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无法忍受噪声污染,居住在北京城铁13号线沿边的光熙家园小区9位业主近日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因为不堪忍受城铁噪声污染,光熙家园小区64户业主集体将开发商北京阳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公司)和北京市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铁公司)一并告上法庭。2009年5月,朝阳区人民法院为具有噪声监测报告的10户正式立案。2010年2月,经过两次庭审,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景的诉讼请求,同时中止其余9户的诉讼(本报曾多次报道)。
2010年3月,原告王景不满判决结果,一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余竞等9位业主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阳光城公司履行降噪义务并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法规,而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其已尽防噪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规定,属于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城铁13号线虽具公益性质,但不能成为城铁公司噪声侵权后免责的理由;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根据如上理由,9位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诉讼请求并非民事诉讼解决的范畴以及阳光城公司已经尽到了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有误,二审法院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庭审中,阳光城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降噪义务。城铁公司称其并不是城铁的运营负责部门,对于案件中的涉及的噪声问题原告应追究的是城铁运营单位而非城铁公司。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