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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推进环境法治化进程?
2013-07-16 09:24:4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270次 评论:0
 潘怀平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当人不服从自然规律时,须要通过强制的法律手段使人服从自然规律。解决发展、环境、健康之间的突出矛盾,自觉的环境伦理作用较为微弱,必须依靠强制的环境法治。将环境问题纳入法治范畴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

  纵观国内外的实践,一个国家的环境法治化程度越高,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环境问题威胁就越小,生态环境就越好,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也就越充分。因此,要使人们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必须更新环境法治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现环境法治化。笔者以为,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推进环境法治化进程。


  一是强化环境法治思维塑造,构建环境法治行为模式。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人类健康生活;树立“代际公平”理念,平衡世代间的利益,促使人类永续发展;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环境监督的民主法治秩序。应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节约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同时,应以保护生态、科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原则,规范社会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形成受法律规制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各级政府应严格遵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行政法治原则,切实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评价体系,以科学的政绩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着力提高政府官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真正实现从主要运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转变。


  二是大力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生态立法必须符合生态规律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公民权利、社会利益为本位,以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当前,应彻底改变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环境立法理念,强化对社会公众正当环境权益的保护,细化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权利救济的程序性保障措施,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社会动力和法律效力。健全环境法经济刺激制度,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以促进环境公平。


  为使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必须合理划分生态责任、科学配置生态责任主体、消除生态责任盲区。因此,既要加大生态建设的国家、政府责任,又要加大生产主体、公民个人的生态责任。


  在国家层面,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在政府层面,应落实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责任制,科学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要把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政治责任,转化为政府及其具体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在生产主体及公民个人层面,应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责任承担原则。对环境问题的主要肇事者——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加重罚则,遏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存在。应将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促进绿色生产、循环利用。应将污染排放的责任承担者从单位扩大到个人,强化个人的强制性环境义务。


  三是严格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强化环境司法公信力。在执法层面,应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监管的高压态势;应坚持“敢于碰硬”的理念,摈弃“风暴式”的环境执法模式,确保严格执法常态化;应实施跨行政区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执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在环境司法中,应当让公众在每一个环境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环境诉权,优化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畅通环境权益救济渠道。同时,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环境司法的能动性,积极探寻有利于维护公民环境权利的程序改革方案和实体解决办法。鉴于环境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应积极推行和规范环保法庭,建设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提高环境司法的公信力,并建立环保法庭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联动司法机制,以利于预防环境纠纷和解决环境诉讼难等问题。


  作者系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治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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