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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各方智慧 谋制度完善   陕西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座谈会
2012-03-15 09:47: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599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肖颖 记者 冯永强


  陕西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韩城市正式立案,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如何推进,陕西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如何建立等问题尚待解答。为此,陕西省环保厅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以这起案件为基础,聚集各方智慧,共谋建立陕西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大势所趋


  从全国来看,目前只有贵州、云南等少数省份开展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陕西来说,环境公益诉讼还是一个新事物,更有不少人无法理解它的可行性和开展的时机。


  但陕西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宋东刚认为,陕西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是历史的必然和时代的要求。


  他认为,陕西省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水平,将迈入中等发达省份。这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另一方面,目前的环境现状与群众对环境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越来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使环境保护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现有的一些制度,如环评、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待完善。特别是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等措施标准低、额度小,使守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成为,严重影响了污染源的治理。


  在如今公民环境意识、法治意识日渐加强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必然。


  大量实践问题有待解决


  座谈会上,韩城市环保局局长孙仲民提出,虽然在韩城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促使全局上下对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方面、程序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些争议已成为试点工作开展的阻碍。


  例如,目前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如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民事赔偿,现行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举证才能使证据被采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胜诉,赔偿费用的归属、使用、监督如何操作?在诉讼过程中将发生较大的费用,在原告胜诉和败诉两种情况下,费用由谁承担,通过什么途径减轻原告的诉讼负担这一系列问题,都是目前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急需解决的。


  建议设立流动环保法庭


  座谈会上,来自各地的法律界专家、教授针对陕西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韩城市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以及起诉主体、环保法庭的设立、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给出了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有关机关”是否指所有机关?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霍志剑律师认为,应坚持实用和适当的原则,并非所有机关都与环境有关。他同时强调,环保部门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当以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监管职责作为前提。


  来自陕西宏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军科就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给出了专业建议。他认为,一是诉讼请求需要证据支撑,设计一定要科学;二是在没有专业机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相关部门对损害进行鉴定、评估;三是今后陕西省是否可以考虑设立流动环保法庭、巡回环保法庭,或者在制度层面设立指定管辖,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判决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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