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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应成为治污“重典”
2012-09-06 09:41:14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王冬梅 【 】 浏览:352次 评论:0
 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日前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说明,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内容是增加了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这反映了人们普遍期望《环境保护法》具有更强威慑力的诉求。
  一直以来,公众对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普遍评价不高,认为其是一部“挠痒痒法”,虽然没有大的错误,但也没有大的用处,威慑力不足。《环境保护法》的威慑力不足不仅使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造成一些企业宁可交费认罪,也不愿投资治理污染,而且还使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关注短期经济效益的错误政绩观很难纠正,一些地方不该上的污染项目上马了,不该审批通过的违规项目审批通过了,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信访案件连年增加,铬污染事件、血铅污染事件、癌症村事件频频发生。环保恶果的最终承受者是老百姓,有些甚至是致命的伤害。与此同时,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惨重,修复环境所需的费用更是天价。环保部门估算,全国每年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使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今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两千多人次提出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纷纷表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
  汪光焘表示,《草案》将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而《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草案》着重于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与《安全生产法》异曲同工。《安全生产法》被认为是一部强势法律,受到好评的关键是落实了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实施近10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成效显著。自2003年以来,全国已连续9年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很多时候,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是一对“孪生兄弟”。有关资料显示,环境污染事件一半以上是安全生产事件导致的。而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是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本所在。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我国已经建立高压而有成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用“重典”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依此类推,面对《环境保护法》实施23年以来的首次修改,很多人希望其修订同样能够实现“重典”治污的理想,扭转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为进一步强化污染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些业内人士言辞激烈地表示:“挠痒痒”的《环境保护法》早就该修改了,这一天算是姗姗来迟,好在是众望所归。《环境保护法》应该成为强势法律,让违法者闻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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