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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2013-09-22 09:17:46 来源: 作者: 【 】 浏览:247次 评论:0
◆李莉 闫艳 高杰


    江苏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但资源相对匮乏,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的矛盾突出。虽然近些年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不少成绩,但是由于受传统发展模式影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并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实现行政与司法有效衔接,杜绝生态环境犯罪“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并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将查处生态环境监管领域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为建设美丽江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如何打击或预防生态环境领域犯罪?
    全面调查分析发案特点和规律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群告诉记者,依照《意见》,江苏省检察机关将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力度,突出打击污染破坏水资源、大气资源、土地森林矿产资源、海洋生物资源和湿地、滩涂等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非法狩猎、非法采伐等犯罪活动;将加大查处生态环境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据介绍,2008年以来,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对盗伐滥伐林木、蓄意污染环境、非法猎捕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提起公诉1491件3041人。此外,还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贪污贿赂案件36件36人,查办渎职犯罪案件21人。


    《意见》明确提出,江苏省检察部门将探索建立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全省各级检察部门将在今后的执法办案中,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能源资源类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加大打击力度,提升办案效率,实行专人、快速办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为严肃查处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职务犯罪案件,《意见》提出,坚持把破坏生态环境、侵害民生民利、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查办重点,坚决查处以城镇化建设、发展地方经济为名,在城镇村庄布局调整和土地流转、节能减排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处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徇私枉法以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意见》要求,江苏各级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针对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既注重深入挖掘贪污贿赂案件背后的失职渎职线索,又注重发现失职渎职案件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提升查办案件整体效果。


    如何预防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意见》明确,结合执法办案,要求检察部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全面调查分析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运用预防调查、案件分析、检察建议等措施,提出对策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健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同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紧紧抓住招投标、工程验收和决算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与预防教育,促进项目工程廉洁、高效、有序实施。对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和行业多发性案件深入进行剖析,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廉政警示教育和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着力构建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的社会化大格局。


    如何加强诉讼监督与环境公益调查?
    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还明确,要加大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判决,督促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探索创新民行检察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完善以案件办理、联动执法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模式,综合利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多元化监督手段,促进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针对生态环境类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的现状,《意见》对加强环境公益调查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据了解,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环保公益调查29件(次),督促环保部门履行职责13次,办理支持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两件,直接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1件。

 


    今后,全省各级检察院将围绕古城保护、水环境治理、村庄环境整治等重点项目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调查工作,分析突出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发现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的,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促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各级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环保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作配合,推动适格主体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


    为加强立案监督,江苏省检察部门将积极推进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发案、立案、侦破、撤销案件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掌握有关部门执法情况,切实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的发生。《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监督机制,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

    如何化解矛盾提升司法保障水平?
    健全专业化办案工作机制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发生“扯皮”该如何是好?《意见》提出,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认真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矛盾风险排查研判,坚持深入乡镇、社区,全面了解基层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诉求,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积极化解环保类矛盾纠纷,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此外,要着力预防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涉检信访矛盾,慎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切实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引发矛盾纠纷;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切实提高初信初访的办结率和一次化解率,尤其是对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申诉上访案件,要加强应急预警,制定工作方案,及时有效处置,着力在检察环节依法妥善办理。


    以常州为代表的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有益实践,在全国检察机关也是首创之举。《意见》对这方面工作进行了总结、规范,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向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法院、公安、环保等部门沟通联系,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查办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促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针对一些地区极少数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多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老赖”行为,《意见》也做出明确规定。今后,全省各级检察院将与有关部门协作,参与建立严重污染行为企业“黑名单”信息库,实行重点监管,并推动建立有关行业的准入制度。有环保“污点”或“劣迹”的企业一旦上榜,将不能再参与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将加大对有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行政执法部门以收取排污费等名义不移交刑事案件、以行政罚款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等突出问题,确保“黑名单”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得到依法及时查处。


    同时,为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专业化办案工作机制,通过成立专门办案小组等形式,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办理质量。着力提升加强办理环保案件的专业化人才建设,通过选派检察干警到环保部门挂职锻炼、邀请专家授课等形式,着力培养一批环境保护专门型、专家型检察人才,确保各类环保案件依法规范办理。加强理论研究,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深入研究检察机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提升参与“绿色江苏”建设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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