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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里约到华沙 气候谈判征途漫漫
2013-11-12 09:19:59 来源: 作者: 【 】 浏览:401次 评论:0
 新闻眼


    11月11日,联合国第19次气候大会在波兰华沙召开。这是多哈大会结束巴厘进程之后,通向2015年巴黎大会的一个过渡性会议。自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公约后,从1995年开始,缔约国开始了一场漫长的马拉松式的缔约方会议。那么,历届缔约方会议(COP)都取得了哪些成果?本期应知为您解读。


    COP1 1995年 德国柏林


    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柏林授权书》等文件,同意立即开始谈判,就2000年后应该采取何种适当的行动进行磋商,以期最迟于1997年签订一项议定书,议定书应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发达国家所应限制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COP2 1996年 瑞士日内瓦


    《柏林授权书》所涉及的议定书起草问题没有获得一致意见,会议决定由全体缔约方参加的“特设小组”继续讨论。通过的其他决定涉及发展中国家准备开始信息通报、技术转让、共同执行等活动。


    COP3 1997年 日本京都


    《京都议定书》获得一致通过,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气候谈判收获重大成果。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COP4 1998年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小岛国形成联盟,自愿承担减排目标,同时呼吁其他国家加大减排力度。


    COP5 1999年 德国波恩


    通过了《公约》附件所列缔约方国家信息通报编制指南、温室气体技术审查指南、全球气候观测系统报告编写指南,并就技术开发与转让、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磋商。


    COP6 2000年 荷兰海牙


    美国等发达国家坚持推销“抵消排放”方案,试图以此代替减排;欧盟则强调履行《京都议定书》,试图通过减排取得优势;中国和印度坚持不承诺减排义务,谈判初步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COP7 2001年 摩洛哥马拉喀什


    有关《京都议定书》履约的一揽子高级别政治决定获得通过,形成马拉喀什协议文件,为批准《京都议定书》铺平道路。但是,同一年,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政府随后宣布退出这一协定。


    COP8 2002年 印度新德里


    会议通过《德里宣言》,强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与可持续发展仍然是各缔约国今后履约的重要任务,并重申了《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减排要求。


    COP9 2003年 意大利米兰


    继美国之后,俄罗斯也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导致议定书不能生效。会议讨论通过了约20条具有法律效力的环保协议。


    COP10 2004年 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会议成果有限,一些重大问题如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以及在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资金机制、能力建设等仅仅限于讨论层面。


    COP11 2005年 加拿大蒙特利尔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会议达成40多项重要决定,其中包括《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温室气体减排谈判。


    COP12 2006年 肯尼亚内罗毕


    这次大会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达成包括“内罗毕工作计划”在内的几十项决定,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适应基金”的问题上取得一致,基金将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具体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


    COP13 2007年 印度尼西亚巴厘岛


    会议着重讨论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COP14 2008年 波兰波兹南


    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并声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寻求实现“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COP15 2009年 丹麦哥本哈根


    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拟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这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资金支持和监督机制等议题上分歧严重,最终只达成了不具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COP16 2010年 墨西哥坎昆


    会议形成《坎昆协议》,就备受关注的“快速启动资金”、“气候资金”等有了原则性共识。协议规定发达国家改善其排放量和减排行动报告,同时也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每两年进行一次排放和减排报告,并在透明度上取得了进展。但是,大会并未指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未来,没有给出完成第二期承诺的时间表。


    COP17 2011年 南非德班


    此次会议的最重要成果是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COP18 2012年 卡塔尔多哈


    大会从法律上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为八年,达成了为推进《公约》实施的长期合作行动全面成果,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在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并没有兑现承诺,“绿色气候基金”没有实质性进展。

 

    链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目的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延缓全球变暖效应。


    公约参加国有189个,有5个国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如果不能完成,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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