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闫海超
案例分析
本案中赵某与盐酸厂负责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赵秉志: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鉴于本案刚刚发生,相关事实、情节还需相关部门最终鉴定,对于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并以最后的司法认定与处理为准。
从理论上分析,本案存在多种可能性,所以对本案的定性和处理结果会有几种可能:第一,赵某如此处置废物,如果是他本人不服从盐酸厂负责人依法处置废物的命令,而是个人私自决定采用这种方式排放废物,那么赵某个人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单独犯罪。
第二,如果查明赵某的处置行为是根据盐酸厂负责人的命令所实施的,而又没有证据证明该负责人的命令是单位的意志体现,那么赵某和盐酸厂负责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
第三,如果查明赵某的处置行为是根据盐酸厂负责人的命令所实施的,又有证据证明负责人的命令是单位的意志体现,那么这种情况成立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赵某和盐酸厂负责人均为直接责任人员,直接按照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处罚即可,不用援引共同犯罪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徐平:即便不考虑赵某和盐酸厂负责人的供述,仅从他们行为的隐秘性来看,可以推知,赵某明知其受委托处理危险废物的违法性,两者间应该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