法的外向性的哲学探究所进行的辨思和论断,具有思辨性和高度的抽象性 ,属于形而上的范畴。[287]由此可知,法学方法论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便显现出来了。
二、“生态化”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一)何谓“生态化”
“生态” 一词源于希腊文。在希腊文中“Eco”是由词根“oikos”演化而来,后来成为生态学“Ecology”的词干。“oikos”表示住所,其意为住所或栖息地.生态就是“家”、 “所” “栖息地”的意思。1866年德国动物学家赫克尔在他的《有机体普通形态学》一书中正式提出“生态”一词,摆脱了传统的从生物个体出发的、孤立的思考方式,认识到一切生物都是环境整体的一部分,提出“生态”就是生物与环境的关系。他明确提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有机体和无机环境全部关系的科学”。在生态学中,对生态系统的研究最重要的是维护整个系统的生态平衡。自从地球上出现了人类以后,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稳定生态系统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同时也产生了环境问题[288]。现在对生态化理解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生态化是将生态学原则和原理渗透到人类的全部活动范围内, 用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去思考和认识经济、社会、文化等问题,根据社会和自然的具体情况,最优地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
系统观、整体观和协调发展的理念是生态学的基本观点与理念主要。生态系统中的不同组成部分既是独立的一个整体、又存在于共同的系统中,需要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区分各要素,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和动态变化,探讨系统的整体表现是生态系统观所强调的思想。整体观要求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自然界各组成部分的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注意其整体特征。协调发展观则是在系统观与整体观的基础上寻求协同进化与发展。生态化是将生态学的系统观、整体观、协调发展的理念引入其他领域、成为其他学科领域发展时应遵循的指导思想的过程。
综上所述,生态化是一个过程,一个将生态学的原则和理念(尤其是生态系统观与整体观、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观)渗入人类的全部活动中并在其他领域里获得认可并改变和影响着其他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的过程;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成为不同领域在解决该领域内问题时需要遵循的指导思想一最和谐的方式处理人类和自然的关系。各学科领域强调生态化,这说明人类深刻地意识到不保护好赖以生存的地球,不制止环境的继续恶化,人类的努力将失去意义。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生态学一级其他各个学科所需要重视的问题。
(二)“生态化”对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传统法学方法论依据以人类为中心的“主客二分”认识论,将人类与自然相互隔离,将整体的、系统的自然世界客观规律人为地划分为“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中超脱出来,认为人类作为一种生物与自然相比,其存在与发展的规律在物质世界里并不特殊。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要求对于每一个实在的个体的研究都要关注其两面性,“每一个个体都是因为我的具体的思想和体验而存在,但它也是作为它自己体验的中心而存在的。人类无一例外都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万事万物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人类也不例外。”[289]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强调人类不过是整个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观念超越了以人类利益为根本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 ,它要求人们不再仅仅从人的角度认识世界,不再仅仅关注和谋求人类自身的利益,要求人们为了生态整体的利益而不只是人类自身的利益自觉主动地限制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物质需求、经济增长和生活消费。[290]
法律是我们人类社会的理性总结,必须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要求,顺应自然生态系统的需要,而不能违逆客观的自然规律。以生态的整体利益为衡量标准,应是生态的整体观、系统观对法学方法论的于法律而言所体现的价值判断和制度设计。
(三)“人与自然协调理念”与法学方法论
虽然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是不断地相互渗透,并且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但是它们的区别只有相对的意义。并且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作用与其他关系,比它们的相互区别更为重要。自然与社会人与物、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是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地研究。“我们不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从外面观察自然世界,我们现在必须明白,我们的生活和活动也作为这个世界的因素从中发生作用。所以我们必须创建一种更为协调的世界观。它应该既包含自然世界也包含人类世界。这种自然观能够把我们的科学理解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而不只是简单地聚合在一块儿。这种世界观也应该能够在我们实践中实现以上融合。”人与自然协调的理念影响法学方法论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判断,法律不能只符合人类的利益需求,更需要确保与自然的协调,这样的法律才能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一种持续的作用与状态。
三、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对法学研究产生的影响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研究产生影响:
(一)将法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领域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后,当代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关系都将成为法学研究领域。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的扩展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后,意味着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将在特定条件下再次扩张。人类以及自然界某些对人类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的要素也可能取得法律的准主体地位,获得法律的自觉保护,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三)更多的要素为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张司法的救济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后,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将可能出现前所未有的原告,未出生的后代人、野生动物或其他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然要素,都有可能为法律赋予的权利主张司法的救济。这意味着诉讼主体的突破与革新。
(四)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融合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强调“应然”与“实然”的辩证统一。实证法学在继续发展的基础上必须与自然法学相互协调,以使人类的法律理性不仅符合社会规律也符合自然规律。
四、结语
总之,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是方法论多元化格局的动态过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合理修正与发展,而不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简单否定。它将传统法学方法论无法根本性解决的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等问题通过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予以解决。生态学的整体观与系统观引入法学的研究并不会从实质上改变法律满足人的需要的利益衡量机制,它只是帮助法学研究更好、更快地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从生态状况的日益恶化和生态文明的建设来看,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是迫切和必要的,而且唯有如此才能更好保护其利益,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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