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如何依法正确理解和适用双罚制,决定着双罚制的功效。当前,遏制日益严峻的环境状况,是每一位环境执法人员面临的紧迫任务。那么,如何正确适用双罚制呢?
一、适用双罚制的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适用双罚制的法律范围
双罚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情形,而不包括一般污染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衡量标准要依据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附录《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规定来判断,其中,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包括8种情形,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包括7种情形。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是一条授权性法律规范,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反之也可以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均属于自由裁量范围。
三、适用双罚制的具体形式
双罚制由于同时对排污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因此,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一并做出处罚,并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期限。
四、如何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和数额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企业的处罚标准是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的。如何确定直接损失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直接损失的范围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区域环境生态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共计5项,具体数额应该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单位按照《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核定,并以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五、广义双罚制的适用
如果对责任企业和该企业相关责任人同时给予罚款处罚称为狭义双罚制,那么对责任企业和该企业相关责任人同时进行责任追究就是广义双罚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环保部门无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但是,根据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第二十条“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还可报告有关党委(组织、宣传部门)、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通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撤销违法企业及其责任人的有关荣誉称号。”的规定,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提出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材料移交有关机关。
作者单位:河北省晋州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