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昆明就限行高污染车辆举行听证会 7月起黄标车开始限行
2012-01-20 09:39:4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602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记者 蒋朝晖


  记者日前在《昆明市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上获悉,所有听证代表积极支持昆明市从今年7月1日开始分阶段、分区域、分步对近14万辆黄标车限行,而且建议扩大限行范围。


  机动车尾气是主要污染源


  据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刘云浩介绍,当前,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全市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大气环境质量因此受到明显影响。


  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为80万辆,机动车共排放了28万吨一氧化碳、3.6万吨碳氢化合物、2.8万吨氮氧化物、0.2万吨颗粒物。从这些数据来看,全市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比较大。截至2011年12月1日,昆明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50万辆,每天有高达70万辆左右的机动车行驶在昆明市主城区,排放大量尾气,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城市空气中机动车尾气污染已占到40%,在主城区占到55%。


  昆明市于2010年2月1日正式开展以简易工况法为主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截至2011年11月30日,共检测机动车45.8万辆,初检合格率为76%,维修治理复检合格率为83.02%;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41.7万个(含新车,新车不参加检测直接发放标志,黄标10.9万个、绿标30.8万个)。


  据了解,《办法》所指高污染机动车辆是在昆明辖区内行驶的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或环保检验不合格车辆。经测算,包含脱检车辆,昆明市有近14万辆黄标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产生高污染排放。


  刘云浩认为,通过对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控制高排放车辆污染,促使黄标车报废和淘汰更新,对削减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分步逐年扩大限行范围


  据了解,在充分考虑昆明城市建设、地铁建设等综合因素和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基础上,昆明市拟从今年7月1日起,用3年时间,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步的方式,对全市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最终实现在主城区二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由昆明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共同拟制的《办法》第六条,对高污染机动车辆的限行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东风东路(一环内路段)和东风西路、金碧路、北京路(一环内路段)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每日7:00~21:00,一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2015年7月1日起,每日7:00~21:00,二环以内区域禁止高污染机动车辆通行。


  《办法》同时还明确,军车、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20座(含)以上客运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办法》还规定,除本地籍号牌以外机动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在昆明市通用;云南省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昆明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昆明市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云南省外号牌机动车经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昆明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昆明市环保部门申请核发全国统一环保标志。


  听证代表建议扩大限行区域


  本次听证会上,共有24位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了听证,对黄标车限行都表示了支持,并提出了73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扩大限行区域和时间段、明确处罚标准和如何对待外地车辆等3个方面。


  不少听证代表建议,地方法规应该有前瞻性,限行区域和时间段都应该扩大,否则将来随着城市不断扩大,可能又反复地修改。限行应该扩大到绕城高速或者三环,也包括呈贡这个区域,甚至到各旅游景点。目前条件虽然不成熟,但管理办法应当把它纳入限行区域,只是把具体执行时间适当地往后延。除了限行范围偏小外,《办法》中提出的每日7:00~21:00的限行时段也过短,应科学调整。同时,要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非限行时段交通拥堵。


  有代表提出,《办法》规定的2012年7月1日~31日的限行阶段试行期太短,应该适当延长。此外,多位代表认为,《办法》中对高污染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处罚表述比较笼统,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明确细化处罚的具体标准和相关的程序,在处罚上应该更人性化一些。如第一次违规不要处罚,只进行登记和教育,第二次及以上再进行处罚。


  有代表认为,《办法》在云南省属首创,全省范围内限行措施的不同步,必然会带来执行上的困难。


  《办法》执行后,应高度重视本地籍车牌以外的机动车辆、尤其是州市车辆的环保标志申请核发工作,对持州市籍车牌的车主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应考虑是否方便此类车主纳入布设检测点,并给予一定的缓冲时间。


  此外,有代表建议,对高污染机动车辆的报废、逐步淘汰更新,应加大政策扶持和技术改造力度,为车主提供更为完备的技术改善途径。城市公交集团公司应出台相应办法,在限行范围内增加公交车辆的数量和车次,以方便市民出行。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