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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机动车排气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参与相关经营或维修业务
2011-12-19 09:50:5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551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董若义 济南报道 山东省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日前专门就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下发通知,规定自12月10日起,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检验合格的由环保部门免费核发环保检验标志;检验机构开展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有关的维修业务。


  山东省规定,依法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可收取检验费用。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法和周期实施检验,在用轻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实行简易瞬态工况法;在用轻型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实行加载减速法;在用中型、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气污染检验仍实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各类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检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规定同时指出,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山东省还规定,车主可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提供服务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再检验排气污染的,其收费标准应在现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核减,严禁未提供排气污染检验服务的机构收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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