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用足用好法律 快速侦破案件
2013-10-15 10:02: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325次 评论:0
 李成思


    分析大冶市“7·1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发现在侦破本案中存在两个特点。


    一是安全处置和侦破速度快。环保部门接到举报、现场调查监测、启动应急预案、封存、取证、排查,在24小时内快速反应。反映出当地环保部门应对环境污染案件的快速反应能力较强,应用法规和执法能力有较大提升。


    二是各部门衔接紧密,职责清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出具危险废物认定证明,环保警察大队走访、侦查、缉拿犯罪嫌疑人,环保部门有条不紊地实施污染废物转移、处置。反映出环保部门在办理环境刑事案件时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能够有序衔接。


    此外,案件查处过程用足用好了《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这批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且数量超过38吨,按照《解释》符合“严重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倾倒者陈某、兰某和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触犯了有关刑法。


    《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提供这批危险废物的是浙江省某化工厂的副厂长代某委托没有资质的人员处理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同时,《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大冶市环境监测站对危险废物进行采样和有毒物质浸出实验后,将实验结果报湖北省环保厅认定,这份危险废物鉴定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过去,类似的危险废物倾倒案并不少见,环保部门的处理方式大多是暂扣污染物,下达整治通知书,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加强监管等,对倾倒者来说容易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印象,更难以追溯委托倾倒者的责任。《解释》严厉地追究了从委托人到实施危险废物倾倒人员的刑责,给污染者以沉重打击。


    虽然,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使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让群众拍手叫好,但如果在日常监管上关口前移,或许能减少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才是环境执法追求的更高目标。

责任编辑:dongzelaw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