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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件值得我们记取?(一)
2011-12-13 08:33: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876次 评论:0
年终特稿 

 

    时光飞逝,回首2011,有一些事件值得我们记取,有一些话题让我们关注与思考。


  盘点2011年重要环境法治事件,可谓喜忧参半。


  喜的是,环境法治正向纵深发展,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环境立法相继出台和正在修订:


  《刑法》修正案(八)获得通过,环境犯罪门坎被降低;


  《环境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其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1年,还有一些环境事件让我们愤怒、困惑、忧虑或深思,我们该怎么应对,又该如何解题?


  康菲溢油事件引发质疑,为什么我们的行政处罚只有区区20万元?什么让康菲公司态度如此轻慢?国家之诉会有何种结果?


  铅污染事件频发,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血铅超标年年查、年年有?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无视公众利益,为污染企业撑腰?环境监管存在哪些问题?


  中国航企与欧盟关于征收碳排放“过路费”的争端会如何了局?我们能否打赢这场国际官司?中国企业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突围?


  ……


  在环境法治前行的路上,有障碍,有风雨,但也有阳光,有希望,我们仍在前行。


  1 修正《刑法》降低入罪门槛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涉及我国现行《刑法》多个方面。其中,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修改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第三百三十八条将“危险废物”修改为“有害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降低了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使环境犯罪的范围变广,更多排污行为可能会受到刑罚,同时,认定环境犯罪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也变得更加容易。


  司法本应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降低入罪门槛的本义,除打击违法犯罪外,更是要起到威慑作用,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选择守法。


  2 环保法修订提上正式日程

 

  《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于1989年,至今已经有22年,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律之间不衔接的问题突出,影响到了法律执行和地方性法规制定。


  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境保护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即,环境保护部成立了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2011年9月,《环境保护法》草案建议稿被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


  2011年11月,《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


  此次修改主要是完善和衔接已经成熟或者社会达成共识的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适当充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如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不一致的制度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修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需要补充到法律中。主要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和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等重要制度。

 

  点评:多年来,要求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呼声很高,但因对“改不改、怎么改、改什么”的认识不统一而止步不前。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订终于提上正式日程,虽然离正式公布还有一段时间,但是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


  《环境保护法》修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的修改原则,更令人对此次修订充满期待。


  3 公益诉讼正在破冰

  


  2011年10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此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立法上的突破以外,各地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也进行了诸多实践。


  2011年6月,昆明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环保部门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行为,要作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1年9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与曲靖市当地环保局共同作为原告,状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污染。10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1年11月,浙江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由平湖市检察院向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点评:从修法到实践,2011年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年。


  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法》获得合法身份,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缓解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有效途径。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好前景,已可预期。

 

    4 环保法庭迅速成长


  2011年伊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正式成立,同时,海南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三亚中级人民法院也相继设立了环保审判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是我国第一家设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


  从2007年我国第一个环保法庭设立至今,短短的4年实践中,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贵州、云南、江苏、江西、福建、海南等10余省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已经先后设立了几十个专门的环保法庭。其中,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中设置环保法庭的数量逐年增加。

 

  点评:环保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基层法院到高级法院,可谓是茁壮成长。这种成长的速度,足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支持其成长的客观社会需求。


  然而,一些环保法庭也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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