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加清
基本案情和审理情况 2011年6月,H市环保局接到某小区居民联名投诉,称小区内新开张的Y茶座空调室外机的噪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H市环保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环境监察人员和监测人员到这一小区进行调查和监测。 经监测人员在距Y茶座最近的居民楼1米前监测,这一点位白天和夜间噪声值分别超标5.6分贝和6.3分贝。环境监察人员同时了解到,此茶座于2010年10月开始装修,于2011年2月开张营业,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并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H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向Y茶座下达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Y茶座在当年7月15日前补办茶座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11年7月16日,H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Y茶座进行检查时发现,Y茶座并未依法补办茶座的相关环评手续。H市环保局于2011年7月20日向Y茶座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Y茶座罚款5万元和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 Y茶座于同年7月25日向H市环保局提交了听证申请。 H市环保局2011年8月10日召开了听证会。Y茶座法定代表人和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提出了3条应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一是此茶座是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理应享受政策照顾。二是此茶座已在茶座和居民楼之间栽种了竹子,减轻了噪声污染。三是H市有的茶楼也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并未受到H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 H市环保局案件调查人员对Y茶座提出的3条理由进行了解释,并出示了相关调查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 Y茶座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即开张营业,违反了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H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但Y茶座逾期拒不改正,已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故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也不能违反法律,更不能污染影响他人。虽然在茶座和居民楼之间栽种了竹子,但有监测数据表明Y茶座空调室外机的噪声昼间和夜间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周边居民也有投诉。而且,H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已向Y茶座下达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Y茶座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故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H市有的茶楼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未受到H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并不是Y茶座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 H市环保局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完毕后,认定Y茶座申请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向H市环保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提交了支持给予Y茶座行政处罚的建议。H市环保局于2011年9月3日,做出了对Y茶座罚款5万元和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兴办饮食等服务企业应当遵守环境管理制度 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100号)明确要求,“宾馆、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可见,依法遵守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是Y茶座应尽的法律义务。H市环保局依据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Y茶座履行环评手续是必要和合法的。 根据2003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餐饮等服务企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355号)中关于“环保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解释,H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Y茶座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环境噪声超标和扰民是判断是否存在噪声污染的法定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一个单位的厂界(边界)噪声是否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是其厂界(边界)噪声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Y茶座设立在居民住宅小区旁边,其空调室外机产生的噪声昼间和夜间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小区居民有投诉,因此Y茶座的空调室外机已造成了环境噪声污染。故H市环保局基于Y茶座环境噪声超标和扰民,对其做出的罚款5万元和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作者单位:湖北省大冶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