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灾防治条例》十年来首次修订
本报讯 (特约记者 邢云鹏 李 阔) 9月20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这是10年来,该省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增加了“地质灾害应急”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两个章节以及隐患点治理等相关内容。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2000年9月27日经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10年的执行,该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与国家新制定出台的行政法规不相适应。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李建功说,此次修订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地质灾害多发,已成为影响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山地、丘陵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2%,黄土沉积覆盖地域广,降水引发的地面侵蚀切割强烈;在中部从南到北分布着一系列断陷盆地,地质环境脆弱,自然原因的地质灾害多发。再加上多年来高强度开发矿产资源、大规模建设基础设施,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也较为普遍。对照国家的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六大类地质灾害在该省均有发生。 此次《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的“地质灾害应急”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两个章节,主要是针对该省自然保护区和输电、输油(气)设施比较多,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部分正在逐步开发的实际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将自然保护区和输电输油(气)设施也列为防护重点,增列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防护重点。 在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组织建立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设区)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交通干线和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建设单位,以及大型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管理机构也应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监测。 为解决实施避让搬迁的资金问题,不给企业和政府增加经济负担,《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确需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从地质灾害治理费用中支出。 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山西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相关审议意见。一是建议增加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内容,即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时,应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并根据其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实行分等定级管理和按轻重缓急分期治理。同时,还应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相应修改和调整。二是建议增加实施避让搬迁。在实施避让搬迁时要根据先解危再解困的原则,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危险房屋,应实行紧急避让搬迁。对于紧急避让搬迁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
责任编辑:dongzelaw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