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检察院 韩雪
上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诉法作出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公益诉讼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关注。此前,一些地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做了一些尝试。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共利益的诉讼对象有很多,不仅包括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涉及到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国有资产存在重大损失隐患的案件;侵害国家文物、对国家文物有重大侵害隐患的案件;妨害市场公平竞争,损害社会利益的案件等,都应该成为公益诉讼的对象。
谁来提起公益诉讼?新民诉法明确规定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是因为公益诉讼涉及多数人利益,其功能不仅在于损害赔偿,还在于规范行为,比如请求被告作为或不作为。由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力有限,因此一些承担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可以行使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些团体包括妇女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以及各种产业组织、专业团体等。
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揭发和控告;二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通告;三是法院的建议或告知,即法院在办理有关案件时,发现有相关情形的,可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或加入民事公益诉讼。2007年以来,全国24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14件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全部胜诉。
当然,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还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需要一些制度上的设计和规范,如确立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在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时的调查取证权、撤回起诉权、申请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权、上诉权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时,应享有调查取证等支持、帮助当事人诉讼权、参与法庭辩论权、发表检察意见权;明确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起诉等多种方式参与对公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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