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 见习记者 杨涛利 记者 谢勇
针对环保部门执法难、对污染企业处罚轻,很难斩断违法排污这一现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在执法中改进工作方式,与监察机关联手办案,既查环保案件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
久拖不决,依法停产治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乌鲁木齐、昌吉、阿克苏、哈密等10个地州市主要环境问题进行联合检查,共排查21个工业园区、92个建设项目。
检查中发现,各地州市产业发展与布局缺乏总体规划,“未批先建”、“三同时”制度不落实、“未验先投”、“久拖不验”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城市、县城、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进展缓慢。矿山、煤炭开采及道路施工对生态环境影响问题较为突出,涉重金属企业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仍然是新疆不能回避的主要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自治区环保厅、监察厅近期将约谈部分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典型环境违法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存在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及企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进行限批,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严惩,对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停产治理。
同时,建议地县两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深化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环境问题的排查整改力度,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环保重点问题。尽快对本辖区现有资源开发加工企业特别是涉重企业、工业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重金属防治重点区域的地州市政府,应加快涉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有效整合各类涉重金属企业,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企业。
此外,建议自治区经信委等相关部门结合区域矿产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和工业布局,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提高工业园区准入门槛,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联手办案,责任追究到人
自治区环保厅有关领导表示,在过去的环境执法中,环保部门只能针对环境违法事实进行处罚,而对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人更是束手无策,起不到应有作用。现在环保与监察机关联手办案,既能查环保案件又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样可以使排污企业从根本上重视环保,将污染减排落到实处。
近期,自治区环保厅、监察厅联合下发《关于环保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就两部门在联合执法中的协作配合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通知要求,将建立环保厅、监察厅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通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情况,研究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案件查处工作的政策建议;加大对各级环保部门、监察机关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力度,对案件查处不到位的,确定挂牌督办。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自治区各级环保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落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
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监察机关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中,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环境保护部门;监察机关在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据悉,移送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