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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环保要求
2011-10-17 09:40: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597次 评论:0
在企业布局方面,《准入条件》要求所有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不得建于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点周边。位于工业园区外的现有项目应逐步搬迁入园。


  在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将禁止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生产项目。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Ⅰ—Ⅲ类功能类别的水域周边两公里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同时,一些特定工艺的项目也将被禁止新建、改扩建。主要包括: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硫酸溶液直接与大气连通,维护时需要加注硫酸,外壳为橡塑材质,采用沥青浇注工艺进行封盖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商品极板生产项目,干式荷电铅酸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酸蓄电池)生产项目,镉含量高于0.002%(质量百分比)或砷含量高于0.05%的铅酸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在环保方面,《准入条件》要求项目应对各类污染物排放采用两级或两级以上的处理技术。其中,铅烟应采用静电除尘或布袋除尘加湿法(水幕或湿式旋风)除尘技术;铅尘应采用布袋除尘、旋风除尘技术、湿法除尘技术,废水应采用一步净化加离子交换或离子膜、反渗透等处理技术;酸雾应采用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技术。


  对涉铅的各类危险废物,根据《准入条件》,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铅泥、铅渣、含铅废料、废电池、废极板、商品极板包装物以及直接接触铅的手套、口罩等废弃劳动保护用品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企业应建立铅、镉、酸等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企业应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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