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治论衡》写作要求与注释体例
清华法治论衡》写作要求与注释体例 一、写作基本要求 1.文稿交付编辑部时,应做到齐、清、定,提交电子文本(不自设版式的word文本)。 2.基本概念明确一致,原理准确自洽,知识正确无误;引用他人观点,必须注明出处,并核实原文。如果是多人合著的文稿,必须统稿,整合内容和表述风格。 3.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必须核对。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其后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马布利诉麦迪逊案”(以下简称“马布利案”,法典、法规或司法解释特指时,加书名号,如《德国民法典》;外国案例名译成中文加双引号,首次出现括注原文,如“马布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4.根据有关规定,书稿中如有涉及港、澳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如:与其他国家对称时,应为“××国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书稿中如有涉及台湾问题者,应避免“两个中国”之嫌。例如:台湾与大陆对称时,应为“祖国大陆与台湾省”;台湾与其他国家对称时,应为“日本等国与中国台湾”;台湾地区的官方机构,一律加引号(“行政院”、“最高法院”);台湾地区的官员称谓,一律加引号(“总统”、“行政院长”);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一律改为“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如“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不能在介绍“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中出现涉及港、澳、台的内容。例如:其他国家的立法中都对于紧急避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法国……;台湾……。 5.根据有关规定,涉及有关宗教和民族以及现行制度等敏感问题时,相关表述务必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6.数字使用应符合同行标准,(1)阿拉伯数字多用于具有精确统计意义的场合:2013年,19世纪20年代;8个月;40天;中午12点;19人;18岁;20年。法条数码:第256条。著作页码:第312页,等等。(2)汉字多用于模糊表述的场合:十万八千里;六七年;上下五千年;十之八九。(3)成语等涉及数字的表述用中文,如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 7.全文的章、节等设置合理,内容分布应大体均衡,标题不宜过长。通常采取形式为:第一章(三号字宋体加黑),第一节(小三号字宋体加黑),一、(四号字宋体加黑),(一)(小四号宋体加黑),1.(五号字宋体加黑),(1)(五号宋体字);以上五级标题应单占一行,句末不用标点符号,再次级标题不单独占行。 8.文字应准确、清晰、流畅,避免文句拗口和使用生僻词语。 二、注释体例 (一)中文 1.单人著作,应注明作者(编者)名:《书名》(版次),卷次,(译者),页码,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按照著作封面署名方式注出,译著应用方括号注明原作者国籍;出版地比较复杂,一律省略。 例(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第2版),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例(2):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158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例(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55~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例(4):[德]尼可拉斯·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台湾翻译馆主译,243页,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例(5):王弼注:《周易正义》,孔颖达疏,李申、卢光明整理,2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多作者(译者)著作,作者两位全署,两位以上作者只用第一位加“等”。 例(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例(2):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56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经典著作、古籍以及未正式出版物等著作,按通行习惯注出。 例(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4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例(2):《孟子·尽心上》。 例(3):《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 例(4):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四十三卷。 例(5):鲁楠:《匿名的商人法:全球化时代的商法及其特点》,载《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和《法学研究》杂志社合办,230~260页,南京,2009。 例(6):陆宇峰:《卢曼系统论视野下的司法中心学说——解释、重构与评析》,清华大学博士论文,2011(未出版)。 4.析出文献需注出全部信息。 例(1):王伯琦:《超前立法的出路》,载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71~79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例(2):[法]P.罗格朗:《何谓法律移植》,马剑银译,载[英]J.菲斯特、[意]D.奈尔肯:《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75~94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引用报刊杂志与网络信息注释方式,连续出版的集刊作为期刊对待。 甲.期刊: 例(1):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中国法学》,2012(3),128~134页。 乙.集刊: 例(1):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清华法治论衡》,第3辑,2002,111~167页。 丙.报纸: 例(1):高鸿钧、马剑银:《英美法的印记——来自中国的观察简史》,《检察日报》,2013-08-08,第3版·学术。 丁.网址: 例(1):巩胜利:《TPP+TTIP+PSA颠覆全球秩序》,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qsw/qqgc/article_201304088078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12-03)。 (二)外文 书名、期刊名和案例名,标斜体,出版地省略,论文名称加双引号。 例(1):(独著):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 6~7. 例(2):(合编):S. Lukes & A. Scull(eds.), Durkheim and Law, Martin Robert- son & Company Ltd., 1983, p.12. 例(3):(一种外文文本被选编和翻译另种外文):M. Weber,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ed. by M. Rheinstein, trans. by E. Shils & M. Rheinste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p. 23~54. 例(4):(三位以上作者):S.L.Elkin et al.(eds.), New Constitutionalism: Designing Political Institutions for a Good Socie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p. 1~12. 例(5):(析出文献):N. Jansen, “Comparative Law and Comparative Knowledge”, in M. Reimann & R. Zimmermann(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305~338. 例(6):(外文期刊):J. Stone, “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Harvard Law Review, vol. 78, no.6, 1965, p. 1578.(其中“78”为总卷,“6”为该卷之具体期号,即1965年出版的总第78卷第6期)。 三、注释方式 1.采取本页连续计码,注释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圈(如①②③) 2.所引文献首次出现,应按上述要求注明全部信息,再次出现时,注释简化为: 作者:文章名,页码。(author,“article name”, pages.): 例(1):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20页。 例(2):[德]K.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15页。 例(3):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120页。 例(4):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130页。 例(5):M. Weber,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p. 80. 例(6):J. Stone, “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p.1579. 3.同一注释相继出现时,可用中文“同上注(引书、引文),第x页”,英文完全同上,用“ibid.”;如书或文同上,页码不同,则用“ibid., p.x.或pp.x-x”。 4.港台出版的著作,将民国纪年改成公元。 5.当著(编、译)者超过三人时,只写第一人,后加“等”(英文著作加“et al.”),外国作者一般可以只写姓,若有混淆可加名,例如同一作品出现:David Kennedy 和Duncan Kennedy,则需用各自姓名全称。 6.作者或译者介绍,在文章首页标题下的署名后右上角加“*”号,然后在页下脚注处的相应“*”后,注明作者的学位、工作单位和职称,博导、兼职和其他荣誉性头衔,通常省略。独著不再重复名字,如,“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两位以上作者,重复名字:如,“王明远,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海峰,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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