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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古已有之
2012-11-26 11:03: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281次 评论:0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历史中就不乏崇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优秀文化传统。翻开中国古代的历史文献,尊重自然、关爱生命、保护环境的思想及实践比比皆是。


  古有商汤“网开三面”,庄子“原天地之美”“达万物之理”,孟子“仁民爱物”,孔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管仲“山林梁泽以时禁发”,黄发垂髫尚且深知“雉方将雏”不能捕捉……


  也有“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不节,则常不足。”关乎环境伦理问题的讨论。


  通过观察自然、认知自然,加上对种种现象的思考与探讨,古人在揭示了自然资源有限性与人欲无限性之间的尖锐矛盾后,还提出了合理有序开发生态资源以解决百姓生计的方式方法。几千年下来,一大批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资源的优秀思想成果及实践经验,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翻阅《周礼》,我们可以找到这样的记载:“祭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即雌性鸟兽)”、“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在万物繁殖的春季,不杀母畜、不伐树木,不杀幼虫和产卵怀胎的鸟兽。可以说,这是我国劳动人民爱护生态资源的传统,也是古人保护生态与发展生产相协调的思想体现。


  诸如这种生态思想,不仅仅局限于伦理道德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还逐渐向法制方向延伸与扩展,使资源环境保护的思想深入到社会实践中,并使得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生产行为的传统在有关法令法规、民俗禁忌中得以传承。


  在《周逸书·大聚》中便有大禹“禹禁”的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春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也进行了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这实际上是对打猎数量的限制,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夫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士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


  此外,《礼记·王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正月獭祭鱼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八月鸠化为鹰之后,才可以张网捕鸟;草木零落之后,才可以进山砍伐树木;昆虫蛰伏以后,才可以烧草肥田;不捕杀幼兽,不攫取鸟卵,不残害怀胎的野兽,不杀未长大的鸟兽,不倾覆鸟巢。


  这些礼节被称为“王制”,显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曾子曾引述孔子的话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从违背道义的角度提出了禁止乱砍滥伐、肆意捕猎行为的要求。


  遵循合理利用资源的规定,不仅可以使生物资源繁衍不绝、休养生息,还可以为人类世世代代持续利用。


  在资源环境保护的教令基础上,将“礼”推广应用于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适时砍伐、适时捕猎,这是我国古代儒家思想的重要贡献之一。而伴随着时代的更替,这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礼”治思想逐渐得到统治者的认可,并演变为历代王朝的法令。


  在我国,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环境保护规定,最早和最典型的可以说是《秦律》中的《田律》,这也被认为是我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


  《田律》中记载了秦代关于农田耕作和山林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其中:“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就明确提出了需要对当时生产生活的重要资源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河流水道进行保护,并明确了保护时限和严令禁止的各种破坏手段,如砍伐、燃烧、毒杀、陷阱、网罩等。通过这些文字表述,我们可以看到,条文较为完备,可操作性较强。


  农业生产环境需要保护,生物资源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不准捕杀繁育的亲鸟、禁止掏鸟蛋的规定开始出现。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在历朝多有表现。比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夏六月下诏说:“令三辅毋得以春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是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


  到宋朝,爱鸟护鸟的法令有“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鸟,弹射飞鸟”(《续资治通鉴长编》)。至元代还出现了“严禁狩猎天鹅、鹰隼”的法律规定。


  国家制定法令,出台规定,对环境资源加以保护,加以时间的积累,一种保护环境资源的意识和思想开始在民间逐渐形成,发展到后来还逐渐演变为家规族法,成为对当时法律、法规的补充。


  清代江苏昆山《李氏族谱》所载族规规定:“如有乱砍本族及外族竹木、松梓、茶柳等树及田野草者,山主佃人指名投族,即赴祖堂重责三十板,验价赔还。”


  民间的约束、规定固然有维护私有制和家族宗法的目的,但它继承了“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形成了广泛的对自然生态的关爱态度,使国家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与法规得以贯彻,起到了避免破坏生态资源、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中华文明的传统精神与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基本一致,从政治社会制度到文化哲学艺术,无不闪耀着生态智慧的光芒。环境伦理观成为中国古代生态观的重要思想成果之一。


  其实,我们现在所倡行的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在哲学根源上都可以追溯到这种朴素的自然伦理观。可以说,人类文明实际上是一个“人—自然(环境、生态)—技术—社会”相互促进和良性循环的基本生存体系。


  虽然现代人类文明具有比古代人类文明复杂和丰富得多的结构与联系,但其基本要素其实还是这些,这些要素之间必须保持一种合理的关系,不能过于失衡。


    中国环境报记者霍桃整理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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